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四大措施有哪些
加強管理,注重引導
加強協作,及時反饋。
、加強服務,親情關懷。
加強宣傳,服務群眾
⑵ 公安人口管理(實踐)主要是做什麼
公安人口管理(實踐)就是一般所說的包括戶籍業務、常住人口管理以及流動人口管理等等,范圍可以說比較廣,就戶籍業務這一塊就有身份證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注銷等,不過總的來說公緩滾蠢安人口管理這塊主要以服務人民群眾為主。
(2)公安人口管理手段和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備嫌:
公安人口管理:是堅持居住地管理的原則,實行人口動態管理和控制,把轄區內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及房屋出租戶、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員、監管對象和監視居住對象納入人口管理范疇。
腳踏實地為民服務,在辦證、戶口等日常管理擾陪工作中,為群眾提供方便,實行前台受理,按規定及時辦結。
⑶ 派出所重點人員管控措施
派出所重點人員管控措施:
1、動態查控,摸排把准信息。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徹底排查清除各類風險隱患,摸清重點人員日常交往對象、經濟來源、行蹤軌跡等情況。派出所適時進行復查,對轄區所有重點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重點人員及時納入管控視線,逐人登記造冊,按照風險評估、分色預警進行撤管和列管,確保重點人員信息「真實性、准確性、時效性」。
2、壓實責任,嚴格責任倒查。層層簽訂重點人員管控責任書,將責任逐一落余纖禪實到人,負責日常見面、管控、動態更新等工作,確保重點人員不漏管、不失控、不滋事。
3、齊抓共管,緊密群眾力量。充分依靠基層組織、治安積極分子、重點人員親朋及鄰居等力量,實時掌握重點人員狀況,共同做好重點人員的幫教和轉化工作。
4、健全制度,實現長效管控。以專人專檔為基礎,將重點人員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長期保存、長效管理,切實增強重點人員管理服務實戰效能。
一、公安部明確規定七類為重點人員為:
1、涉恐人員。
2、涉穩人員。
3、涉毒人員。
4、在逃人員。
5、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
6、肇事精神病人。
7、重點上訪人員。
二豎塵、公安重點人員取消流程:
1、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撤管材料並填寫《撤管重點人口呈報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對象信息登記表》;
2、豎扒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3、而對於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重點人口撤管,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並移送,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⑷ 如何管理流動人口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以來,隨著城市化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城鎮流動人口數量急劇增多,管理任務日益繁重,如何強化流動人口的管理,進而提高公安機關在動態環境下對人口的管理能力,是基層公安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大課題。為此,在調查的基礎上,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現就當前如何強化流動人口管理談幾點個人認識:
由於經濟發展使城市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許多派出所轄區,街道委員會等,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等,成了典型的城鄉結合體。作為社區民警,長期走街串戶,每天與外來人員接觸,多年的社區工作經歷,使他們充分感受和認識到了人口管理的重要性,並大膽進一步的全面了解暫住人員戶,確保人口無一漏管和失控。嚴防在人口管理中發現有網上逃犯或不法分子的存在.進一步夯實片區警務工作,有效的實現了轄區和諧穩定。
人口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省,市縣區及鎮和鄉村的主要工作。人口管理更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務,是派出所工作基礎的基礎。「人」是社會治安的參與者,是社會治安管理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人口管理又是治安管理的核心,是加強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違法犯罪分子產生於群眾,又藏身於群眾,必須牢固樹立「只有管好人口,才能管好治安」的思想,只要把人控制住,社會治安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點和難點就是流動人口(暫、寄住人口)的管理。作為人口管理主力軍的公安基層派出所,我們在積極推進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中,積極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縛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制結構」,在流動人口和房屋出租戶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嚴密、服務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體系,把戶口政策交給人民群眾,實施陽光作業,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讓廣大人民群眾和公安機關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動人口,共同構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定環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中部城市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人口大流動已成為客觀的必然的社會現象。在現有的戶籍管理法規和政策條件下,如何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應著重從宣傳教育、落實責任、嚴格管理協同配合、靈通信息、熱情服務等方面入手,加大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強對流動人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流動人口遵紀守法意識。強化教育管理工作措施 提高流動人口法制觀念 提高城市流動人的思
二,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農村大量剩餘勞動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會趨勢,大量流動人口的紛紛湧入,在為街道發展注入新鮮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諸如治安案件增多、計劃外生育、非法行醫、違章搭建等負面影響,為此,流動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務是新形勢下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新課題。按照新形勢下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力度,規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強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動人口教育管理工作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 ,適應新形勢 採取新思路 ,努力開創流動人口工作新局面
城市的發展,外來人員迅速的膨脹,在城市的天空是一個不可勿視的群體,雖然他們在地區的發展中並不居於核心地位,但是,毋庸置疑,抓好流動人口工作對於社區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全國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經驗在會議上通過各地的經驗表明,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有利於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市場繁榮、方便群眾,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凈化城市治安環境,也有利於依法維護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同時也表明,流動人口的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協作配合,強化綜合管理。建設部門在流動人口管理中也擔負著重要責任。幾年來,黨中央綜治委的要求和部署,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在出租房屋管理、建築勞務市場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下面,就房屋租賃、外來勞務人員管理方面的有關情況。
一、關於出租房屋管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1,全面了解外來人員的來源與去向.暫住證要全面落實.
