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險源控制的三種措施
法律分析:危險源的防範控制可從三方面進行,即技術控制、人行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術控制 即採用技術措施對固有危險源進行控制,主要技術有消除、控制、防護、隔離、監控、保留和轉移等 。
(二)人行為控制 即控制人為失誤枝圓鋒,減少人不正確行為對危險源的觸發作用。
(三)管理控制可採取以下管理措施,對危險源實行控制: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定期檢查;加強危險源的日常管理;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基礎建設工作;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評猛晌價和獎懲。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存。腔扒
❷ 危險源控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技術控制:即採用技術措施對固有危險源進行控制,主要技術有消除、控制、防護、隔離、監控、保留和轉移等。技術控制的具體內容請參看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關內容。(2)人行為控制:即控制人為失誤,減少人不正確行為對危險源的觸發作用。人為失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操作失誤,指揮錯誤,不正確的判斷或缺乏判斷,粗心大意,厭煩,懶散,疲勞,緊張,疾病或生理缺陷,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等。人行為的控制首先是加強教育培訓,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應做到操作安全化。(3)管理控制:可採取以下管理措施,對危險源實行控制。①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的規章制度。②明確責任、定期檢查。③加強危險源的日常管理。④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⑤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基礎建設工作。⑥搞好危險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評價和獎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賀敏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禪姿枝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冊姿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❸ 危險源清單及控制措施
危險源辨識是指在生產作業中識別危險源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危險源的控制措施主要從技術控制、人行為控制和管理控制三方面進行。危險源辨識及控制措施是企業在生產作業中必須要做的,防範危險,保障生產作業的安全進行。危險源控制措施為:通過技術層面對危險源進行控制,減少消滅危首叢薯險源;通過培訓規范操作人的操作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通過管理制度的實施,明確生產作業中的管理責任,減少危險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國家促鄭猛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者者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❹ 危險源分析及控制措施
法律分析:危險源的防範控旅告制可從三方面進行,即技術控制、人行為控制和管理控制。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源鎮肆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雹轎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❺ 危險源控制方法包括
1、技術控制,即採用技術措施對固有危險源進行控制,主要技術有消除、控制、防護、隔離、監控、保留和轉移等。技術控大冊制的具體內容請參看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關內容。2、人行為控制,即控制人為失誤,減少人不正確行為對危險源的觸發作用。人為失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操作失誤,指揮錯誤,不正確的判斷或缺乏判斷,粗心大意,厭煩,懶散,疲勞,閉搭緊張,疾病或生理缺陷,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等。人行為的控制首先是加強教育培訓,做到轎仿拿人的安全化;其次應做到操作安全化。3、管理控制,可採取管理措施,對危險源實行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