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面對邪教我們大學生該如何做
大學生防範邪教的方法
首先要透析形勢,讓學生認識什麼是邪教。我們必須通過適當的方式和渠道,將當前同等邪教斗爭的國內外形勢,及時向廣大青少年進行通報。通過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科普活動以及其他專題教育等形式,將什麼是邪教、邪教滋生發展的背景、歷史、現狀、趨勢等相關情況向學生講清楚,讓每個學生都能看清邪教的本質,明白邪教的危害,站穩政治立場,樹立科學思想和崇高理想,只有擦亮眼睛看世界,才能在紛繁復雜的社會變革中掌握正確的人生航向。
其次是讓學生充分認識邪教的危害。許多青少年學生涉世未深,不知道邪教的危害,出於逆反、好奇等青春期心理的影響,有些甚至會故意接近邪教,等到明白時卻發現為時已晚、後悔莫及了。所以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要運用多種手段,將邪教自殺、自焚、自殘、殺人等危害個人和社會的罪行告訴學生,讓學生明白邪教這條賊船是上來容易下來難,而且結果都很慘,教育他們自覺遠離邪教。
三是要講明對付邪教的法律和政策,讓學生知法守法。一方面要讓學生了解國內外打擊處理邪教活動的方式和法律,另一方面要比較系統地向學生講解我國處理邪教問題的基本政策,使他們學會用法律武器同各種邪教作斗爭,並及時舉報邪教犯罪活動,為共建和諧社會築牢基石。
四要教給學生正確的判斷方法,讓學生知道如何明辨真偽。要通過多種方式教會學生防範邪教的方式方法,讓學生透過邪教形形色色的表演,剝掉邪教的畫皮,看清邪教的騙人伎倆,找出應對邪教的措施和方法,隨時准確識別和揭穿邪教分子的陰謀,不僅保護好自己,避免上當受騙,同時教育挽救上當受騙的親屬和群眾。
同時,還要注意利用學生的作用來擴大宣傳教育效果。因為每個學生都聯系著一個或多個家庭,也聯系著一片社會空間,這個作用不可小視,我們可以通過校內外互動、師生互動,學生和幹部群眾互動等途徑,讓學生把學校集中教育的知識和成果傳送到家庭,傳送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影響和幫助更多的人。
當然,最重要的是針對校園和青少年的特點,以正面教育為主,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社會主義人生理想信念,不斷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養,增強辨別真假是非的能力,從而使他們能自覺反對和抵制等邪教。
B. 預防邪教的措施有哪些
防範和抵制邪教做到「五要」:要做到不聽、不信、不傳;要主動檢舉揭發邪教的違法活動;要破除迷信思想,正確對待生老病死;要正確對待人生坎坷,增強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氣和信心;要樹立科技致富、勤勞致富思想,通過自己的雙手創造美好生活。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組織。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防範和抵制邪教做到「五要」:要做到不聽、不信、不傳;要主動檢舉揭發邪教的違法活動;要破除迷信思想,正確對待生老病死;要正確對待人生坎坷,增強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氣和信心;要樹立科技致富、勤勞致富思想,通過自己的雙手創造美好生活。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組織。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C. 邪教的騙人方法
1.用歪理邪說欺騙人
邪教「教主」要達到斂財、控製成員等目的,首先就要騙人相信,引人崇拜。為此,他們都精心編造一套荒誕離奇的如「末世論」「劫難說」「巫神論」「天國說」等歪理邪說。這是古今中外邪教慣用的謊言。
2.用宗教幌子蒙蔽人
邪教組織為給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騙群眾,逃脫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義,使其在教義、儀式等方面與宗教有著某些相似之處,以欺騙那些有宗教需求而又缺乏宗教知識的群眾,使他們去除戒備,誤以為是參加正常的宗教組織或宗教活動,而實際卻陷入了邪教的泥沼。
3.用治病免災誘惑人
邪教往往在老百姓日常最關心的平安、健康等問題上打主意做文章,通常用治病、免災作為最初的誘餌,鼓吹只有加入他們的組織才能消災避難,治病強身,一年四季「保平安」,從而誘惑群眾加入其組織。
4.用各種把戲嚇唬人
邪教常利用人們對鬼、神等虛構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懼心理,先把人嚇住,然後又兜售免除恐懼的「法寶」——加入邪教組織。如看相算命、裝神弄鬼、螞蟻寫字、白紙顯字、玩符讖等一些荒唐可笑的把戲,均是近年來一些邪教在農村慣用的嚇唬人的伎倆。
5.用小恩小惠籠絡人
邪教活動滋生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一些群眾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看重實惠的現實情況,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籠絡人心,拉人入伙,培養「效忠」意識。
6.用暴力手段脅迫人
一些邪教組織使用暴力強行拉人入伙,並不斷脅迫他們繼續參加違法活動。為鞏固自身勢力,邪教組織還對那些脫離組織的「叛徒」和拉攏其成員的「對手」大打出手。
D. 邪教組織是如何定義的脅迫他人從事邪教如何處罰
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是與現代科學技術相背離的思想活動表現,其傳播對社會具有不利影響。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氣功名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也為現代社會所不容。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這一規定側重於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的行為。
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糾集、糾合他人參加等組織活動,如創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教唆」,是指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圖,並從事某種行為。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進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作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行為。所謂「誘騙」,是指通過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等方式欺騙他人。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動、宣傳,意圖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動的內容,或者意圖使他人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教義而建立的,不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非法組織。與宗教組織相比較,其發展教徒、籌集活動經費、傳教方式是反社會的、反道德的、是邪惡的,故稱之為邪教組織。所謂「會道門」,是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如我國歷史上曾經出現的一貫道、九宮道、哥老會、先天道、後天道等組織。這些帶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會性質的會道門組織,建國後曾經被徹底取締,但近年來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復燃,秘密進行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
