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
法律分析: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包括向銀行借款、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商業信用、融資租賃、利用留存收益、杠桿收購、吸收直接投資等8種,其中發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資和利用留存收益這3種方式籌集的資金屬於權益資金,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屬於負債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九條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