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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具有哪些性質

發布時間:2023-06-04 09:28:05

『壹』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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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貳』 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由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都屬於廣義的「地方性法規」的范圍。從法理上講,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其立法許可權應當比政府的立法許可權大,由其設定行政許可,對所轄區域的公民的權利作出限制,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則。
因此,許多國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議會,政府沒有設定權或者設定權較小。如澳大利亞、奧地利,行政許可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設定,聯邦政府沒有設定權;在德國,行政許可主要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設定,行政機關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但經過議會的授權,政府可以設定一些具體的、暫時性的行政許可;在美國,對哪些行業、職業和產品實施許可證管理,主要由州議會立法決定。我國的情況與國外不同,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較小,地方人大的立法權要小於國務院。因此,本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五類事項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
(2)通過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方式能夠解決的,也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上位法,即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
(4)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產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叄』 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問題一:什麼是行政法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問題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什麼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僅局限於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問題三: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問題四:地方性法規出台的程序是什麼 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3、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 *** 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除省、自治區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5、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6、省、自治區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二、《立法法》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2、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3、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4、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問題五:什麼叫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
《 憲 法 》 第 100 條 規 定 : 「 省 、 直 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 在 不 同 憲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相 抵 觸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 ,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7 頁 )
地 方 性 法 規 是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以 及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 根 據 憲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 結 合 本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的 、 並 不 得 與 憲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相 抵 觸 的 規 范 性 文 件 , 並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
丹《 憲 法 》 第 116 條 規 定 :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有 權 依 照 當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經 濟 和 文 化 的 特 點 ,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 自 治 區 的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生 效 。 自 治 州 、 自 治 縣 的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 報 省 或 者 自 治 區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生 效 ,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

問題六:地方性法規採用什麼名稱 5分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規定: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只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才可以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問題七:什麼是行政法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權,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一系列關於國家運行的各個方面的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各級地方 *** 根據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地方的特殊情況制定的關於該地方適用的具體的實施性法規。

問題八:請舉例說明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條例」、「細則」、「辦法」稱之。注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門規章」,不是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制訂法律的機關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地方性閥規與行政法規最明顯的區別是: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前都冠以省份名,表示是在相應的省份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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