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使用T字棍
T字棍的學名叫側柄警棍,來源於日本沖繩島武術<<古武道>>的器械,是中國武術器械 ,是中國武術器械"拐"的分支。警察在訓練時,手握側柄轉腰劃一個弧線,警棍會借慣性向前抽180度,非常狠。這種拐式警棍還有很多用法,如貼身戰中手握側柄用短頭捅對方的胸腹,上面說的用來作護臂擋刀棍,用警棍的直角撬門窗等。
⑵ 防暴裝備八件套使用方法
橡膠警棍是相關人員執勤時保護自身安全的必備裝備,是供安保人員執行公務時使用。
榴彈發射器利用步槍或沖鋒槍發射空包彈時所產生的沖擊力通過拋射器將防暴彈拋出,經爆炸或燃燒使防暴劑分散成有效狀態。噴射器和氣溶膠發生器利用壓力將防暴劑從容器中噴出,遇到空氣阻力後被分散成防暴氣溶膠雲團。
通常由防暴劑、防暴彈葯和施放器材組成。防暴裝備以化學物質的特殊作用,迅速削弱或喪失防暴對象的活動能力、抵抗能力,不會造成永久性傷害或死亡,還可以對防暴對象進行標記,被標記後持續時間長,不易消除。常見的防暴劑是刺激劑。
有刺激眼睛為主的催淚劑,刺激上呼吸道為主的噴嚏劑和具有刺激眼睛、上呼吸道及皮膚的復合型刺激劑。裝填有刺激劑的彈葯通常稱為催淚彈,裝填有染色劑的彈葯稱為染色彈。施放防暴彈葯(劑)的器材主要包括:防暴槍、榴彈發射器、噴射器和氣溶膠發生器等。
⑶ 警用器材的使用規定
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警用器材的申購、發放、送檢、保養。
保安部內勤負責對講機、警用器材的保管、發放並予以記錄。
當值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對講機維護與管理
保安部內勤負責建立對講機通訊器材台帳。
對講機只能提供部門管理者、巡邏隊、消防專員和當值保安員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由保安部經理同意方可。
對講機嚴格規定使用頻率、嚴禁保安員、幹部私自亂拆亂調其它頻率否則按專違紀處理。
對講機電池充電6小時以上再使用,充電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班時要用布擦拭機身,並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
保安員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並及時報部門經理。
專人領取使用對講機自行負責維護保養。
頭盔、警棍的使用
保安員要愛護使用頭盔、警棍,嚴禁使用警棍嬉戲打鬧或給他人玩耍。
所配頭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員緊急情況下防衛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嚴禁頭盔、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經理批准,嚴禁攜帶警棍外出。
交接班時,對頭盔、警棍進行檢查並記錄於《值班記錄》上。
手電筒、雨衣的使用
保安員要愛護使用手電筒、雨衣,非晚間或下雨時不得使用,嚴禁將雨衣、手電筒、電池占為已用。
對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布擦拭乾凈並折疊整齊後交當值中隊助理保管,對使用完畢的手電筒要用布擦拭乾凈並將電池卸出。
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筒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並記錄在《保安部值班記錄》上,發現問題及時報部門經理。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網店各種防狼器在熱賣,除了防狼噴霧器,還有電擊器、遠程防身自衛器、致盲手電筒和個人報警器等,五花八門。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頒布和實施了《公安部關於停止生產、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通知》,要求對這類器械必須嚴格管理。之後頒布的《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模擬手槍式電擊器的通知》也明確規定: 「模擬手槍式電擊器和模擬手槍式催淚器均屬於模擬手槍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持有,各地郵政部門均不得郵寄。各種電擊器 (除電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裝備,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郵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開銷售的,因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帶有警用標志的防狼器同樣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這類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屬於違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購買沒有警用標志、功率較小,且在國家允許范圍的防身器材。如購買噴霧器,也要看噴霧的成分,對人體造成傷害的,也是不允許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兩種,一種是帶有電擊功能的電擊器,有主動攻擊能力,但屬於國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隨意購買;另一種是強光手電筒,擁有暴閃功能,依靠快速閃爍的強光使對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來防身。
⑷ 美式T柺 T棍使用方法和教程
丁字棍(T型棍)又稱拐,T型拐,警拐,T型警棍.採用的是全聚碳酸脂材料(號稱塑料中的鋼鐵)一次整體鑄模成型,重量輕,強度高,具有最穩固的手感、最堅硬的強度和最精緻的做工.使用時可以用一對兒,也可以單獨使用.可擋、可防、可搭配,是防衛防護工作中的優良器械.
