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風險轉移較為常見的方式有哪幾種
風險轉移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通過各種方式將風險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以減輕自身風險承擔。常見的風險轉移方式包括公司組織、合同安排、委託保管、擔保合同、套期保值和購買保險。
公司組織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方式,通過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來隔離風險,子公司或分公司獨立運營,一旦發生風險,只會影響該子公司的業務,而不會波及其他公司的業務。
合同安排是企業間風險轉移的一種常見手段。例如,在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或損壞,由賣方或買方負責,這樣就將風險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
委託保管也是一種風險轉移方式,比如倉庫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保管,如果貨物在保管過程中出現問題,倉庫可以將風險轉移到保管方。
擔保合同是另一種風險轉移方式,擔保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合同義務的履行,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從而將風險從債務人轉移到擔保人。
套期保值是通過期貨、期權等金融工具來轉移價格風險的一種方式,例如,一家農產品生產商可以通過期貨市場來鎖定未來的價格,從而避免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
購買保險則是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的一種方式,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轉移各種風險,如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
『貳』 實現風險轉移有三種基本方法
一、風險轉移主要通過什麼來實現
風險轉移主要通過合同約定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
(一)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三)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三、其他風險轉移的法定條件
我國的合同立法,除較普遍採取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條件外,同時還規定了特別法定風險轉移原則;並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另行採用約定風險轉移的法則,以作為對交付轉移風險原則條件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