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礦業權評估常用方法
對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者來說,取得礦業權後,常常會因為某些原因,如發生以礦業權為抵押物的抵押、賠償,轉讓或者對擁有的礦業權的價值了解等,需要進行礦業權評估。了解礦業權評估常用方法,有利於礦業權人閱讀礦業權評估報告。
1.折現現金流法
是通過收益途徑評估的一種方法。方法通過估算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方法原理為將探礦權所指向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作為一個現金流量項目系統,從項目系統角度看,凡是項目系統對外流入、流出的貨幣稱為現金流量,同一時段(年期)現金流入量與現金流出量的差額稱為凈現金流量,項目系統凈現金流量的現值之和,即為探礦權評估價值。計算凈現金流現值所用的折現率反映的是探礦權平均投資回報率,稱探礦權折現率。探礦權評估價值反映的是該探礦權所創造的未來收益在現時應支付的價格。
該方法的使用前提條件為評估對象具有獨立的獲利能力,並能被測算;評估對象未來的收益能用貨幣計量。主要適用於達到詳查工作程度以上的礦業權評估。
2.貼現現金流量法
是通過收益途徑評估的一種方法。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將采礦權所指向的礦產資源開發作為一個現金流量項目系統,從項目系統角度看,凡是項目系統對外流入、流出的貨幣稱為現金流量,同一階段(年期)現金流入量與現金流出量的差額稱為凈現金流量,項目系統凈現金流量在分配給開發投資者的合理收益之後的剩餘凈現金流量現值之和,即為采礦權評估價值。該方法主要適用於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采礦權評估。
3.可比銷售法
是通過市場途徑評估的一種方法。方法原理與資產評估使用的市場法、現行市價法、市場比較法的含義原理大致相同。在評估某一探礦權的價值時,根據替代原則,將評估對象與在近期完成交易的、類似環境和類似地質特徵的礦業權的地質、采、選等各項技術、經濟參數進行對照比較,分析其差異,對參照礦業權價值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價值作為評估對象的價值。只要符合方法所要求的條件,它既可適用於采礦權、也可適用於探礦權的評估。
該方法的應用前提條件是要有一個發育的活躍的礦業權市場;類似參照物是可以找到的;參照物與待評估礦業權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是可以搜集到的。目前,礦業權交易在我國還很有限且不成熟,尋找一對相同的礦業權交易對象比較困難,採用可比銷售法時機不太成熟,但隨著市場的成熟,應該說此法是最接近市場價值的一種有效方法。此方法適用於采礦權和工作程度比較高的探礦權。
4.收益法
評估資產價值的原理是根據預期收益原則和貢獻原則。採用收益法評估采礦權,是按照將利求本的思路,通過估算待評估采礦權實施後的未來預期收益扣除分配給開發投資者的合理收益之後的剩餘凈現值之和,即為采礦權評估價值。這一方法的基本思想認為,任何一個理智的礦業投資者在購買采礦權時,其所願意支付的貨幣不會高於該采礦權在實施後能帶來的收益現值。該方法主要適用於生產礦山的采礦權評估。
5.勘查成本效用法
該方法是根據勘查程度低的探礦權的特點,按照成本和效用的原則設計的一種評估方法。基本原理是,某些低勘查程度的探礦權的價值可以表示為經過效用系數修正的勘查成本現值。該方法適用於只投入了零星工程進行地表或淺部揭露的預查階段探礦權評估,或經較系統勘查工作後找礦前景仍不確定的探礦權評估。
6.地質要素評序法
該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據評估對象的找礦潛力和資源利用前景決定勘查投入效用的大小,決定探礦權的價值。與勘查成本效用法的區別是,在適用范圍上評估對象的勘查程度相對較高。主要適用於普查階段探礦權的評估,也適用於能夠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預查階段探礦權評估。
7.其他評估方法
(1)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可視為折現現金流法用於探礦權評估時的一種變形。它是根據買賣雙方投資數額對探礦權未來投資收益的分配。該方法主要用於詳查以上的勘查區。
(2)折現現金流——風險系數調整法:首先採用收益途徑,即「折現現金流法」估算探礦權基礎價值;然後確定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將地質風險要素帶來的價值貶損從中扣除,得到評估對象的價值。該方法類似於澳大利亞的「期望值法」。該方法的使用前提條件是礦層穩定,周邊工作程度較高;對礦山建成後的未來收益可預測;價值貶損可通過對地質風險要素的分析、類比可初步預測並量化。適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探礦權評估,一般用於大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詳查或詳查以下)的勘查區。
(3)粗估法:由於工作程度低,誤差、信息達不到要求,評估人員根據市場分析,包括價格與收益比、價格與現金流比等,對勘查區的探礦權粗估一個近似值,稱為粗估法。適合於只有少量並且勘查資料不全的勘查區探礦權評估。
(4)收益權益法:通過采礦權權益系數調整銷售收入現值,計算采礦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其特點是將剩餘凈利潤或剩餘凈現金流量的計算過程用采礦權權益系數代替;所需的信息資料比其他評估方法少;由於采礦權權益系數是在其他采礦權評估價值基礎上的統計結果,對待評估采礦權自身的地質、采、選條件及經營狀況的反映是不夠充分的。適用於生產規模和儲量規模均為小型,生產服務年限小於5年的采礦權評估。
② 礦業權評估的礦業權評估常用方法
礦業權評估方法
《礦業權評估指南》收益途徑礦業權評估方法包括探礦權評估的折現現金流法、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折現現金流風險系數調整法以及采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權益法。由於評估方法理論以及對參數選擇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適用范圍重疊,同一礦床、相鄰礦山採用不同方法評估,評估結果差異很大,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現象。為此,修改方案對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統一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DCF法,適當調整各評估方法的適用范圍。 方法名稱:將探礦權的折現現金流法和采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統稱折現現金流量法(DCF法),簡稱現金流量法(類似收益法是收益現值法的簡稱)。
1.《礦業權評估指南》采礦權DCF法存在的問題
