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眾多檢驗商品品質的方法中,最常見的是
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一般有以下三種做法:①以離岸品質、數量為准。就是由賣方在裝運口岸裝運前,申請檢驗機構對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重)量進行檢驗,檢驗後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商品品質、數(重)量的最後依據。這種做法,買方對貨物無復驗權,也就是沒有提出索賠的權利。②以到岸品質、數量為准。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當地的檢驗機構檢驗和出具的檢驗證書為最後依據,如品質、數(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況屬於承運人或保險人的責任,賣方一般不得拒絕理賠。③買方有復驗權。就是賣方在裝運前進行檢驗的檢驗證書,並不是最後依據,而是交貨依據,貨到目的地,允許買方進行復驗,發現到貨的品質、數(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屬於賣方責任的,可憑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這種做法兼顧了買賣雙方的利益。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大都採用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