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籍管理的手段與方法包括哪些內容
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鍵蠢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此則前提條件和管理土地市場的重要手段。
1986年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實現了城鄉地政統一管理,我國的地籍管理工作因此有了快速發展,並逐步走上正軌,形成了以土地權屬管理為核心,綜合土地登記、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分等定級、土地估價、地籍檔案等各項管理措施為一體的地籍管理體系。
如今,地籍管理工作已由大規模的初始地籍的建設轉向以產權管理為核心的變更地籍及制度建設稿扒陪。
2. 界址位置怎麼判斷地籍管理
一、界址點測定概述
測定界址點是地籍細部測量的核心工作.測定界址點的位置有兩種方法,即解析法和勘丈法.
1、解析法測定界址點:即利用地籍控制點起算數據(坐標、方位角)及實際觀測數據(角度、距離),按公式計算界址點的坐標.
2、勘丈法測定界址點:利用量取界址點之間、界址點與其鄰近地物點的關系距離在圖上確定界址點位置,界址點的坐標可以在圖上圖解獲得.
不同的測量方法對應不同的地籍測量作業方式:所有界址點都採用解析法測定界址點時,叫解析法地籍測量;部分界址點採用解析法測定界址點叫部分解析法地籍測量;當所有界址點都採用勘丈法測定時,叫做圖解勘丈法地籍測量.
二、解析法測定界址點
解析法測定界址點位置按使用的數學公式,可分為極坐標法、截距法(或插點法)、距離交會法(即測邊交會法)、直角坐標法、前方交會法等幾種方法.
1.極坐標法測定界址點
已知點A上安置在經緯儀等儀器,後視另一已知點B定向,然後觀測至各界址點的方向,從而可算得各方向與後視方向的夾角?,用測距儀測量測站點至各界址點的距離D.
圖2極坐標法測定界址點
採用極坐標法測量時,界址點坐標可按下式計算:
其中:Xi 、Yi——待測界址點坐標
XA、YA——測站點已知坐標
D——測站點至待測界址點距離
α0——已知方位角
βi——觀測角
2、解析法界址點施測要求
1.測角
精度不低於J6級的經緯儀,可採用方向觀測法半個測回施測,一次照準,兩次讀數.J6級經緯儀測角時,邊長大於150m時,宜用一測回.在觀測過程中,當界址點多於3個時,應經常檢查起始方向判斷儀器是否移動.
2.測距
(1)用測距儀測距時,一次照準,兩次讀數,兩次讀數較差不超過2cm.觀測時,應注意棱鏡中心到界址點的偏差.
(2)鋼尺量距時,一次讀數.當距離超過一尺段時,宜丈量兩次,其較差應小於2cm.
3.檢核勘丈
為防止觀測粗差,必須有足夠的多餘觀測值,供檢核使用.
(1) 用極坐標法測量細部點坐標時,搬到鄰站以後,宜重復測量1-2個前測站測過的點,兩次測量同一點坐標之差,應滿足下列條件:
≤14cm(或21cm,街坊內部的點)
其中:X 、Y——首次觀測的界址點坐標
X,、Y,——再次觀測的界址點坐標
(2)用鋼尺丈量細部點之間的距離,與按兩點坐標反算的距離相比較,其差值ΔD應滿足下列條件:
ΔD≤10cm(或15cm,街坊內部的點)
4、解析界址點成果
解析界址點成果通常情況下由解析界址點坐標及解析界址點點號兩部分組成.
表1 界址點成果表
街道
街坊 界址點號 X(m) Y(m)
三、勘丈法確定界址點的位置
1、施測原理:以按宗地草圖的記錄,從鄰近的有關地物點出發,用關系距離交會出界址點位.
2、特點:利用勘丈值在實地能高精度地恢復界址點的位置,且原理簡單、實用,但不適用於界址點較多時的情況.
四、界址點測量精度
1、精度衡量的意義:
界址點測量是地籍測量的核心,界址點測量精度是反映地籍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標准,准確地測定宗地界址點是管理土地產權的基本保證.