折現率的口徑問題。由於開發投資收益已在折現前扣除,因此,此計算模型採用的折現率應僅為資金成本(貨幣的時間價值)而不包含投資回報因素,最合適的應採用長期國債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風險報酬,即目前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方式折現率7%偏高。(2005年我國一期記帳式10年期國債利率4.44%,折現率按資金成本口徑取5%即可。)這也導致目前采礦權評估方法設計時控制現金流出(該進成本、投資的不進)、以保證(提高)評估結果盡可能適應采礦權交易市場要求。類似的,收益法的折現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內涵問題。根據計算模型,扣除的應是開發投資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銷售收入利潤(開發投資與銷售收入無線性相關關系),也不是現指南的凈現金流量分成額。此外,現指南的凈現金流量分成額也與評估界等關於無形資產(按財務部規定采礦權界定為無形資產)占項目凈收益(凈現金流量)比例公論(三分法除無形資產外的投資、經營管理佔2/3)相矛盾。類似的,收益法的凈利潤貢獻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的取值數據來源問題。扣除開發投資的收益,在資產評估中常採用依據上市公司資料計算;老指南礦權評估中依據《中國統計年鑒》計算,但統計年鑒中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收益指標僅有利潤總額(企業利潤與虧損合計),難以據此計算出凈利潤(缺虧損額、盈利企業所得稅率不都是33%),因此也難以計算出總資產收益率(原來的銷售利潤率2.98%也存在同樣問題)。因此,現行條件下難以准確計算行業平均投資收益率。
2.《礦業權評估指南》探礦權DCF法及存在的問題
探礦權DCF法計算原理與采礦權DCF法類似,主要區別是開發投資收益的處理不同,其不從項目凈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而是採用開發投資收益(回報)包含在折現率中,其折現率類似於項目經濟評價(礦床技術經濟評價/礦地產經濟評價)中折現率或基準收益率ic含義,包括了資金成本和投資報酬(含風險報酬和平均投資報酬)。經濟評價中折現率為ic時,計算出的NPV凈現值代表的是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反映投資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礦權DCF法評估,當折現率由資金成本和行業投資報酬(基準投資收益)構成時,其項目凈現金流量現值NPV即為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也即礦業權評估價值。
由於折現率對評估結果影響很敏感(尤其是建設投資較大時影響很大。通常折現率的百分數數位取整數,尤其是折現率採用無風險報酬+風險報酬這種風險累加法估算時,因數字有效精度取決於其構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數為整數),如何合理確定折現率是該計算模型成敗的關鍵。
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用於評估值計算問題。與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整個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況不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是站在項目投資主體(自有資金)角度考察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情況,其反映的是自有資金而非整個項目投資收益,從DCF法計算原理看,採用該表用於評估計算是不正確的。當項目投資較大時,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出的結果相差很大,理論上難以解釋。此外,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兩個表折現率的含義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問。
綜上所述,《礦業權評估指南》采礦權DCF法和探礦權全投資現金流DCF法計算模型均是符合評估價值內涵的,考慮到上述(參數)問題及國外礦地產DCF法評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採用探礦權DCF法的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評估計算模型統一DCF法(取消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估、不從項目凈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折現率中包含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
探礦權和采礦權DCF法統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討論時有專家建議以「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為基礎統一的意見外(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的問題見後敘),無其他意見。
3.DCF法適用范圍
修改方案綜合了各方意見,擴大了DCF法適用范圍,除保留原來的適用於詳查及以上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采礦權評估外,也可選擇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以及具備現金流量法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DCF法是收益途徑評估首選方法。
對DCF法能否適用普查階段礦權評估,目前尚有爭議,主要是認為普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發現礦床,普查資源量誤差很大,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著重於該普查礦區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資源數量。考慮到其僅限於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晉、陝、蒙、新等主要產煤區)煤層穩定、煤田總體已進行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區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這些條件下適用,因此,為解決目前評估中的實際問題,作為一種嘗試,做出以上適用范圍調整,也有待實踐總結完善。 收益權益法是針對我國「雙小」礦(礦床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財務或經濟評價資料欠缺或不規范等條件下推出的,該方法存在對具體礦床開采條件等考慮不足等問題,評估計算可能過於簡單化。但因該方法所需參數少、應用簡單(也能避免評估結果的「隨意性」),目前採用較為普遍,但有「過度」使用甚至超范圍使用。因此,有建議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慮到評估的歷史延續性和方法選擇的多樣性(採用多種方法評估區間值時也可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且對服務年限較短的礦業權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問題(相對於收益權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權益法,同時,為解決該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該方法使用「過濫」問題,《修改方案》限定該方法適用范圍,具備DCF法等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不使用收益權益法。
