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判決能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嗎
法院判決可以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會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㈡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如何選擇適用
執法人員在立案處罰的過程中發現《河南安全生產條例》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均對該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但二者規定的罰款數額不同,前者為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後者為二萬元以下。 分析: 對該企業的行為該如何處罰,辦案機構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地方性法規——《河南安全生產條例》。理由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由此推斷,地方性法規應作為執法依據,部門規章只是參照適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部門規章——《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理由是: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的雙方是地方人大和國務院各部門,難以區分大小,效力等級相同。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應當適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原因如下: 一、正確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於合法有效的規章應當適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僅憑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簡單理解,就在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不一致時直接選擇適用地方性法規,這樣做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先對部門規章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要該部門規章是合法有效的就應當適用,然後根據具體情況解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沖突的問題。 二、適當參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河南安全生產條例》是適用於河南省范圍內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規定僅僅是籠統的規定,它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是適用於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比《河南安全生產條例》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 另外,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筆者建議:本案可以依據新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在實踐過程遇到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作者:安陽市安監局 劉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