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中關於出租房屋的規定
1.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出租一旦你承租了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你的租賃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有人會質疑: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這事。2.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異議,提異議時間為6個月
。3.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被查封,可以退租。4.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不用擔心租期到了被趕出去!
除非是居住特別不滿意,租房人都不太願意搬家:一是搬家特別辛苦是會增加很多成本和費用。5.近親屬的購買權優先於租房人,租房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