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關於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的問題,下面扮塌由我為您詳細解答。『貳』 法院辦理取保候審以後怎樣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辦理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後,取保候審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告知被取保候審人,要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要繼續偵查案件。關於法院辦理取保候審以後怎樣處理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叄』 我被取保候審了,我下一步應該怎麼辦
」被取保候審「只能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並且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情形,並不能直接代表面臨刑罰的嚴重程度,通俗地說,說明被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了,但究竟是否會受到判決還不明確,究竟」嚴不嚴重「,要看是否真的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如何。對被取保人來說,下一步最明智的應該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
法律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經過申請後可以代為進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它可能發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
①在偵查結束前,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四項情形之一的,直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將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
②在審查起訴階段,出現特殊情況,或者羈押期限屆滿的,採取取保候審;
③法院判決後判處的刑罰較輕,沒有提起上訴和抗訴的,在十日內作取保候審處理,判處的刑罰不輕,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如果提起上訴和抗訴,則在庭審之前作取保候審處理。
而決定」嚴不嚴重「(也就是」會不會被判刑「)的要素不在與此,具體根據公安機關立案的罪名,需要進行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可訴性的多重檢驗,是一個復雜縝密的過程,無論屬於上述三種情況兆判高的哪一種,最應該做的都是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如果無罪的積極反映情況,如果有罪的積極悔過,爭取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沖野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族尺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肆』 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
1、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或洞定,並唯團型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2、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3、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指猜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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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
一、取保候審到期之後該如何處理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渣老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原決定機關必須發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的,應該退回保證金。
二、具體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宴梁芹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
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當事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晌畢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綜合上述內容,要是在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限到了的時候,此時要麼是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要麼就是變更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過一切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作出處理。不管是解除還是變更,其實此時都應該退還之前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
『陸』 取保候審之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之後刑事案件依然在進行中,並且取保候審人要保證能隨傳隨到。取保候審指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臨時性強制的措施,我國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可以對沒有必要逮捕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限制,與量刑無關慎帶。 如果法院在審查案件發現嫌疑人或被告人並未實施犯罪,當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基本情況下,如果達到需要量刑的程度,基於情況一般為緩刑。而判刑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所處的案情,如果基於犯罪事實,那麼即使取保候審期滿後仍需要判刑並有刑事處罰。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
取保候審外出報備具體如下:
1、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執行機關進行報告,如實說明去處理由;
2、在得到執行機關的批准後,就可以攜帶相關的批准文件和本人的證件去外地。
取保候審期間能外出,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寬空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虧巧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