2、精度要求:
表2 界址點精度及適用范圍
類別 界址點對鄰近圖根點點位誤差(cm) 界址點間距允許誤差(cm) 界址點與鄰近地物點關系距離允許誤差(cm) 適用范圍
中誤差 允許誤差
一 ±5 ±10 ±10 ±10 城鎮街坊外圍界址點及街坊內明顯的界址點
二 ±7.5 ±15 ±15 ±15 城鎮街坊內部隱蔽的界址點及村莊內部界址點
3. 什麼是進行地籍控制測量的主要手段
地籍測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它是以地籍調查為依據,以測量技術為手段,從控制到碎部,精確測出各類土地的位置與大小、境界、權屬界址點的坐標與宗地面積以及地籍圖,以滿足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它國民經濟建設部門的需要。
地籍測量必須以土地權屬調查為先導,在地籍調查表及宗地草圖的基礎上進行,其成果是土地登記的依據。地籍測量的主要成果是基本地籍圖,包括分幅鉛筆原圖和著墨二底圖。地籍測量的精度要求及成圖比例尺,取決於所測地區地籍要素的復雜程度及經濟發展要求。
(3)地籍管理的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地籍平面控制測量分為地籍基本控制測量和地籍圖根測量。地籍細部測量主要包括測定界址點位置、製作地籍圖、求算宗地面積和製作宗地圖。
地籍測量是地籍調查的一部分工作內容,地籍調查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地籍調查是依照國家規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登記申請的基礎上.通過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地籍調查的數據、圖件等調查資料,為土地注冊登記、核發證書作好技術准備。
4. 地籍的地籍管理的方法
通過對構成土地質量的自然因素( 土壤、氣候、地形地棚簡貌、水文等)和經濟因素(單產、位置、交通條件等)的評定,將土地按質量分成等級,為合理利用土地和徵收農業稅等提供依據。
地籍最初是為征稅而建立的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數量、質量、權屬、用途(地類)等狀況的田賦清冊和薄冊,其主要內容是應納稅的土地面積、土壤質量及土地稅額的登記。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地籍的主明老要功能已轉變為保護土地鏈槐褲產權和課稅服務,成為國土資源管理、城市建設管理決策的依據。
5. 土地市場的特點和管理手段
土地市場的特點和管理手段
土地市場是指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總和。土地市場也稱地產市場。土地市場中交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下面我為大家准備了關於土地市場的文章,歡迎閱讀。
一、土地市場的概念
市場,是商品交易的場所,是商品交換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總和。
土地市場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市場是指進行土地交易的專門場所。廣義的土地市場則是指因土地交易所引起的一切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
土地市場的內涵包括中間商、代理商、金融信用、廣告信息等一切構成土地產權交換關系的經營性活動。
土地市場的客體主要是土地及其產權關系。因此,土地市場是有形的土地和無形權益、信息、咨詢服務等的統一體。
二、土地市場的特徵
(1)交易實體的非移動性;(2)土地市場的地域性;
(3)土地市場的壟斷性; (4)流通方式的多樣性;(5)土地供給彈性小。
三、土地市場的主體與客體
(一)土地市場主體
土地市場主體即土地市場的參與者(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供給者、需求者、中介者和管理者。
1、供給者是向土地市場提供交易對象的經濟行為主體,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和開發者、使用者(含經營者)。
2、需求者是通過土地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土地權利的單位和個人。
3、中介者
4、管理者、市場的管理者的基本任務在於維持交易秩序陵激,提供交易質量和效率,協調土地交易關系。管理者除必要的行政手段外,主要通過價格、稅收、信貸、利率等經濟杠桿進行管理
(二)土地市場運行中的客體,就是土地本身及其產權關系。
土地產權關系及其在市場運行中的交換,構尺燃襪成土地市場客體的主要內容。
四、土地市場的結構
現階段的土地市場主要指城鎮土地市場。按照市場交易主體和市場運行過程,可將城鎮土地市場分為三級市場結構。
1、土地一級市場:一級市場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市場。土地一級市場是國家壟斷的市場
2、土地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二級市場是國家調控下的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市場。
3、土地三級市場:轉讓、租賃、抵押、交換等交易活動。它是市場調節的開放市場。
五、土地市場的管理手段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手段
1、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政府控制土地供給量,協調供求關系,調節和穩定土地價格的重要手段;也是確定合理用地結構,優化土地配置的基礎性工作,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市場具有宏觀調控作用。
2、土地利用計劃
年度計劃(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的實施是把握土地人市環節,調控土地市場的有效手段。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劃,按現行土地利用計劃編製程序進行。
3、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廣泛採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 度。
(二)地籍管理手段地籍管理是土地市場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其主要任務是對土地權屬的變更加以管理,監控土地數量、質量和產權的更動趨勢。土地權屬登記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內容
(三)土地價格調控手段
土地價格作為土地市場運作過程中最重要的經濟杠桿手段,在土地市場管理中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土地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內容。對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土地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和市場交易平穩發展,防止地價極高極低或忽高忽低,避免土地資產流失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根據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土地價格宏觀調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是國家建立地價體系的重要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立我國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段滾,是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加強國家對地價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2、國家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採取最低限價
