『壹』 限制入境的商品
法律分析:(一)限量攜帶--紅酒或者其他酒精性飲料,煙草煙絲或雪茄酒精飲料和煙草製品,按照海關規定是限制數量攜帶的。
(二)免稅攜帶--奶粉化妝品電飯鍋等自用合理數量物品。
(三)審核後繳稅--名表包包等超過限值的自用物品。
(四)20種商品不予免稅--iPad、iPhone、電腦、數碼相機都要繳稅。
法律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貳』 我被澳門禁止入境三年,想請問有什麼途徑可以申請取消
澳門禁止入境三年,不可以申請取消。
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內地公民申請去香港、澳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規定情形的;
2、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情形的;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2)限制入境的最佳方法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定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短期前往香港、澳門:
(一)在香港、澳門有定居的近親屬,須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是台灣同胞,必須由內地親人去香港、澳門會親的;
(三)歸國華僑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僑眷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去香港、澳門會面的;
(四)必須去香港、澳門處理產業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去香港、澳門的。
『叄』 什麼情況可限制公民出境手續如何辦理
需要的證件只有護照和簽證,打工需要辦理打工度假簽證。
中國大陸公民可以申請國家:澳大利亞 ,紐西蘭。紋身不影響。
澳大利亞「簽證」申請條件:身體健康,有足夠的經濟支持(大約5000澳元),有能力購買返程機票,有一定的教育水平,雅思4.5分以上,沒有不良個人記錄等。
紐西蘭「簽證」紐西蘭移民局每年都會允許1000名中國青年公民前來紐西蘭打工度假,往往每年的名額一開始發放,就會在短時間內被一搶而空。
申請條件:必須為18-30歲之間的中國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在中國且遞交申請時在中國居住生活,具有至少4200紐幣的存款,擁有一定的英語能力(雅思成績達5.5分以上),至少擁有高中學歷,並需出具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出的體檢證明,而且此前從未被簽發過打工度假簽證。
(3)限制入境的最佳方法擴展閱讀:
簽證區別: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人認為打工度假簽證是旅遊簽,事實上打工度假簽證是一個工作簽證,與旅遊簽證有本質區別。
打工度假簽證可以在符合條款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全職有薪工作或參加全職課程學習,在領略紐西蘭秀美風光的同時,充分感受這里的社會人文風情。但是,移民局同時強調,這一簽證的持有者,來到紐西蘭的最主要目的應當是「度假」,工作和學習,應當被視作「非首要意圖」。
『肆』 如何解除進境限制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如下: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法院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准許,並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伍』 關於申請韓國入境限制解除的方法
參考答案:
如果你的護照沒有過期的話,只是簽證過期,想回國的時候,只要自己去買個機票就可以回國,中國有的海關是要罰款的,費用在5000元左右,我知道山東的威海和煙台好像是罰款,如果你的護照過期的話,你就要在韓國的中國大使館去辦一個旅行證,回國的時候就沒有事情了,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在機場的出入境管理處去在簽證上蓋個章,這樣才可以上飛機的,祝你好運啊 。
『陸』 如何申請限制出境及法律依據
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作出了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體的規定,其性質屬財產保全還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
限制出境措施屬行為保全性質,也即大陸法系中的假處分制度,英美法系稱為禁令,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判決的順利執行。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各國立法對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既積極又慎重。禁令一旦發布,被申請人的違法生產、經營等行為必須停止。法院制止侵權,維持現狀的行為,很快能達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發布錯誤的禁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因此,禁令的發布又是有條件的。
根據英美法系的實踐,禁令,必須考慮以下准則:
(1)有否一個嚴肅的爭端。申請人所提供的宣誓詞雖為一面之詞,但不應考慮到申請人敗訴機會,只考慮申請人確有機會勝訴。
(2)損失賠償是否足夠救濟。除非金錢給付仍不足以救濟,而必須採取制止侵權,以維持現狀,否則,不宜發布中間禁令。
(3)平衡雙方的公平利益。決定是否採用中間禁令時,法官總是必須充分考慮它會給被告帶來的損害。衡量的原則是適用臨時禁令給被告帶來的不利要小於不適用中間禁令給原告帶來的不利。
(4)特殊因素。基於國家和社會利益,法官也會發布中間禁令,如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無不體現了私權保護和社會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為我國涉 外民商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其適用類似於國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視為一項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來進行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為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而是分散於具體的實體法、特別程序法與個別司法解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但上述規定僅有原則性規定,如何適用,特別是其適用條件,還缺乏可操作性。
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請人對案件具有勝訴的可能性;
(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請人大陸境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一般而言,對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資不抵債,則不應採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國公司法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定處理;
(3)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必須情形緊急,如不採取該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
(4)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且應提供全額有效的擔保,該措施由於屬行為保全的性質,應基於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採取決定的方式,但決定屬人民法院依職權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屬禁令的范疇宜採取裁定的方式。限制出境措施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交保全費用。限制出境措施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較財產保全對於被申請人而言,會產生潛在不利甚至現實不利。因此,針對錯誤的措施,被申請人應有相應的救濟手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限制出境措施的發出,應比財產保全更為嚴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介入,必須基於申請人的申請,而且,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應以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損害為限。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並付諸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依照《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填寫《口岸阻止人員通知書》,並附民事裁定書,交付公安、邊防機關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止。
『柒』 我是香港人,最近幾天出入境管理處通知說我出入境被限制了,請問我要怎麼解決和查詢被限制出入境呢
一、關於是否被限制出境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查詢。
二、關於解決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採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採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並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