2,以防超生游擊隊,以防賭博,斗歐,吸毒,嫖娼賣淫的存在.
3,私人租賃房屋要申請報審,准租戶要與當地派出所及街道居委會及片警等有著良好的信譽溝通.做到有警必報,有傳必到.
二,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機構。成立了縣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人口計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鄉(鎮、街道辦)、居(村)委會也成立了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重點著手社會治安. 特別要著手抓城郊治安,在治安,有限的空間居住了眾多職業不同,利益不同,階層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的人,特別是集聚了大批無固定職業的外來流動人員;因此,在城郊:賭博、酗酒、偷盜、吸毒、賣淫、拐賣婦女兒童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各類刑事案件發案率極高。 嚴重的破壞社會市場經濟建設,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財產、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外來流動人員犯罪特點
1,盜竊犯罪占首位。
在外來人員中很大一部分抱著發財致富的慾望來到城市,當合法的途徑達不到目的後,一部分便起犯罪意念。個別好逸惡勞之徒,感到做臨時工又苦又累,收入不高,滿足不了他們好吃懶做的慾望,就以盜竊公私財物來滿足自己的非分需要;他們利用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居民住宅區的防範薄弱,安全意識差之機,以拾荒、撿破爛、收廢品等各種假象為掩護,大肆盜竊公私財物,侵佔人民群眾利益。
2,搶劫、兇殺、綁架等
案犯大多是游手好閑、不務正業的外來流動人員和無固定職業人員;有的因做生意饋本,心理不平衡,殺人搶劫;有的因與他人發生矛盾,泄私憤報復殺人,綁架勒索。
3,「六害」
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盜竊、搶劫、詐騙、勒索等犯罪活動,分別團伙性和集團性。在外來流動人員犯罪中,部分犯罪團伙和集團還帶有黑社會性質,情節十分惡劣.4,職業性犯,在外來流動人員犯罪案件中,流竄犯、累犯、慣犯等佔有一定的比例;他們在內地或其他縣(市)犯罪後,為逃避法律制裁,混在務工人員中,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有的是「多勞」釋放人員,劣性未改,重操舊業,繼續違法犯罪。
5,作案高科技和全面化,犯罪分子對每次作案早已做好預謀,並進行周密的計劃和安排;團伙或集團做案時,成員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利用現代科技如手機、互聯網、電子郵件進行聯絡,利用偽造假公章、假證件、假證明、假幣、假信用卡、假廣告信息等進行詐騙活動。
在人口管理機構中,以前,公安機關「唱獨角戲」現象突出。 在當今社會,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是一項艱巨繁鎖而又長期的社會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門共同參與和管理; 而實際中,各部門普遍存在外來人員管理機構不健全,專職人員較少的現狀,且財力、物力保障嚴重不到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協作和配合,認為「管理流動人口就是公安機關的事;在管理過程中,一些部門只注重收費而沒有真正深入到基層進行調查管理,從而造成公安機關「孤軍奮戰,一家獨管」的工作局面,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對外來人口實施嚴格管理工作的開展。 特別是有些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只管用人,很少對其進行相應的思想教育管理。外來務工人員大多來自農村,文化低、技能低、素質差,只能從事勞動強度大、技能簡單的工作。當部分人員受到用人單位和僱主的欺凌和壓榨,利益得不到保證後,他們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矛盾,用合法途徑和方法來維護自身權益,往往會採取極端解決方法,甚至走上偷盜、搶劫、行凶報復違法犯罪道路.