這一措施的主要作用,一是防止地方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隨意壓低地價,造成國家土地資產的流失;二是增加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透明度,便於上級政府和社會對出讓行為的監督;三是便於土地使用者了解國家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實行的地價優惠幅度,確定合理的投資方向。
3、政府對地價上漲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當出現土地價格暴漲時,政府應採取適當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如限制地價水平、調整土地供應計劃、調整土地稅收等。
4、建立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5、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有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實施優先購買權,首先可以限制低價買賣土地、擾亂土地市場的行為;其次可以防止交易雙方虛報、瞞報地價,逃避國家稅費;第三,國家因特殊建設需要,如公共福利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時,也可採用優先購買,以保證國家建設的需要。
(四)土地稅收和金融手段
1、稅收手段:稅收手段通過規定不同的稅種、稅目和稅率等,來調節經濟利益和經濟行為。
2、金融手段
(五)土地立法和執法手段
通過土地立法和執法手段,對土地市場的運行進行控制、指導、規范和監督,實踐證明是加強市場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六、我國土地市場的特點
在我國,土地市場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以價值形態流通及流通過程的集合。我國土地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 土地市場中交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按照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其所有權不能出讓,只能出讓使用權,所以在我國土地市場交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不同於一般的使用權,它包含了一定時期內對土地處置、收益、使用的權利。土地市場中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具有期限性。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期限的,最高期限按用途分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價格分為期限價格和用途價格。因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具有期限性,所以,同一地塊由於使用期限不同,造成出讓價格也不相同。另外,由於我國對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地價上給予了不同的標准,所以,同一塊土地因為用途不同,其地價也不同。由於我國土地市場分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兩個層次,而且這兩個層次的市場在運行上各有特點,所以不能以一種市場模式對我國土地市場作出評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是完全壟斷市場,在這個市場中,賣方只有一個,即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國家。這個市場的運行分為兩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政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二個過程是政府將其掌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 中國的土地市場的發展是打破計劃手段而以市場方式配置資源的過程,表現為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演進路徑。近幾年雖然土地的市場化進程發展較快,但原有體制的慣性、土地市場的二元性、政府參與土地經營等方面的因素,使我國的土地市場發育不是很完善,目前土地市場存在許多急需改革的方面,主要問題如下:
1、農村與城市分割的二元性土地制度以及相關的國家對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現象,造成土地市場的「價格雙軌制」,扭曲了市場功能。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為國家和集體所有,歸屬各級政府進行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所有土地進入城市市場必須首先由城市政府進行強制徵用,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必須收歸國有,然後通過幾種方式將之再配置給城市使用者。因此政府擁有從農村獲得土地及將之轉換給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權力。這種二元制土地結構在土地轉換中的價格雙軌製造成了以下問題:農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參與土地市場的交易,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在城市市場所產生的增值收益,所獲土地補償遠遠低於農用地在城市被作為建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土地價值;由於可以強制低價從農村獲得土地,助長了對土地的無效利用,造成城市「攤大餅」式粗放擴張,加大了農田流失率;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徵用獲得大量預算外收入,形成「土地財政」,助長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轉讓收入及土地相關融資的過度依賴,也導致土地儲備制度功能異化;由於土地價格雙軌制的價格差,出現了大量的尋租現象,為腐敗創造了可能。
