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冒名頂替他人入學入刑法,關於此項條文都有哪些規則
“冒名頂替罪”首次入刑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今後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南都此前曾報道被頂替上學的王娜娜一案。2016年,河南省周口市聯合調查組公布事件調查結果:1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3人涉嫌違法已移交司法機關。假“王娜娜”(原名張瑩瑩)學籍、學歷信息被河南省教育廳按規定注銷,畢業證書被宣布無效,假“王娜娜”被河南省商水縣教育體育局解聘。2020年6月,事件被曝光五年後,王娜娜向南都記者透露,其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Ⅱ 這科舉考試中,假如古人冒名頂替會有什麼樣的下場呢
科舉制度在中國綿延千年、影響深遠,雖然它的背影已遠去長達百年,但我們依然對它不感陌生。
一千多年來,科舉制度為歷朝歷代培養了大量人才。特別是宋、明、清三朝,無數科舉出身的人才成為國之棟梁,深刻影響了歷史的走向。
對於個人而言,通過科舉走上仕途也是無數讀書人獲取地位和利益,以及施展才華與抱負的最佳途徑。
乾隆時,發生過一起“李人恆冒名頂替案”,被替者李人恆以及中間人、“槍手”皆被判處枷號三個月,然後發配四千里外煙瘴之地充軍、做苦差,到了發配之所,還要立即杖責一百。
另外,對於如何舉報不法分子,朝廷也做了規定:落第之人可以向朝廷揭發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如果屬實,則嚴加究處,而如果是虛假舉報,則實行反坐,追究舉報者的責任。
由此看來,對於曾經被跌入歷史深淵的科舉制度,我們還是要重新看待,它並非用八股文泯滅人性,相反卻是在最大程度的維護國家考試制度的公平與公正。其中許多措施,對今天的高考、公務員考試也有借鑒意義。
Ⅲ 什麼叫作替代行為
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是在法律文書指定履行的行為屬可替代行為時,所實施的關於行為請求權的執行。
可替代行為是指行為由被執行人自己實施或由第三人實施,對於債權人在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效果並無不同。這種行為,可以是屬於一般勞務的供給,例如,砍樹、拆除房屋、運送物品、清除污水等,也可以是屬於技術性勞務的供給,例如製造機器、設計圖紙、修建房屋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於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該規定是關於可替代行為執行的一般方法。該類執行的基本方法是替代履行,即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可替代行為時,執行法院可委託第三人(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代為完成,代為履行的費用則由被執行人負擔;被執行人拒絕負擔費用時,按照關於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
代替履行是關於可替代行為執行的基本方法,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由於執行標的是行為,沒有執行標的物,對這類案件不能用直接強制的方法,而且也不宜使用間接強制的方法。間接強制是以對被執行人施以一定的處罰迫使其為一定行為,這種方法程序復雜且涉及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只有在無其他有效方法時才能使用,因此,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只能是由他人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既可以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同樣的實現,又可避免使用間接強制的方法而引起不良後果。
由他人代為完成被執行人應為的行為,可以是由法院直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也可以是由債權人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還可以是由債權人自己完成。具體採用何種方式,由執行法院決定。他人代為完成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可由被執行人在他人完成後按實際費用支付,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預付一定費用,以後多退少補。從效果上看,以預付費用為好,因為如被執行人不願支付該筆費用,可促使其自動履行,並可減少他人代為履行後被執行人不能支付費用的危險。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費用數額,由執行法院依職權酌定,必要時也可命有專門知識、技能的鑒定人確定,以求公平。執行法院裁定命被執行人支付或者預付代為履行的費用,而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以該裁定為執行依據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適用關於金錢債權執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印發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了侵害名譽權案件判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些行為執行的一種措施: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這也是一種代替執行的方式。
(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法院)
Ⅳ 冒名頂替上學罪刑法定原則
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盡管現行刑法中沒有「冒名頂替」這樣明確的罪名,但冒名頂替案件中涉案嫌疑人要做到「頂替」既遂,其相關行為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和第280條之1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在冒名過程中很肯能會涉及到偽造戶籍、身份證等證件,這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Ⅳ 新聞中那種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是怎麼做的