解決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是做好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教育預防犯罪工作關鍵環節。應邀各級黨、政部門都有一位領導幹部分工主抓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並要將此項工作列入每日議事日程之中。由黨政領導牽頭,社會綜治、宣傳、公安、勞動和人事保障、工商、計生、城建、鄉鎮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成立專門管理機構,組織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確保領導、力量、工作三到位;要堅決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上下聯動,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最大限度的發揮各級組織管理教育的整體效能。 做到建章立制的科學管理,是做好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方針策略.
⑸ 加強公安人口管理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有何現實意義
加強公安人口管理對於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表現如下:
1. 有利於社會治安穩定。加強人口管理可以關注和識別非法移民、欺詐、竊盜等違法犯罪活動,遏制犯罪行為,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從而為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2. 有利於推動信息化建設。強化人口管理可以通過建立信息化系統來完善人口管理工作,包括身份旁老證、戶籍、遷移等信息的記錄和保管,從而提高公安管理工源衡作效率,為信息化建設提供基礎和支持。
3. 有利於改進公共安全服務。加強人口管理可以強化與居民的聯系,加快信息交流,擴大公安雹啟做服務領域,包括交通管理、治安服務、警務輔助等,為廣大居民提供更優質、更便捷、更人性化的公共安全服務。
4. 有利於促進城市規劃和管理。加強人口管理能夠協助城市規劃和管理,素質化和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可以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順利進行。
總之,加強人口管理對於各方面都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有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發送
⑹ 關於「公安人口管理」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2)公安部印發的《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3)公安部公布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4)公安部公布實施的《暫住證申領辦法》。(5)部分省、市(區)、省轄市、較大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暫住(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定(條例)。這些法規、條例主要形成於計劃經濟時代,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當時正處於流動人口大量增加、社會壓力巨大、違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動人口所佔比例大幅攀升之際,立法帶有濃厚的管理部門痕跡,其核心主要體現了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益,而引導人口合理流動、為流動人口服務、確立流動人口權利與義務,特別是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方面的內容不多甚至沒有,流動人口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這些法規多是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多以限制性規定為主,與社會法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2003年初以來,國家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的相關政策作了較大調整,先後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收費和租賃房屋的審核登記,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給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帶來了極大沖擊,國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費之後,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時跟上,者枝給管理工作帶來了更大困難。
(二)、缺乏必要的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在流動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居多,缺乏全國統一的管理標准。我國現行的涉及流動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規,除對流動人口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的規定有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予以規范外,流動人口的其他管理規定或者是由公安、勞動與計劃生育等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如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枝鏈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來發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據此分別就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住房租賃、務工經商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地方與地方之間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存在地方性差異,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標准,無法統一起來。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的法律規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就目前 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對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則沒有相應的管理的法律規定。在筆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規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中明確界定了流動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兩種人口,不過整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流入人口的。其實,今天的流動人口中雖然大部分來自農村,但是來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應的規定,導致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對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面對傳統體製造成的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異,只有抓住機遇,重新構造相關法律,才能以縮猛嫌孫小與憲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管理的難題。
二 、完善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構想
依法治國是指導流動人口管理基本方針,是從行政管理轉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徑,流動人口長效管理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動人口的增加是歷史的必然,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出現日益增多的趨勢。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以後的一段時間內流動人口會繼續增加,因而加強其管理的法制建設也勢在必行。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國性流動人口管理法規。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最後一道防線。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規繁雜,且不同效力等級的法規在處罰種類、幅度有矛盾之處,不便執行。為了使流動人口的管理人員有法可依,增強他們的執法信心和決心;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一部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層次,規范管理行為。對流動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會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問題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加強管理同時突出對流動人口權利的維護,制定《流動人口流管理法》時要結合戶籍改革立法, 對流動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權益保障、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和享有政治權利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使流動人口正確行使個人權利,履行個人義務。