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點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任何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法律觀念的變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也影響著法律的實現程序和效益。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確借鑒西方法治的經驗,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正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由「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三位一體的構成一樣,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世界法治範本的西方各國,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設的理論指導和經驗總結,是西方社會精英數千年不斷求索的智慧結晶,是經過西方社會實踐反復檢驗的理論體系。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對指導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但翻開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思想家、法學家的理論體系「前仆後繼」,各種法學思想爭論不休,相互牴牾,新說跌出,流派紛呈,令人眼花繚亂,大有「亂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之感。
但如果與各類法律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社會變革緊密聯系起來看,與西方整個法律傳統的演變聯系起來,深刻的理解領會其精神實質,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亂象之下的歷史脈絡和演進規律就會逐漸清晰起來。這些看似相互沖突的理論主張其實都是應時代之需而產生的,有某種承接關系,是針對不同時代社會問題的接力作答,各種思想並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他們的實質差異主要是因各自面對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而產生的。本文是筆者研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體會,大致按照「是什麼、為什麼、怎麼辦的思路,分為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進路、啟示與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進的內在邏輯,並嘗試提出對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指導意義和借鑒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概貌
把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劃分為不同的階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發展脈絡的首要問題,不同的教科書和學者的劃分略有不同。 綜合諸家的劃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進的階段性特徵考慮,劃分為五個階段最為合適。從佔主導地位的法學角度看,古代希臘羅馬是自然主義自然法階段,中世界是神學自然法階段,近代17、18世紀資本主義革命時期是理性主義自然法階段,近代19世紀是實證主義分析法學階段,現代20世紀是實證主義社會法學階段。
(1)古希臘羅馬階段。這一時期探討的主題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哲學家在思考國家治理問題時必然涉及到法律問題,因而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於古希臘古羅馬哲學家的政治哲學思想當中,特別是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學家西塞羅為代表,其政治哲學以正義和理性為主要線索,論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質、法的價值、法的作用、法律與正義、法律分類等諸多法律問題。他們的思考啟發了後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淵源。另外,由於羅馬成文法的發達和重要實踐,誕生了蓋由斯、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學家,他們的法律思想在後世通過羅馬法復興的形式,對西方兩大法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2)中世紀階段。這個時期是基督教神學占絕對統治地位的時期,基督教神學家在構建整個神學體系的時候,提出了神學主義法律觀。主要以教父哲學時期的奧古斯丁和經院哲學時期的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他們對基督教神學的闡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對人類歷史影響重大的法律原則得以確立。
(3)資產階級革命階段。按時間劃分為十七、十八世紀,這個時期的思想家力圖擺脫基督教神學的桎梏,提出資產階級的建國主張,法律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斗爭武器和治國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強調。主要是以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古典自然法學派和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的德國哲理法學派,提出了人民主權、社會契約、三權分離、天賦人權等重要法律原則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等核心價值,其基本主張深入人心,成為西方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直到現在仍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
(4)自由資本主義發展階段。按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特點,主要是十九世紀。這個時期資產階級革命已經完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統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以英國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以奧斯丁為代表的分析法學派主張和以德國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主張將「應然法」和「實在法」分開,法學的研究范圍應從「應然的法律」轉向「實然的法律」,分析實在法的概念、原則、規則、結構等要素,宗旨在於使現有的法律系統化、協調化、嚴密化,不斷完善法律體系。
(5)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主要是二十世紀以來的各種法學思潮,這個時期越來越呈現多元化發展的特點。隨著西方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社會本位觀念增強,社會整體利益得到重視,以及十九世紀西方社會學、實證主義思潮的傳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轉向法律的實際社會效果和作用,誕生了以法國狄驥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美國龐德社會學法學、福克蘭現實主義法學為代表的社會法學派,並成為二十世紀法學的主流。由於自然科學的巨大成功,吸引著人們將自然科學方法運用於法學領域,致力於法學「科學化」,產生了以凱爾森純粹法學、哈特新分析法學為代表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對人類帶來的危害,迫使人們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價值基礎,人權和正義問題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審視和論證,誕生了以法國馬里旦、美國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
Ⅱ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點
1、強調依法統治,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主要方法,主張一切個人或機構都處在法律之下或之內,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規則的統治和約束。為確保所有機構和個人受法律約束,形式法治主張者強調政府分權制衡的重要性,認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駕於社會之上不受制約的個人或機構的條件下,作為規則統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確立,從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強調法律自治,即法律與道德和宗教等相分離。在法律實證主義者那裡,法律的合法性來自國家,其極端形式是把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這種主張會導致「惡法亦法」的結果。某些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諸如富勒與芬尼斯等,雖然主張法與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們的法治原則卻排除實體價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對旨在追求結果平等或限制實際不平等的措施。
4、堅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對特別法律,認為無論是維護特權的立法還是給予某些特殊社會群體如弱勢群體特別關照或救助,都是對法治的破壞。
5、主張司法獨立,注重程序要件,認為司暢梗扳妓殖幻幫濰爆璃法過程中的政策導向或脫離規定的衡平,都與民主分權原則相背離,都是對法治的破壞。因此,在司法中,強調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對摻入具有價值意向的道義原則等。
6、維護個人自由,堅持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維護作為私域的空間,以使個人不受政府、團體或他人的非法干預。顯然,形式法治側重保護消極自由,至少反對忽略考慮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條件。
7、主張法律的穩定性,反對朝令夕改。堅持法律的公開性和明確性,反對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誅,反對制定模稜兩可的法律並隨意解釋。
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現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態,它在近現代社會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