對於這種操作是怎麼實現的,可能有兩種情況會導致考試的信息被盜用:
一種是頂替者勾結當地的政府部門,將被頂替人的學籍檔案從檔案庫里調出,持有被頂替人的檔案到大學去報到。
第二種情況就是頂替人將身份信息全部更換成被頂替人的信息,然後去錄取被頂替人的大學去報到。
冒名頂替相關事件
在網路還不發達的時代,高考後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情,卻時有發生,這在之前已經報道過多起。比如2009年羅彩霞事件曝光後,教育部曾於當年下半年起,在全國范圍內清查高校冒名頂替別人的學生。據報道,在某高校,被清退的假學生就達300多人。可見當年漏洞之大,亂象之多。
2021年6月10日,有媒體又報道了一起「冒名頂替」事件。高考「落榜」16年後,冠縣人陳秋媛(化名)打算報考成人教育學校,來填補心中的遺憾。
然而,在信息填報時她才發現,「陳秋媛」已經在山東理工大學「就讀」過,並順利畢業,而學信網上的「陳秋媛」,照片欄上是另外一個陌生女孩的頭像。原來,在16年前,她被另外一個「陳秋媛」冒名頂替上了大學。
Ⅵ 交通事故後找人頂替的應該怎麼處理
保險公司不賠償。頂替案件相當於三者逃逸
交通肇事後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多發,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讓人頂替的情形有多種。有的肇事者讓同車人頂替或者打電話讓人來現場頂替;有的肇事者逃離現場後叫頂替者到現場或者去公安機關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上說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並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處罰種類有很多,有扣分扣證、吊銷駕照、扣車銷牌、罰款拘留、判刑處罰等,會涉及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而具體適用什麼處罰需要看事故的情節,輕者只是扣分扣證,重者刑事處罰。一般事故沒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都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
因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還需要了解幾個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確認幾個問題。
需確認的問題:知道對方的身份信息、車輛信息、保險情況?事故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事故是在河北-邢台發生的嗎?有沒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具體描述一下事故的經過?有頂替的相關證明嗎?
Ⅶ 頂替別人上大學,是如何操作的
頂替別人上大學屬違法行為。
冒名頂替入學,是指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
從2001年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齊玉苓案」,到2009年的「羅彩霞案」,都曾在全國教育系統引起風波,該案被曝光後,相繼出現了各地版「羅彩霞案」。
2020年,山東「農家女」陳春秀、王麗麗、苟晶等反映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系列事件相繼曝光後再次將「冒名頂替入學」這一話題推向輿論風口。
法文:
2020年,冒名頂替行為寫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021年1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教育法的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等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將被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至三年。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冒名頂替入學
Ⅷ 雙方自願頂替上學的怎麼解決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8)頂替行為的正確方法擴展閱讀:
頂替上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2、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Ⅸ 冒名頂替上大學層出不窮,該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高考是每個人生活中的重要事件之一,對於窮人來說,這可能是唯一的機會,根據他們的成績來決定輸贏,與每個人公平競爭。然而,最近無休止的高考被取代的事件真的很可悲。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學習,被自己最喜歡的大學錄取了,但是被替換了,那是一種怎樣的感受。
進入一所理想的大學被認為是每個學生心中最柔軟、最堅定的夢想。為了實現這個夢想,我們為之不懈努力,最終變成了一隻蝴蝶。高考是中國最公平的考試,也是無數人改變命運的機會。然而,一些有權力和資源的人打破規則,剝奪那些本應一次又一次贏得勝利果實的人。這些有權有勢的人通過他們手中的資源剝奪了普通人的受教育機會,他們確實應該受到懲罰。
Ⅹ 雙方自願冒名頂替上大學怎麼處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10)頂替行為的正確方法擴展閱讀:
用戶上大學注意事項:
大一新生入學後,每個班都會有相應的輔導員來管理你們。但由於人數限制,一個班一般只有一到兩個輔導員,兩個人要管理將近50人,帶用戶熟悉環境,給用戶關心照顧,所以會非常忙。作為大一新生,應該盡量服從輔導員的安排管理,不給人家添麻煩也是修養的一種體現。
大學新生入學,宿舍里各種人進進出出,難免會有心懷不軌的人趁機偷東西。所以大家一定要看好貴重物品,最好剛來學校就去買幾把鎖,將一些不常用的貴重物品鎖在櫃子里,以防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