嚴禁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制定出台對流動人口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帶有限制性、歧視性政策,使流動人口能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要對各地針對流動人口的政策和法規進行清理,及時廢除過時的法規,取消帶有歧視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須要從形式上實現統一。從1985年公安部的暫行條例規定以後,一直沒有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導致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紛紛出台。但地方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對形成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體制是非常不利的。不過,在流動人口這一問題上,由於各地的情況有相當大的差別,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還有困難,但是筆者認為應當開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國外來人口管理法律規定,以便在合適的時機推出。
(二)加強流動人口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及其相關權益的立法。
立法者應從管理的角度轉變為以服務為主的角度,寓服務於管理之中。擴充、完善、保障流動人口享有的權利,採用激勵機智引導流動人口自覺到當地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申報暫住證,由被動變主動,解決流動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問題。如可以規定按時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享有與常住人口在就業、子女入學、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權利;凡在暫住地暫住一定期限無違法犯罪現象等可轉為當地戶口的規定等等,激發流動人口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1、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使流動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同等的就醫權利、同等的就業權利、同等的事業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動人口到流入地登記,就能享受到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過這樣制度安排,來促使流動人口主動登記申報,積極參與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會,每個公民都應享有國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國家通過銀行系統為每個公民設置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同時具備個人身份證號碼的作用,具有多種功能和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國通用,與各地區政府的社會管理部門相關資料庫聯網,人口信息資源共享。以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卡為基礎,應對萬變的人口信息變化,不管人口流動到哪裡,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就會隨之移動到哪裡,以利於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國家應以二代身份證辦理為契機,加強對實有人口的圖像採集、指紋錄入,開發實有人口管理系統,建設系統強大的分析、統計、查詢等功能,流動人口到流入地辦理暫住證時,身份證等信息同時導入暫住IC卡中,這對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3、藉助《社會保障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的制定和完善來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來制定一部《外來流動人口權益保護法》來規定流動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權益,在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依照憲法和法律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的權利,具體辦法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關辦法的時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對流動人口的歧視性的規定。流動人口應享有平等的社會經濟權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對於流動人口,其養老、失業、醫療等各種福利權利被忽視或被剝奪,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現象相當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對勞動者福利保障制度差異的慣性作用依然很強;不少地方地方保護主義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為中還比較嚴重;出於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政績和優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對流動人口就業作出限制性規定,對流動就業者的社會經濟福利權益無從顧及。無論是體現現代法律精神還是建設法治社會需要,政府都應保護本國公民基本權利。
(三)國家應加強對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 國務院取消「租賃房屋登記核准」的公安行政審批項目後,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出租房管理難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一個切入點,應作為一個重要陣地嚴格管控。立法中應本著「誰接納,誰負責;誰容留,誰負責;誰僱傭,誰負責;」堅持「保護合法、取締非法、查處違法」和「誰主管說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以及「審批從簡、管理從嚴、處罰從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對違法出租屋和用工單位的處罰力度。以落實責任制為核心,以考核評定為策略,以治安問責為手段,努力夯實流動人口管理的基礎。
對流動人口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和諧社會要求社會依照既定的規則有序運行,反對無序化和無序狀態。對流動人口管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求,法治社會中最重要的規則是法律規則,法律是所有社會規范中最具有明確性、確定性和國家強制性的規范。人們依照法律規則來辦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會就有了和諧的基礎。在社會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來解決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不斷提高外來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進外來流動人員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必然趨勢。
⑺ 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規定
重點人口管理是公安部依照有關規定對有危害活動嫌疑的人員實施重點管理的一項由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類 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管理類別代碼11)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衡漏者其他破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代碼12)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代碼13)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運攔歷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代碼14)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代碼15)
6、有從事間謀或者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旁搜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代碼16)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代碼17)
第二類 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代碼21)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嫌疑的;(代碼22)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代碼23)
4、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嫌疑的;(代碼24)
