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發生違約時買賣雙方均可採用的救濟方法有 ( )
一、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違約的救濟途徑有以下幾種:
(1)繼續履行。受損方向法院提起繼皮碰續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強制要求違約方履行繼續合同。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燃宴談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徵,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
(3)違約金,也是最常用的違約救濟方法。
違約救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採取的各項措施的總稱。
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盡量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祥塌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
3、仲裁。這是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產生各種類型的合同的訂立,尤其是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額度發展,我國越來越多人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因此我們要注意與購房相關的法律法規。
② 違約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也叫為合同債務不履行。發生合同違約的,違約有過錯一方需要向權利人履行相應的賠償范圍,權利人遇到合同違約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下面就由帶大傢具體了解一下合同違約的五種救濟方式。
一、合同違約的五種救濟方法根據《民法典》對違約責任的規定,合同發生違約後,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五種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腔雹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會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履行發生了困難,此時權利人可以請求違約責任人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違約會造成權利人遭受重大的損失,此時,權利人可以督促違約方採取補救措施來減少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二、違約責任的例外規定1、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3、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4、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局圓塌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三、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桐圓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
合同違約的五種救濟方法,合同違約責任最終損害的是合同權利人一方的既得利益和信賴利益。法律對合同違約的行為予以較重的責任追究。如果大家在法律上遇到糾紛的,可以通過咨詢律師解決。
③ 違約救濟有幾種方式
現實生活里,縱然是簽訂了明文規定的合同,也仍然是會有不少違約現象。這個時候守約方是可以依照合同的規定或者法律規定,來實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措施,而這種措施的總和就是違約救濟。那麼違約救濟方式有幾種呢?下面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
違約救濟方式有幾種一方違約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法律所給予的補償辦法。各國法律對於不同的違約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救濟辦法。各國有關違約的救濟辦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實際履行。有兩重意思昌源,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使債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
(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但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損害賠償的方法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也各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大陸法認為,必須具備3個條件,即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英美法不同於大陸法。根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關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德國法對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與德國法不同,法國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英美法對損害賠償採取金錢賠償的方法。至於損害賠償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認為,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得利息兩個方面。法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英美法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於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於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
(3)解除合同。羅馬法原則上不承認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在買賣法中,則允許賣方在買方未於一定期限內支付價金時,可以解除合同。這項原則後來被法國法所接受。《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訂立的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德國法也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陸法有所不同。英國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2種情況;美國則把違約區別為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按英美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條件或重大違約時,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僅僅是違反擔保或輕微違約,對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國,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4)禁令。這是英美法採取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強制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某項消極義務。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種行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英美法院僅在2種情況下才會給予這種救濟,一是採取一般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不足補償債旁凱權人所受的損失;二是禁令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5)違約金。這是違約補救的最常用辦法之一。但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大陸法認為違約金具有兩重性,即懲罰性和賠償性,英美法認為,對於違約只能賠償,而不能予以懲罰。在數額上,法國及日本等國認為,法院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原則上不得予以增減。德國及瑞士等國法律卻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減少。
二、
違約的法律定義違約(BreachofContract),是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依《英國法律辭典》的解釋,「違約是指無論是行為亦好,遺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約里所規定的都叫做違背契約。」[1]著名學者高爾森教授認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就叫做違約。」[2]也有學者認為,違約不僅包括違反約定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其定義應該涵蓋免責事由。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上,違約則是指買方或賣方在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義務(包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的一種行為。例如:賣方不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交付耐啟態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等;買方不按約定支付貨款、不及時辦理進口證件、不按約定接收貨物或對貨物進行復驗等,都屬於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除合同或法律上規定的屬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違約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三、
違約救濟的法律定義違約救濟(Remedies),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違約救濟一詞來源於英美法律。「依《布萊爾法律辭典》的解釋,救濟一詞指實現權利、或補償權利侵害的手段以及運用這些手段的權利。」[3]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法定的事由不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受損害一方對不適當履行有權進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