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調解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調解主要有四種方式: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㈡ 常見的人民調解方法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常用的調解方法有:
(1)要以關心愛護的態度,疏導說理的方式,循循善誘的言語,苦口婆心,反跡頃乎復調解啟發當事人的思想覺悟。
(2)要善於適用法律條文、政策規定和優良的傳統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道德觀念。
(3)要善於利用當事人社會關系中積極力量來幫助說服當事人。
(4)要善於傾聽雙方乎緩當事人的意見,不可先人為主,偏聽偏信。
(5)要善於調查研究姿悉,查清事實真相,找出糾紛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和糾紛中的關鍵人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