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調查取證6種方法
公安調查取證的6種方法如下:
1、自行取證或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企業自身當然最為了解其自由的商業秘密的有關情況,例如企業自身所想要保護的信息的秘密點,因此企業自身最為取證這無可厚非,但由於商業秘密案件對證據的要求較高,對於取證的范圍和方式等企業可能無法較好的把握,故企業可以選擇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完成取證工作;
2、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保全。公證取證就是以公證機關的公信力,將權利人取證的過程記錄下來,將取得的證據封存在公證機關,在訴訟時提交法庭,作為訴訟的證據;
3、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且一般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5、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調查取證。商業秘密權利人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時,可以根據規定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
6、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偵查案件的機關,擁有強大的偵查力量體、先進的技術設備,豐富的偵查經驗,國家賦予其偵查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Ⅱ 人失蹤了公安用什麼手段查找
法律分析:1,廣播找人。如在電台、小區、超市及公共場所廣播找人。適用於失蹤當日。
2,搜索失蹤地附近的閑置的廠房,禮堂,長期無人進入的空閑房屋,池塘,井,坑,河流,涵管,山崖等危險之地。搜索火車站、汽車站、公園、地下人行通道、建築工地、城鄉結合部的空閑房子、拆遷區里的房子。
3,查詢。到醫院急診、交警隊、救助站、殯儀館,福利院,急救站,民政等部門查詢。
4,報警。因為警方要到24小時之後才可能受理,而孩子剛剛丟失的一段時間最珍貴,應想盡一切方式自救。報案後,主動向警方報告最新線索。
5,刊登啟事。如在報紙、電視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上發布。 互聯網,便宜、環保、覆蓋廣。廣播,快捷、免費,適用於失蹤當日。
電視,快速、覆蓋廣,但費用過高又不能留下可查閱的資料。報紙,讀者雖多,但沒有人會特意保留尋人啟事去嘗試今後尋人。傳單,多被復印成A4紙形式由家人隨機貼在鬧市 。電線桿尋人啟事是非法但又通用的選擇;廣告品以紙制傳單為主,另有DV帶、動漫、海報、撲克。
6、走訪,家人行走各地向市民徵集與失蹤者有關的線索。
7、報案,向警方提供失蹤者近照、直系親屬的血樣。
8、懸賞,按自家御仿財力懸賞,按報料線索價值兌現。
9、引起路人注意:用車隊帖上失蹤者的照片資料在當地城市宣傳,行為藝術,用穿戴或展示品傳播失蹤者信息。
10、悔拆型布控,預計可能出現失蹤者的地點,委託當地常駐人群留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准》 第十三條 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徵(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徵)、口音、交往關系、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路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著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碧猜為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並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