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機關有哪些執法手段
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技術手段
⑵ 行政執法監督具體措施有哪些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1)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2)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表現——通常採取:
1、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2、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3、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⑶ 行政執法適用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執行的主要方法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處理;依法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來抵繳罰款;以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⑷ 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為了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五種方式:責令履行、確認無效、撤銷、責令補正或更正、確認違法。 責令履行。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緩作為」這兩種行政違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責令「作為」。 確認無效。對不具有法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沒有法定依據等存在嚴重和明顯法律缺陷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無效。無效就意味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被確認無效後,原則上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作出前狀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恢復。 撤銷。對於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和明顯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撤銷,但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銷的除外,因為有的行為無法撤銷或者撤銷會導致更嚴重後果。一般情況下,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履行相關義務,被撤銷後,該行為從作出之日起無效,法定從撤銷之日起無效的例外。行為被撤銷後,如果相關義務已履行或者已執行的,能夠恢復的應當恢復。 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對於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等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確認違法。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責令其「作為」已無實際意義,不可撤銷或者依法不予撤銷等的行政違法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該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並採取補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⑸ 行政機關在調查程序中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⑹ 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方法
1、獨立檢查和聯合檢查相結合。
2、自查與組織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檢查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執法檢查通知書,對本機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以及遵守政紀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全面、實事求是的自我檢查。組織檢查,是由政府或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執法檢查組,在監察對象自查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檢查。
3、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全面檢查,是對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作全面的系統的檢查和了解,以便對被檢查對象作出整體評價。重點檢查,是指在眾多的被檢查單位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單位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在諸多問題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檢查。
全面檢查,一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二是檢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本系統、本部門的經濟和工作運行情況;三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情況。重點檢查主要檢查以下情況:一是就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二是根據執法監察的具體任務和主要內容所確定的必須檢查的問題;三是根據政府機關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某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四是對地位重要或問題突出、影響較大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4、執法檢查與查辦案件相結合。執法監察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查處監督檢查中揭露出來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上。通過執法檢查活動查出違紀問題,為案件調查提供了信息和線索;通過檢查中的案件調查,查出更深層次的問題,使執法檢查活動進一步深化。
5、事前監察與跟蹤監察相結合。
⑺ 衛生行政執法的方式有哪5種
衛生行政執法的五種方式有: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⑻ 行政執法有哪些基本方式
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節制的機制,通過命令、指揮、控制、規定、指令等實施政策執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優點在於它具有強制性,並且能夠依託行政體制內的各種行政資源,迅速有力地推動行政執行的實施。
2、法律手段。指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法令,對行政執行的實施過程進行規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執行中的外在約束因素,對行政執行的內外部關系均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普遍性的規范作用。
3、經濟手段。指行政機關運用包括稅收、罰款、政府開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內的各種經濟杠桿,在尊重經濟規律的前提下,通過調節經濟變數的關系,達到行政執行的目的。
4、教育手段。指行政機關通過宣傳、動員、感化、鼓舞等溝通方式,將政策理念輸人到人們腦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內容和意義,自覺地為行政執行服務。
行政執行是由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的
這就規定了行政執行的基本主體,也就是說,只有行政管理機構才具有行政執行的法定權力。當然,有時候非行政管理機構的社會團體和個人也可能參與行政執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機構授權的情況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才是允許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執行也是一種行政權力的運用形式,而法律只將行政權力賦予行政管理機構,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機構才有權實施行政決策,否則,如果非行政管理機構從事行政執行工作,就被視為一種越權行為。
⑼ 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問題一:行政執法類別有哪些?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9、行政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
問題二:財政部門行政執法內容包括哪些 各級財政的行政執法內容不定相同。
財政行政執法內容一般主要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認定、會計代理記帳機構執業資格認定、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 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注冊會計師執業許可、國有資產評估核准、公開招投標以外 *** 采購事項審批、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審批、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審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審批、國家儲備物資資金管理事項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賬戶設立審批、財政貼息項目審批、教育、科技、文化專項經費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立項審批等。
問題三: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主要有,(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六)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情況;
(七)行政復議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問題四:什麼是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是指在實現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范,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社會的目的的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行政執法行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而這里所講的行政執法,則主要指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由此可見,對於行政執法的概念,我們必須把握它的四點基本內容:1.行政執法的主體,即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必...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作為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實施、適用法律規范的一種基本方式,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一)行政執法是實施國家法律規范的主要途徑現代社會應是法治社會,現代國家應是法治國家。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引起的權力和利益格局變動,必須用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調整。因而依法治國、走法治國家之路也就成...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行政執法行為內容繁雜、形式多樣,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各種分類: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區分羈束裁量...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內容繁雜、形式多樣,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各種分類:(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