丁字棍[1]編輯本段功能與使用方法:這種兵器有幾大功能 :我們將長端稱為A短端稱為B,握手稱為H1、手握H端,將A收回靠在小臂上可用於格襠防禦2、同上動作,B端可以用來做近距離向前攻擊,如打心窩,上挑下顎3、同上動作,手肘彎曲,A端長於小臂的部分用來做頂肘攻擊4、同上動作,靠手腕旋轉加慣性,將A半圓弧甩出,可做橫掃進攻5、手握H,將A端放出,可以做前刺、劈、砍、抽等攻擊6、手握B,作為普通短棍使用7、手握A的最前端,可用H攻擊,做鉤、掛等動作;
格鬥方式:首先,我將拐分為三個主要打擊點。我不贊成將拐當做棍使用,因為它比短棍略長又比棍短許多。按照棍法使用太牽強。所以只粗淺將它的點的使用作一個分析。我將最長端有防滑花紋的手柄,稱為甲點。橫向突出於拐體有防滑花紋的短手柄,稱為乙點。拐體最前端沒有花紋的,稱為丙點。防禦:其實拐在實戰中作為盾牌的使用,是極為有效的。一般是手握乙,將丙順貼於手肘外側方向,用甲到丙的直線橫桿去磕架對方器械。這里有一點要注意,就是最好不要將丙頂在肘關節上迎擊。這樣,如果不懂得順勢瀉力,硬扛對方器械。很有可能,對方一擊就將你的肘關節報廢。最好將丙點貼在尺骨肌肉群上迎擊,肌肉的緩沖以及受力方向順手。可以有效控制拐的動態,隨時予以反擊。防禦時還可以使用勾,架動作,保護自己。勾這個動作,即使對於有一定使用經驗的人,我也不做推薦。一個是丙點沒有防滑紋,容易產生脫手。還有就是與其這樣被動防禦,不如手持丙點,將乙點做錘擊的主動攻擊了。勾,一般是對付對方手腳關節部位,或者頭頸。但是勾對方器械意義就不大了。這個勾的動作,依照當時環境,以及個人態勢而定,具體就不贅述了。只是要想好勾的動作後的招勢,就像組合拳。否則,不如改為擊打。架,是在沒有辦法將拐反手握持,形成盾牌迎擊。又必須擱擋對方器械時,使用的一種辦法。一般來說,就是手持甲點,將乙點向前對著對方來勢,用乙手柄底部迎擊擱架對方器械。這時,虎口正好在擱架後方,受力較順暢。如果此時有機會(已經完成擱架動作),還可以向上或向下用丙點抽刷對方身體,或將器械打脫手。我最推崇拐的使用方法為搗擊,就是手握乙,將丙順貼於手肘方向,用甲去打擊對方。這樣,手的握持狀態最穩固,而且類似於將一拳的力量附加在甲點上。無須接觸對方,形成比一拳威力更大的打擊而且絕對不是皮肉傷。手握持丙點,然後用乙點做錘狀打擊也是很有效的。就是要控制好丙點,防止滑脫手。還有一種要練習一段時間才能收放自如的招式。就是手握乙點,利用掄動手臂的離心力使丙點抽打對方。這個方法,第一要保證不在掄動中脫手。第二要保證不在掄動中阻滯。需要將丙點指向對方予以搗擊時,可以將甲點貼靠於手腕內側支撐使勁。當然最好還是掄回後將甲點指向目標搗擊。最簡單使用方法還是將拐正手握持,以短棍方式抽打。不推薦使用兩手使用拐,個人覺得意義不大。另一支手可以抓擊對方身體,也可以抓持別的器械。還能交替換手使用拐來打擊對方。實戰意義首先,在任何環境下,好象非公安人員持有這個都不是法律所允許的(當然,自各放家裡健身怡情,鍛煉身體不違法)。那麼,在你自己都不能解釋清是自衛,見義勇為,還是違法犯罪斗毆的情況下。還分什麼制服與毆打侵害,好象變的比較可笑。這個時候,先輩教導我們:「生命不止,戰斗不息!」真正遇到狀況,只要記得「一味的攻擊,就是最好的防禦。」至於以後,需要講道理,我們再講道理。當然,對於一個已經休克的人,講道理好象也比較弱智。這個時候,三十六計,敗戰記中有一個「走為上」計,應該比較適合你。要記住,做人一定要講道理,即使遇到一個不講道理的躲不開,非要動手了。也要懷著愛心的毆打對方。缺點最大缺點是不便攜。用環掛在腰上,太惹眼不說,如果環沒有一定硬度以及方向性,跑動中和屁股以及腿部碰擦是免不了的。這樣或許可以讓屁股更翹,但是長時間攜帶很不方便。最好在有外套遮蓋的情況下,做一個上下各一的尼龍套。這樣先插進上端丙點,再將甲點插入固定,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放置的位置,可以選擇腋下背後等不影響運動又容易抽取的部位。還有就是可以考慮將橫向防滑花紋做成大網紋滾花。這樣可以增加摩擦力,防脫手以及更好在手中定位。甲乙丙三個打擊點,可以適當做尖銳些,這樣用途更大。
⑸ 打架時怎麼使用電棍
一般右手握住電警棍手柄,並將保險套套在腕上,防止歹徒搶奪或用力過猛甩出,用大拇指按動手柄處電擊按鈕,此時,頂端觸頭和金屬放電條間即有跳動的藍色電弧產生,將觸點及金屬放電條觸及人體皮膚,被擊者就會產生劇烈的麻木酸痛感,使其產生心理緊張和畏懼感,迫其就範。但電擊對方一經觸及對方皮膚,應立即收回警棍,不可較長時間將觸點接觸皮膚,否則會影響電警棍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