其次,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這一方面的規定側重於活動所造成的結果,需要造成了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以及以強身健體為目的的氣功活動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活動,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是與現代科學技術相背離的思想活動表現,其傳播對社會具有不利影響。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氣功名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也為現代社會所不容。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這一規定側重於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的行為。
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糾集、糾合他人參加等組織活動,如創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教唆」,是指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圖,並從事某種行為。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進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作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行為。所謂「誘騙」,是指通過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等方式欺騙他人。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動、宣傳,意圖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動的內容,或者意圖使他人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教義而建立的,不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非法組織。與宗教組織相比較,其發展教徒、籌集活動經費、傳教方式是反社會的、反道德的、是邪惡的,故稱之為邪教組織。所謂「會道門」,是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如我國歷史上曾經出現的一貫道、九宮道、哥老會、先天道、後天道等組織。這些帶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會性質的會道門組織,建國後曾經被徹底取締,但近年來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復燃,秘密進行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
其次,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這一方面的規定側重於活動所造成的結果,需要造成了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以及以強身健體為目的的氣功活動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活動,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 中國法律規定的邪教有哪幾種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就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
司法解釋共16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准;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第一條明確規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對近年來出現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為,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的量刑規定。如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等。
對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司法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七種邪教犯罪行為從重處罰:(一)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四)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五)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七)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司法解釋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第九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司法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號)同時廢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6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7〕3號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 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製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六條 多次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第七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傷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八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