問題五:什麼是檔案行政執法? 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答:檔案行政執法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檔案事務行政管理過程中,對具體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內容是:檔案行政檢查、檔案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檔案行政處罰、檔案行政強制、檔案行政獎勵、檔案行政仲裁等。檔案行政執法是檔案工作領域中的一種特殊的管理行為,其主要特徵如下:(一)檔案行政執法的行為主體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檔案行政執法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權的行為,一方面必須嚴格依法作為,另一方面必須按法定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三)檔案行政執法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會直接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後果。 摘自《徐州檔案》
問題六:城管執法的內容有哪些 城管執法的內容:
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房屋建設拆遷工地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商鋪招牌等14個方面。
1、園林綠化執法
我國關於園林綠化的警察權法規目前特別多,很多省市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等地方立法都有這方面的規定。本文則是以現行有效的《城市綠化條例》為依據進行的分析。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是宣示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四章罰則則具體規定對下列損壞行為進行懲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罰款數額,從公物法理論的角度觀察,這些罰則條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警察權」的屬性特點。
一.保護內容是城市公物。具體的說,有以下種類的公物受到公物警察權的保護。
(1)城市樹木花草
現行的《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這些物,是標準的行政公物。
(2)城市綠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植物綠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綠化用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的說是作為城市人民 *** 掌控下的國有土地。對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別保護是理所當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況下,容易與其他土地法規形成競合重疊。同時一般來說,佔用綠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該並罰還是吸收,法無明文。
(3)城市綠化設施
設施並不屬於樹木和綠化的植物,但是也與綠化有密切的關系。這里的綠化設施,應該主要是指城市建設部門建設的關於植物養護的固定設施。設施作為行政權的客體物,並非「公營造物」「公法上的設施」等組織體。在城市綠化方面,類似的「公營造物」組織體是作為 *** 主管的作為事業單位的園林處,他們以自己的成員和自有的設備,負責城市綠化的「公物負擔」。
(4)城市古樹名木。
城市古樹名木有其自身的特點,即有時候不屬於從行政機關的所有。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何以仍然對其提供公物警察權的保護?從法理上看,古樹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經起到了公用徵收徵用的效果,或者作為准徵用行政機關取得「公物權原」, *** 也為私有或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別「公物負擔」,這些古樹名木足以構成行政法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規可以規定其公物警察權。
二、保護權的警察性。
(1)公物保護警察權首先是一種是行政權。警察性並不意味著歸屬於狹義的警察機關。這些破壞公物的違法行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機關之行政權加以保護的,只有在一般行政權不足的時候,才會動用人身強制方面的警察權,即《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護警察權具有警察屬性。即以使用強制權和處罰權為標志。
三、打擊的目標是損壞行為。這些損壞、擅自修剪、擅自砍伐、砍伐、擅自佔用等,自屬於行為罰,擅自,意味者經過行政機關許可得免除其違法性。但是這些行為具有現實的可懲罰性,一般來說仍然
需要危害後果的出現才能啟動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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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害鄲憤肝......>>
問題八:行政執法的內涵是什麼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主要特徵
行政執法責任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首先,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法律制度。其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的;其二,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分解確定的;其三,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為內容並適用於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其四,行政執法責任制追究的是基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行政責任等法律責任。
其次,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全面性的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廣泛適用於所有行政執法活動並涵蓋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其內容以法定職權的產生、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執法人員管理、法定職權職責的分解、執法質量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為主,並涉及執法活動檢查、備案審查、執法程序、處罰監督、行政賠償、執法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主體不僅是行政法上的主體,即不僅是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包括依法接受委託的組織以及內設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依法接受委託的組織、內設執法機構以及行政執法人員都是行政執法責任主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追償原則和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明確、分解、落實、考評和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綜合監督制約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應當將受委託組織、行政執法主體內設機構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列為責任主體之一。
第四,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的是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這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提法,表明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問題是行政職權的行使和行政職責的承擔問題。通過分解職權與職責,量化指標,確定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並通過自身監督機制與外在的評議考核、錯案追究等激勵機制來促進依法行政,最終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與質量。
問題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市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臨時佔道、設置商亭(棚、廈)、攤點、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臨街面的裝修改建的審批.
4、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末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的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 *** 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建築施工對大氣造成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市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道路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或偽造衛生許可證,以及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文化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游戲娛樂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中小學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檯球、電子游戲機等經營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或未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9、對未領取准養證私自養犬,偽造、冒用准養證、免疫證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應當實行而未實行拴養、圈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組織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市 *** 的規范性文件。
(三)做好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爭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等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管理和培訓等工作。
(四)組織查處城市管理中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違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違法案件;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城市管理集中執法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 *** 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