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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方法技術特徵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7-13 04:36:50

① 申請專利的權利要求應該包括那些,以及怎麼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對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定。 細則21.1 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3.1 權利要求 3.1.1 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於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於活動的權利要求有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范圍。 3.1.2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細則21.2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必要技術特徵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 細則21.3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徵,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徵,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徵。 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注意,有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寫成如下的方式:「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一種製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等),在這種情況下,並列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是不同類型的發明,不能將其看作為從屬權利要求。在某些情況下, 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即其包含有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實質上不一定是從屬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1為:「包括特徵X的機床」。在後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徵在於用特徵Y代替特徵X」。在這種情況下,後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後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3.2 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法26.4 3.2.1 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不僅應當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應當在實質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就是說,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權利要求通常由公開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范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對於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一項開創新技術領域的開拓性發明,比起已知技術領域中的改進性發明,允許有較寬的概括范圍。一項概括恰當的權利要求應當既不超出專利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也不使申請人應獲得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於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對於這種情況,審查員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理由,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 例如,對於「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再如,對於「控製冷凍時間和冷凍程度來處理植物種子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僅公開了適用於處理一種植物種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處理方法,而且園藝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處理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也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除非說明書中還指出了這種植物種子和其他植物種子的一般關系,或者公開了足夠多的實施例,使園藝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如何使用這種方法處理植物種子,才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於一個概括較寬又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並且也沒有理由懷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范圍內不可以實施,那麼,即使這個權利要求范圍較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說明書中給出的情報不充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的保護范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給出情報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否則,應當要求申請人限制權利要求。例如,對於「一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於熱固性樹脂,那麼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范圍內。 對於說明書中具有某一特徵的技術方案僅給出一個實施例,而且權利要求中該特徵是用功能來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明了此功能還可以採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的話,則權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該特徵的寫法是允許的。如果說明書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種特定方式完成的,沒有說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權利要求卻概括了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明了的完成該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則是不允許的。此外,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並不清楚這些方法是什麼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於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看,能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適當的,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法33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但是,這樣做只是使權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在實質上也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時,記載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細則20.1 3.2.2 清楚 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於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並且應當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一致。產品權利要求適用於產品發明,可以用產品的結構特徵來描述。方法權利要求適用於方法發明,可以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徵來描述。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理解。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彙具有特定的含義,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了該詞彙,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由於說明書中對該詞彙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徵用結構特徵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徵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 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才是允許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任意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免造成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合理。尤其不允許出現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對於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徵,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除非絕對必要,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採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技術術語, 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詞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詞在特定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 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用詞。因為,這類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或者使保護范圍不清楚。 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或者類似的用詞。 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詞時,審查員應當判斷使用該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但是在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如果由於使用該詞,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能清楚地與現有技術區分開,則不允許。 最後,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參見本章第3.3節)。 3.2.3 簡明 權利要求書應當簡明,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明,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明。例如,一件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在權利要求書中,允許有合理數量的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優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用詞應當簡明,除記載技術特徵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宣傳性用語。 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復,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盡量採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3.3 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集合作為一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細則20.2 權利要求書有一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細則20.3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和附圖。除絕對必要的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絕對必要的情況是指當發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細則20.4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弧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除附圖標記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弧。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徵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藉助於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一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動等。 (2) 用並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並列幾個必擇其一的具體特徵。例如,「特徵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採用並列選擇法概括時,被並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並列在下位概念之後。另外,被並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這一描述中,「類似物」這一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並列。 審查員應當特別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擴大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以及是否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有理由懷疑這種概括不適當或者在說明書中找不到依據,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據,並且說明理由。只要審查員在現有技術中檢索到權利要求概括的內容,例如某下位概念,則說明權利要求概括得過寬,應當要求申請人作進一步限定。 3.3.1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2) 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使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簡明。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篇現有技術文件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在合適的情況下,選用一篇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劃界」。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例如,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該發明的要點在於照相機布簾式快門的改進,其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寫出「一種照相機,包括布簾式快門……」就可以了,不需要將其他共有特徵,例如透鏡和取景窗等照相機零部件都寫在前序部分中。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部分,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中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徵,這些區別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徵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於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中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特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上述方式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明; (2) 由幾個狀態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要點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種物質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繫上的變化。 3.3.2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細則23.2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權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如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採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後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徵部分中的特徵,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徵。 直接或間接從屬於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後,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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