2、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不適應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中國近些年在界定土地使用者與國家的權利及責任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已取得進展,但依舊存在沿著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兩個軌道分別進行改革的問題,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首先是法律涵蓋面不健全。在我國憲法中表明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有權徵用土地,但在《土地管理法》中對「公共利益」沒有進行明確的闡述和界定,也沒有對其具體范圍進行嚴格限定。這類限制的缺乏,為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提供了便利。在此框架下,政府既作為土地的惟一供給者參與市場,同時又是市場的仲裁者,政府角色的雙重性導致強制性徵地范圍過於寬泛;其次在土地補償方面存在法律缺陷。在土地管理法下,土地的價值是根據其在城市的位置來確定的,它與補償的目的無關,而土地徵用的補償標準是與過去三年農業年均產值的倍數相關聯。在土地被作為商業用途時,給農民的補償明顯會低於政府從最終使用者那裡獲得的轉讓費。考慮到城鄉之間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及擴大趨勢,補償標准過低。 總之,我國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一些重要的活動領域缺乏明確、適當的規則,缺乏規制土地儲備的框架,缺乏規制土地收益權政策,等等。
;6. 地籍管理分類有哪些他們之間的實質區別是什麼
地形測量:指的是測繪地形圖的作業。即對塌嘩地球表面的地物、地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位置和高程進行測定,並按一定比例縮小,用符號和注記繪製成地形圖的工作。地形圖的測繪基本上採用航空攝影測量方法,利用航空像片主要在室內測圖。但面積較小的或者工程建設需要的地形圖,採用平板儀測量方法,在野外進行測圖。地籍測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它是以地籍調查為依據,以測量技術為手段,從控制到碎部,精確測出各類土地的位置與大小、境界、權屬界址點的坐標與宗地面積以及地籍圖,以滿足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它國民經濟建設部門的需要。為滿足地籍管理的需要,在土地權屬調查的基礎上,藉助儀器,以科學方法,在一定區域內,測量每宗土地的權屬界線、位置、形狀及地類等,並計算其面積,繪制地籍圖,為土地登記提供依據而進行的罩慎專業測繪工作。它是土地管理的技術基礎。要求分級布網、逐級控制,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先控制後碎部」的原則。簡單來說,物衫敬一個是繪制地形圖,一個是土地,房屋這些管理。
7. 本溪市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橋團哪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的調查、登記、分等、定級、統計及檔案等實施管理和依法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權利。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個人及他項權利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本溪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是全市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溪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
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鎮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區地籍管理工作可委託南芬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辦法執行。第五條地籍管理堅持國家統一制度,堅持地籍資料的系統性、精確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實行地域管理。第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唯一合法憑證。第二章地籍調查第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地籍調查規程》實施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權屬調查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地籍測量由土地管理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第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所轄區域內的軍隊、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及受委託管理部門依法界定管理界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土地調查人員進入調查現場實施調查工作,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提供必要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和妨礙。第十條對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叢,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第三章土地登記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凡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本辦法所稱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一個地塊。第十二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敏碼請人(法人)證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指界人證明書;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有關出讓金或轉讓金交付憑證;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按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土地的權屬來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調查,測量宗地權屬界線,量算面積,填寫《地籍調查表》等項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土地權屬、他項權利及宗地的界線、面積。
(四)權屬審核後,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三條凡未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都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土地權屬確定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十四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五)企業合並、改組等引起宗地合並、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的;
(七)土地級別發生變化的;
(八)錯漏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