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繼承如何分割
繼承的房產,如果沒有遺囑明確房產只給一方繼承的,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有遺囑明確意思表示遺產只給一方的,不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貳』 房產繼承如何分割
房產繼承的分割方式如下:
1、房產繼承時,首先看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者是否與他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
2、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分割房產;
3、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則應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房產,原則上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等分割房產份額。
房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第九百三十五條 因委託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叄』 房子財產繼承如何分割
房子財產繼承分割方法如下:
1、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按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等。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後復婚房子是否還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離婚後再復婚房子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1、如果當時離婚時有約定,那麼就根據約定執行,一般情況下離婚後再復婚房子屬於婚前財產;
2、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就證明婚姻關系已經終結了,之後購買的房產是婚後的個人財產。如果又復婚了,就房產而言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