《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建議在收益權益法原有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增加兩個調整系數即資源質量系數(主要是針對金屬礦種的品位)和開采條件調整系數,或者擴大權益系數的區間。考慮到金屬礦品位品級等資源質量在產品價格中反映,開采條件復雜程度屬成本因素,已在權益系數中反映,因此,增加兩個調整系數似與原有的權益系數重復。至於調整權益系數的區間問題,方案第一稿曾考慮過,因區間大可能造成隨意性大、有失嚴謹性、評估定量難等問題,且此方法可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范圍等辦法處理,故暫不修改。 收益法是針對正常生產礦山採用的,其實質和DCF法類似的,區別在於投資處理不同。收益法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DCF法為直接進入發生時點的現金流出、不進入經營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計算折舊時不計資金時間價值,累計折舊雖然等於固定資產投資額,但折舊費折現後累計值顯然小於固定資產投資額),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採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准確反映項目的財務狀況及與國際通行方法接軌考慮,有部分專家、修改小組成員建議取消收益法。
由於收益法和DCF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採用DCF法代替收益法關鍵問題是評估中固定資產投資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資產投資取固定資產凈值,通常正常生產的初期礦山採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當剩餘服務年限較短的中晚期礦山其固定資產凈值不合理時,採用DCF法評估結果可能會出現問題(如固定資產凈值尚余較大存量時,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
考慮到我國其他評估行業收益法均普遍採用,《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該評估方法但應謹慎使用。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適用收益法。
結合討論意見,修改後的DCF法評估生產礦山采礦權時對固定資產投資作如下處理:具備在評估基準日相近時間完成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初步設計等資料時,可以參照新建和在建項目礦業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的處理方法確定固定資產投資;不具備近期完成的設計等資料時,可以用評估基準日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剔除礦山企業辦社會資產和不良資產,作為評估采礦權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需注意的是,對於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採用不同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計算,固定資產計提完折舊後,折舊結束時點回收固定資產的殘值,下一時點以不變價原則投入等額初始投資的更新資金,評估計算期末回收固定資產余值);對按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時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礦山原設計等資料及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凈值構成,類比近期建設的相似礦山投資情況或根據設計概預算定額標准指標,對評估對象礦山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整或重新估算,以確定評估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
按《指南》規定,本方法現階段主要用於晉陝蒙主要產煤區詳查及以下階段探礦權評估,考慮到詳查階段探礦權評估適用范圍與DCF法重疊問題,故限定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的預查及普查探礦權評估。
該方法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制地質儲量報告並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備,因其對地質資料、資源量、模擬開發方案要求比較高,評估實踐中一般不採用該法而採用成本途徑評估,難以達到設置本評估方法的初衷。此外,從目前實際及與國外接軌看,評估機構估算資源儲量並對此負責是評估改革取向,從鼓勵採用本方法的角度,《修改方案》修改為:評估依據的地質資料編制以及對普查、預查獲得的(333)、(334)? 資源量的評審不做強制性規定,由評估委託人決定。但無論評審備案與否,評估機構均應對地質資料和資源量估算的規范性、可靠性、可用性進行獨立的、負責任的評述。
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提出時間較晚,目前實際應用較少,方法理論和參數選取可能存在不完善處,且其適用范圍的普查區探礦權可以採用現金流量法評估,預查探礦權可以採用其他途徑評估方法評估,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全面衡量各種評估方法的可用性,合理採用本方法。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量法。
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實質是多方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評估價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礎――評估價值是其他方法計算出來的(《礦業權評估指南》為折現現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為獨立方法。從其應用情況看,也存在與DCF法評估參數及評估結果差異或矛盾問題。考慮到歷史沿革,保留該方法,但改變其適用范圍,同時,修改後的《指南》要對其計算過程做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