5、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代碼25)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代碼26)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信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代碼27)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代碼28)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代碼29)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代碼30)
第三類 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凶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代碼40)
第四類 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代碼50)
第五類:吸食毒品的。(代碼60)
不能列為重點人口
1、五種監管對象
2、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對象
3、屬於輕微違法行為,如賣淫、嫖娼人員
4、年老體弱喪失犯罪能力的
5、部分職務犯罪者,已喪失犯罪條件,如貪污、受賄
6、矛盾糾紛化解五年後無違法犯罪或嫌疑消除的(第三類)
7、非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第四類)
(三)視線對象:對一些不夠列為重口的對象,但不能排除嫌疑,不放心的,可視視線對象管理,如因故意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扣留的;長期以賭博為業的,因賭博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等等。
(四)重點人口與偵查對象關系;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其突出特徵是“嫌疑”,其犯罪的不確定性顯而易見,而重口管理和考察調查的結果有的完全排除嫌疑,有的則上升為偵查對象(偵查對象是指已立案的嫌疑對象)。
(五)、重點人口與工作對象的關系
工作對象范圍較之重口廣泛,它既包括重點人口,也包括現行違法受打擊處理而未列入重點人口管理的人員。重點人口側重於預防管理控制,通過列准、管牢、控住,從而達到防範控制,打擊犯罪;而工作對象則側重於檔案資料的完整、規范,為今後打擊、查處提供依據。
發現的方法途徑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通過人口調查、特種行業和公共復雜場所治安管理、案件查處、群眾舉報、檔案材料清理、情況信息通報、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列管重點人口。
管理制度
1、通報協查制度
現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暫住人口管理中發現和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報、了解掌握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對人戶分離或者暫住的重點人口,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時將列管依據等主要情況書面通報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
2、材料傳遞制度
國保、治安、刑偵、出入境管理、經偵等業務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處各類案件時應當將可能涉及重點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時轉遞到涉案人員的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清理考察制度
對重點人口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清理檢查,准確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對需要變更類別、撤管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4、檔案管理制度
⑻ 公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亮點
法律分析:研究預警機制 提升管控效能。按照「不漏一戶一人」的工作要求,派出所重點清理清查轄區賓館旅店、按摩院、出租房等場所,確保第一時間掌控轄區內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同時,民警還友乎把轄區流動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的採集錄入和「一標三實」信息的採集錄入緊密結合,實現對流動人口的時時動態管理,全面落實「人來登記,人在管理,人走注銷」工作制度,有效提升了轄區警務工作效能。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弊唯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好卜悉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⑼ 請具體解釋:通過日常實踐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的4種方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體化社會治安長效管理機制,扎實推進「平安開發區(街道)」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區綜治委的統一部署,決定在開發區(街道)范圍內集中開展一次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
一、組織領導 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在開發區(街道)黨工委、管委會的領導下,由開發區(街道)綜治委牽頭,以轄區內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為單位組織實施,公安、城管等部門緊密配合,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為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餘杭經濟開發區(臨平街道)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俞洲國同志任組長,姚雲良、黃雪梅、賴炳權同志任副組長,湯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黃亮、陳鵬、徐春蘭、趙金寶、金丹陽、樓秀華、金忠祥、平勝剛、俞順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臨平派出所)。各村、社區和有關單位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落實專人負責。 二、工作目標與重點
(一)工作目標。
按照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相關要求,通過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專項工作,達到如下目標: 1、各村、社區、企業轄區內流動人口底數清楚,信息採集及時、准確,登記率、發證率分別達到95%和90%以上。
2、各單位轄區內流動人口的重點對象情況明確,監控得力。對其中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時得到發現和打擊。
3、租賃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記備案率和治安責任保證書簽訂率在90%以上,委託保安管理率達95%以上,各村(社區)與出租房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簽訂率在95%以上;對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現的違法情況得到糾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隱患得到整治。
4、各單位(企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簽定率達95%以上;外來育齡婦女《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率達90%以上。
5、流動人口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管理人員和經費做到「兩到位」。
6、流動人口服務措施進一步落實,對流動人口的教育、維權、計生、法律等服務保障措施得到加強。
⑽ 如何在公安工作中對流動人口實現「以房管人」、「以證管人」、「以業管人」
(一)創新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
把以人為本、租冊服務為先貫穿於社會管理之中,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廣泛聽取群眾意願,有針對性地為群眾排憂解難「大調解」機制謹型伏等組織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領導幹部接訪制度,暢通群眾祥攜訴求表達渠道,真正做到「解民怨、順民氣」。要建立完善法律服務制度,充分發揮「三官兩員」的作用,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法制教育、法律咨詢、信訪代理、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導等活動,嚴格規范各類執法行為,促進公開、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積極倡導居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引導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訴求,解決問題,努力把各類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全面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分級落實防範化解和處置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因素。
(二)創新寺院社會化管理。
要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遵循依法管理和社會服務並重的原則,常抓不懈,並形成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