4、裁定與執行
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准許,不符合條件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並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
(7)限制入境的最佳方法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出境的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
『捌』 限制出入境
法律分析: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玖』 外國人如被中國限制入境有辦法可以解除嗎
沒有被限制的情況下,不會以沒有出入境許可而攔截。
但是邊檢攔截的情況有很多種,例如,拒絕邊防檢查,有可能危害國內社會安全穩定,出境後會影響我國聲譽或國家安全,以及根據檢查系統臨時彈出通知等。
還有,按照邊防檢查法,阻止出入境是不必告知原因的。
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現將貫徹實施《條例》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對出境、入境人員的證件檢查程序和要求
對出境入境人員的檢查應當做到:人與護照、證件對照;護照、證件與入出境登記卡或旅遊團名單(免填卡者除外)對照;查驗護照、證件、簽證和有關證明的真偽及有效期;核對在控人員名單。以上檢查無誤後,在護照或證件上加蓋驗訖章,留存入出境登記卡或旅遊團名單。在正常情況下,檢查一名旅客應在45秒內完成;遇有手續不符等問題,檢查站最遲應在30分鍾內做出決定。
二、驗訖章、印章的種類和使用方法
驗訖章分為入境驗訖章、出境驗訖章和過境驗訖章,印跡均為紅色。入境、出境、過境驗訖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邊防局統一製作,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製作。檢查站使用的「臨時入境許可章」、「入境、過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簽章」、「入、出境偕行人數章」、「未偕行兒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兒童章」、「注銷章」、「更正章」、「停留許可證」等印章的印跡為藍色,「邊防檢查站證件專用章」為紅色,由各單位按照統一樣式(見附件一)自行刻制。驗訖章及加簽、加註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對出境、入境人員的檢查
1.出境、入境人員必須由本人交驗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外國國家元首、議會首腦、政府首腦、部長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主要領導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及上述部門接待的重要賓客,憑有關單位提供的名單,給予禮遇,可以集中交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2.中國公民持因公護照(含因公普通護照)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和前往國簽證放行。前往與中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需在境外辦理簽證、過境香港或前往澳門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出國(境)證明》。如前往國中既有互免簽證國家又有需辦簽證國家,按規定辦妥所需簽證後,出境時無需交驗《出國(境)證明》。
3.中國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發照機關簽發的兩張出境卡及前往國簽證或規定的入境許可函(證)件放行。需經第三國通行的,還應按照過境國的規定辦妥過境簽證。為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動,中國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的,前往國入境及過境簽證原則上應在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前往國在華未設使、領館或在華使、領館不辦理所需簽證的,可以在境外辦理簽證。中國公民因私事再次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前往國簽證或規定的入境許可函(證)件放行,需經第三國通行的,應按照規定辦妥過境簽證。
4.中國海員乘服務船舶以外的交通運輸工具或從陸地口岸徒步出境執行公務,憑本人的有效海員證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和前往國簽證放行。前往與中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需在境外辦理簽證、過境香港或前往澳門,持用海員證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海員出境證明》;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出國(境)證明》。持用因公護照(含因公普通護照)需隨船執行公務的人員,因無固定抵達口岸而不便辦理前往國簽證的,應辦理《隨船工作證》。
5、外國人入境、出境,應從對外國人開放的口岸或指定口岸通行。外國人憑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及中國簽證,在簽證有效期內入境,並在簽證或者中國居留證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內出境。對同中國政府訂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人員的出入境檢查,按照協議規定辦理。對因公來華外國人持有本人有效護照,入境簽證過期不超過10日,且有正當理由的,由檢查站審核後,加蓋「監時入境許可」章放行。因公來華人員簽證過期10日以上或未持簽證的,不準入境,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含聯合國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常駐人員及其眷屬再次入境時無簽證的,如能證明其身份,檢查站可指出錯誤,准予臨時入境後補辦簽證。因公來華外國人攜行兒童與簽證不符的,由檢查站辦理加簽加註放行。對未辦妥入境簽證因私來華的外國人不準入境。外國人乘火車入境、過境,事先未辦妥相應簽證而退回有困難、且不屬於不準入境人員的,檢查站可在其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上加蓋「臨時入境許可」章,准其入境後補辦簽證。對准予臨時入境的人員應令其入境後(一般為24小時以內,如從滿洲里、二連、丹東、綏芬河入境可在72小時以內)到目的地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相應的簽證。對出境時仍未補辦簽證的,原則上不準出境,或者以非法停留予以處罰後放行。
6.《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是指:持用損壞、過期或被吊銷的護照、證件的;持用過期或被吊銷的簽證、簽注的;持用我不承認的護照、證件的和持用通過不正當渠道非法取得的護照、證件、簽證的。
『拾』 解除限制出境有幾種辦法
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案件被檢察院撤銷、法院下達判決。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 。
限制出境措施的採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採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並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
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申請限制出境應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標的額為計算依據,宜納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由最高法院確定一統一的收費標准.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
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10)限制入境的最佳方法擴展閱讀:
出境作出限制。
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措施,適用於執行法院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強制執行措施之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
三、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組織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其它組織的,其他組織和其負責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負責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包括以掛靠、聯營等形式獲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夥經營組織),其業主或合夥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四、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范圍是,欠有金錢債務的被執行人,不得到高檔餐廳和娛樂場所進行消費;不得購買高檔住房;不得使用高級轎車;各項消費不得顯著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
五、對作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決定的應製作公告在高消費場所張貼,或利用新聞媒體作用廣而告之,使限制對象受到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