(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七)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又有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明知他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經費、場地、技術、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四條 對於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第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號)同時廢止。
F. 堅決抵制邪教需要通過哪幾種途徑
1. 相信科學,不要迷信
有的人就是相信了迷信,相信所謂的「神教」,以為這個邪教可以給他帶來幸福,以為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
2. 不聽,不傳,不信。
不要亂聽別人的關於邪教的宣傳,也不要去宣傳,不要相信。要宣傳也是多多宣傳一下正能量的事情。
3. 檢舉揭發邪教的違法活動。
如果看到別人在做邪教的違法活動,可以揭發他們,可以阻止他們,不要讓他們一錯再錯。
4. 正確對待人生不順,增強我們自己追求幸福的動力
人生就是這樣,會有起伏,得意時不要忘形,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有能力,可以自己追求自己想要的。
5. 5
要致富,只能靠自己。
樹立好自己的價值觀,人生觀,只有通過自己的雙手,才能創造財富。勤勞才能致富,如果什麼也不做,你的人生不會好,如果什麼也不做,你的身體不會好。
倡導科學生活方式 拒絕一切邪教活動
一邪教主要的侵害對象
1迷信思想嚴重的人。2有宗教情節,經常私設聚會點活動的人。3體弱多病的人。
4工作事業感情生活不順的人。5農村婦女、老人。
二邪教騙人的手法
1魚目混珠:打著宗教或氣功的幌子蒙騙人。
2畫餅充飢:用祛病健身、消災避禍誘惑人。
3弄虛作假:用學習超能力吸引人。
4裝神弄鬼:用各種鬼把戲嚇唬人。
5虛情假意:用小恩小惠收買人。
6不擇手段:不放過親朋好友,拉人入教。喝水
三邪教基本特徵
反對科學,編造邪說。
神化頭目,精神控制。
秘密結社,非法活動。
坑騙信徒,聚斂錢財。
謊稱大難,製造恐慌。
反對政府,仇視社會。
四邪教危害
1對人民的危害
1.使一些人走火入魔,有病不治致死致殘或精神錯亂,自殺、自殘乃至行凶殺人,侵害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不少人受邪教精神控制節衣縮食繳納「奉獻款」,弄得一貧如洗,或離家外出「傳教」,一些邪教頭子還流氓成性,欺騙玩弄女信徒,擾亂一些群眾正常的家庭生活。
3.許多痴迷邪教的人員有田不種、有工不做、有學不上、破壞生產、工作和學習秩序。
4.邪教煽動信眾聚眾鬧事,圍攻政府機關和新聞媒體等單位,影響社會穩定。
5.邪教組織發展一定程度往往野心膨脹,企圖顛覆政權,危害國家政治安全。
2對國家的危害
1.危害國家政治穩定。破壞國內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向公職部門滲透,侵蝕國家機構;挑戰現行政治體制,反對國家政權。
2.危害國家經濟秩序穩定。非法斂財,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進行經濟犯罪,破壞社會生產及財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會秩序穩定。破壞社會治安;蔑視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誣告濫訴,干擾司法正常進行;毒化社會風氣;干涉婚姻,違背人倫,破壞家庭。
4.危害社會思想穩定。編造歪理邪說,製造思想混亂;製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氣氛;反科學、反文明,褻瀆人文精神。
5.踐踏人權。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扼殺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權;詆毀宗教,傷害信教群眾的名譽權。
五
遇到邪教活動怎麼辦?
發現邪教活動, 要做到不聽、不信、不傳,並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
發現有人散發邪教宣傳品或進行其他反動宣傳煽動活動,應立即制止,並想方設法報警。
收到印有邪教宣傳內容的人民幣,不要繼續使用,可到銀行進行兌換。
發現有人組織邪教秘密聚會或參與邪教活動,應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或報告基層黨政組織。
接到宣揚邪教的電話、簡訊、電子郵件,要直接掛斷和刪除,並做到不聽、不信、不傳。
當有人拉攏自己加入邪教時,要堅定立場,決不上當受騙,同時要嚴厲指出其行為是違法活動,勸其迷途知返,並向公安機關報警。
當發現親屬朋友誤入邪教歧途時,要從關心愛護的角度耐心細致地說服勸阻,或積極請有關部門和社區、村幹部進行教育,努力使他們走出邪教。
出國出境遇到邪教人員的反動宣傳活動,應態度堅決,做到不理睬、不答復、不參與、不接受、不傳播、不上鉤。
G. 以下不屬於邪教組織常用騙人手法是什麼
以下不屬於邪教組織常用騙人手法是網路彩票。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屬於邪教組織常用騙人手法為為以宗教名義為掩護,小恩小惠騙取信任,用脫教遭報應嚇人。
H. 開展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方法有哪些
1、搞好宣傳普及,讓群眾熟知邪教活動的規律、內容、害處。
2、落實防範措施,把握邪教逢喜必鬧特點,搞好敏感時期防控。
3、加大打擊力度,堅持露面就打露面嚴打,讓邪教無處藏身。
I. 如何防範邪教
1、破除迷信思想,宣傳正確的健康觀。人吃五穀雜糧,沒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沒有什麼人能逃避得了;但更多的疾病是可以通過科學的醫治恢復健康的,要相信科學,不信巫術,不信邪教。
2、堅定生活信心,宣傳正確的人生觀。面對挫折,關鍵的是人生的態度。要勇於進取,理智地分析現實原因,在哪裡摔倒,再從哪裡爬起來,這是改變命運的唯一正確選擇,千萬不能為尋求解脫而誤入邪教泥潭。
3、弘揚勤勞勇敢美德,宣傳正確的致富觀。天上不會掉餡餅,幸福全靠勤勞來。國家有好政策,生活暫時不富裕不要緊,只要有志氣、肯學習、能吃苦,那麼,科學種田、科學養殖等許多辦法都可以讓我們富起來,就是沒有看見哪個人相信邪教可以富起來。
4、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堅決與邪教做斗爭。邪教要清除,全區人民要共同努力。在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陌生人上門活動,故弄玄虛,神神道道,或者說什麼「災難要來了」向我們宣傳邪教等等,就要警惕了。這時候,
一是不要信他的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