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審計的方法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活動過程中所運用的各種手段的總稱。
審計方法是人們在審計工作的長期實踐中總結創立的,這些方法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審計方法也不斷地改進和發展,並逐步完善和提高,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科學方法體系。
目前常用的審計方法包括審計基本方法和審計技術方法兩類;
審計基本方法是指審計調查、分析、調整和報告;
審計技術方法是指核對法、審閱法、查詢法、分析法、盤存法、實驗鑒定法、詳查法、抽查法等。
它們有機地組合成為一個完整的審計方法體系。
Ⅱ 審計方法包括哪些
審計方法包括:
1、「因果分析法」與「果因分析法」
2.、窗簾中間拉開式」審計法。
Ⅲ 審計方法有哪些
審計方法:詢問法、審核法、觀察法、函證法、監盤法、「因果分析法」、「窗簾中間拉開式」法、「遵循性」審計法與「思維創新」審計法、解剖麻雀」審計法與「高屋建瓴」審計法、「否定之否定」審計法。
詢問法也稱為訪談法,是指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進行面對面交談,以了解有關情況、收集審計證據的一種方法。詢問法的使用范圍包括:在計劃階段中了解情況,實施階段時收集證據,報告階段相互溝通情況等。內審人員在實施時要注意同時要有兩名審計人中在場。
函證法是為證明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載事項而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函詢證,要求第三方就業務和相關金額確認,如果函證結果不滿意,應當實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獲得相應的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
Ⅳ 審計方法有哪幾種
審計方法有8種。
根據不同分類有不同的審計方法,一般來說包括:審核法、審閱法、函證法、核對法、順查法、逆查法、詳查法、抽查法8種。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活動過程中所運用的各種手段的總稱。審計方法是人們在審計工作的長期實踐中總結創立的,根據不同分類有不同的審計方法。
具體方法如下:
1、審核法。
對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章進行審閱與核對,這方面占審計工作的比重比較大。它主要在查閱會計資料、預算、計劃、會議記錄及各種規章制度等資料使用。
2、審閱法。
通過對被查單位有關書面資料進行仔細觀察和閱讀來取得查賬證據的一種查賬技術方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理論、方法等查賬標准或依據對書面資料進行審閱,藉以鑒別資料本身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理、合理及有效。
3、函證法。
審計人員通過給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函,以了解情況取得證據的一種調查方法。
4、核對法。
對賬簿記錄(包括相關資料)兩處或兩處以上的同一數值或有關數據進行互相對照,旨在查明賬賬、賬證、賬實、賬表是否相符,以便證實賬簿記錄是否正確,有無錯賬、漏賬、重賬,有無營私舞弊、違法亂紀行為。
5、順查法。
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依次從起點查到終點的審計方法。
6、逆查法。
按照會計業務核算相反的順序依次進行審查的方法。
7、詳查法。
對被審計的某類經濟業務和會計資料的全部內容毫無遺漏地進行全面詳細審查的方法。
8、抽查法。
從受審事項的全部帳目和業務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本審查,並根據樣本審查的結果對總體的特徵進行推斷的一種審計方法。
Ⅳ 審計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審計方法(Audit method) 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按照搜集證據時所使用的方法,審計程序(即審計方法)可以分為: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
檢查記錄或文件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1、檢查記錄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於記錄或文件的來源和性質。
2、在檢查內部記錄或文件時,其可靠性則取決於生成該記錄或文件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將檢查用作控制測試的一個例子,是檢查記錄以獲取關於授權的審計證據。
3、某些文件是表明一項資產存在的直接審計證據,如構成金融工具的股票或債券,但檢查此類文件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所有權或計價的審計證據。
4、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觀察
1、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例如,對客戶執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2、觀察可以提供執行有關過程或程序的審計證據,但觀察所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注意:一般觀察程序是針對內部控制執行的情況。主要用於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控制測試中。
(三)詢問
1、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1)了解管理層過去所聲稱意圖的實現情況、(2)選擇某項特別措施時聲稱的原因以及(3)實施某項具體措施的能力,可以為佐證通過詢問獲取的證據提供相關信息。
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四)函證
1、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但是,函證不必僅僅局限於賬戶余額。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要求對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可能在詢證函中詢問協議是否作過修改,如果作過修改,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相關的詳細信息。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於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如不存在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收入確認的「背後協議」。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提示:重新執行只能用於控制測試。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
Ⅵ 審計有哪八種方法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Ⅶ 審計的方法有哪些
審計的一般方法,按照審計工作的順序和會計業務處理程序的關系,有順查法和逆查法之分。(一)順查法。又叫正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程序進行分類審查的一種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憑證的發生時間順序進行檢查,逐一核對。(二)逆查法。又叫倒查法,它是按照會計業務處理的相反程序既在檢查過程中逆著記賬程序進行檢查的方法。審計方法按照審查經濟業務資料的規模大小和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的大小不同,又有詳查法和抽樣法之分。(一)詳查法。又稱詳細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進行詳細的審核檢查,以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二)抽樣法。又稱抽樣審計,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審查,藉以推斷總體有無錯誤和舞弊的一種方法,進而判斷評價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效益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Ⅷ 審計方法有哪些
一般將傳統審計方法歸納為七大類: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隨著審計技術的發展,一些新方法得到使用,新審計准則對審計方法進行了新的歸納,列舉了八大類方法: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較之以前的方法內涵更加豐富,描述更加准確。其中幾類審計方法對資源審計來說仍是必須和有效的。
Ⅸ 審計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哪些
審計程序(即審計方法)可以分為: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
檢查記錄或文件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1.檢查記錄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於記錄或文件的來源和性質。
2.在檢查內部記錄或文件時,其可靠性則取決於生成該記錄或文件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將檢查用作控制測試的一個例子,是檢查記錄以獲取關於授權的審計證據。
3.某些文件是表明一項資產存在的直接審計證據,如構成金融工具的股票或債券,但檢查此類文件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所有權或計價的審計證據。
4.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觀察
1.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例如,對客戶執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2.觀察可以提供執行有關過程或程序的審計證據,但觀察所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受到限制。
注意:一般觀察程序是針對內部控制執行的情況。主要用於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控制測試中。
(三)詢問
1.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3.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1)了解管理層過去所聲稱意圖的實現情況、(2)選擇某項特別措施時聲稱的原因以及(3)實施某項具體措施的能力,可以為佐證通過詢問獲取的證據提供相關信息。
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四)函證
1.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但是,函證不必僅僅局限於賬戶余額。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要求對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可能在詢證函中詢問協議是否作過修改,如果作過修改,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相關的詳細信息。
3.函證程序還可以用於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如不存在可能影響被審計單位收入確認的「背後協議」。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提示:重新執行只能用於控制測試。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