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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海上設施的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19 19:06:09

Ⅰ 船舶停靠港口時是如何系纜的

系纜樁是指系指固定在甲板上或碼頭邊用以系攬纜繩的妝柱。一般由金屬鑄造或焊接而成。因為使用時其受力很大,所以要求其基座十分牢固。有單十字纜樁、雙十字纜樁、直立式纜樁、斜立式纜樁和羊角形纜樁等。

這種東西,一般正規的碼頭上都有,它們會沿著碼頭岸線一排整齊的排列,兩個系纜樁之間間距在15-20米之間,它是船舶靠船的主要參照物。

在海上的是浮筒,也可以起到纜樁的作用。

話不多說,放圖

關於系纜,港口一般有專門的解系纜工作人員。有的碼頭是有專門的解系纜公司來做。有的碼頭是由碼頭上的工人來做。

船靠碼頭時,水手會把一根系在粗纜繩上的末端有個較重頭子的繩子甩到岸上(撇纜),或者碼頭的水手把繩子甩到船上,然後,把粗重的纜繩通過一些裝置,扯到纜樁附近,把繩結套上,後面的纜繩慢慢綳緊,調整至合適的長度就行了。

注意事項

1、作業前穿好救生衣、防雜鞋,戴好合適的防護手套、安全帽。

2、碼頭操作人員提前10分鍾到達現場,檢查有無妨礙作業和行走的障礙物。檢查系纜樁是否完好,確保系纜作業設施和現場環境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3、在系纜作業時,要合理站位,嚴禁跨於纜繩的正上方和站在纜繩拉伸的方向、彎曲的內測。

4、通常第一根為前倒纜,接著為後倒纜,在系好前後倒纜後,此時船舶調整船身,碼頭班長或值班人員應及時與船方溝通讓船舶前移或後移,以便對准碼頭裝卸口。

5、纜繩絞進過程中,一般應兩根纜一並絞進,分別挽樁,同時注意兩根纜繩受力均勻,每次系纜的纜數不超過2根。

6、系纜全部結束後,帶纜人員應與船方確認靠泊是否到位,如需調整請告知船方前移或後退多少米。若到位,碼頭帶纜人員應及時告知船方以便船方及時剎纜車。

7、非系纜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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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集結上船和海上航渡時的行動方法有哪些

1.集結上船

從陸戰分隊向上船地域集結時起,到各分隊上船裝載完畢離開上船點時止,為集結上船階段。隱蔽集結上船是保證達成兩棲進攻突然性,掌握作戰主動權的重要環節。海軍陸戰隊在集結上船的准備和實施中,其主要工作是:選擇上船地域;確定上船點的數量和間隔,組織上船地域的防禦;上船地域要保障輸送艦船能疏散隱蔽安全地停泊和待機;要有可供人員、物資裝備上船裝載所需的岸灘和港灣碼頭;其陸上需要有容納裝備器材的地域;要有良好的道路條件,便於陸戰分隊機動和向上船點接近。

通常一個營在一個上船點上船,上船點與上船點的間隔通常為2公里左右。在陸戰兵力和物資器材未抵達上船點之前,上船地域的所有工程設施和防禦部署均應准備完畢。

進入上船地域和上船之前都應開設指揮所,按計劃組織部隊行動。部隊進入上船地域的時間一般不宜過早,以免暴露作戰意圖和疲憊部隊。通常根據上級的命令或按計劃進入便可。

當陸戰部隊接到進入上船地域的命令後,即可分多路,隱蔽向上船地域開進。抵達上船地域後應組織部隊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隱蔽疏散和配置。各部隊配置地域應盡可能靠近自己的上船點,以便能迅速地上船。

在進入上船地域後和上船之前,陸戰部隊指揮員還應;組組建立各種警戒,加強偽裝和搞好與各方的協同等。

當陸戰分隊進入指定待機地域後,要立即報告上級,並和上船指揮所取得聯系,以便把工作重心放在組織上船上,並根據上級指揮所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單位上船的有關事項。

各陸戰分隊接到進一步指示後,立即做好上船的各項准備工作,進行戰斗動員。條件允許時,陸戰部分隊指揮員還可組織有關幹部對上船點的位置、地形、行進路線進行現地勘察。

當海軍陸戰隊接到上船載的命令後,應按上船指揮所的有關規定,緊張而有秩序地組織上船。

上船裝載的基本要求是,(1)要基本保持建制,有利於保持戰術單位的完整和便於指揮;(2)物資、裝備、人員在艦艇上的位置和放置必須便於下船卸載;(3)重裝備、彈葯和重要物資應分裝;(4)易燃、易爆物品應隔離、分裝,並指定專人看管;(5)根據戰斗需要和計劃,協助水面艦艇進行對空對海作戰任務;(6)指揮所應和登陸輸送隊指揮員在同一艘艦上,以便於指揮;(7)整個上船行動,應隱蔽快速,並盡可能縮短上船時間。

上船裝載的時機應根據作戰計劃,人員技術兵器和物資器材的數量、上船地域條件、上船的方法和敵人對上船行動的威脅程度而定。通常整個上船裝載行動,在夜暗、黃昏、視度不良等條件下隱蔽迅速地進行。

陸戰隊各級指揮員應親自檢查上船裝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上船完畢後應向上級報告,並根據上船指揮所的命令迅速離開碼頭,到指定海域疏散待機。如無待機階段時,則可直接駛往編隊匯合區,進入航行序列。

2.海上航渡

從輸送陸戰分隊的艦船離開上船點時起,至兩棲編隊抵達展開線時止,為海上航渡階段。在此階段中,海軍陸戰隊指揮員主要是協同登陸輸送隊指揮員組織好海上航渡,確保海上航渡中的安全。

當在海上航渡中出現敵情和意外情況時,陸戰部分隊指揮員應協助艦上指揮員組織好本部人員進行抗擊和損管堵漏。

——引自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世界軍事網路之作戰謀略》

Ⅲ 船舶靠泊管理規定_船舶停靠碼頭的管理規定

船舶靠泊就是指船停靠碼頭,船舶靠泊也是有管理規定的,這樣可以對船舶景進行管理。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船舶靠泊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當前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促進港口結構調整,保障碼頭及船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沿海碼頭貨運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裝碼頭。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全國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標准規范和制度,並指導實施工作。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定和監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港碼頭靠泊能力監管工作。

第四條 沿海碼頭應當按照確定的靠泊等級接靠貨運船舶。但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以減載靠泊或清艙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五條 碼頭靠泊等級按下列之一確定:

(一)碼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

(二)已通過碼頭結構加固改造,並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

第六條 需減載靠泊的碼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液體散貨碼頭;

(二)碼頭靠泊等級為25萬噸級及以下;

(三)碼頭水工建築物的安全性評估為A級,使用性和耐久性為A級或B級;

(四)靠泊船舶應減載至靠泊等級所允許的船舶載重噸之內;

(五)核算靠泊限定條件時靠泊速度不小於規范允許的下限,離泊風速不小於八級,緊急離泊波高不小於船舶裝卸作業的允許波高;

(六)樁基碼頭竣工驗收後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15年之內、重力式碼頭竣工驗收後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30年之內。

第七條 減載靠泊的碼頭能力等級由港口經營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檢測單位、設計單位進行檢測評估和論證,並將碼頭的檢測評估和能力論證 報告 報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竣工驗收後未滿5年且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的碼頭,可不進行檢測評估。

論證工作原則上應由原工程設計單位承擔。碼頭能力論證報告的內容、檢測評估和論證工作應按部沿海碼頭加固改造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設計、引航等單位和專家根據以下要求對港口經營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

(一)碼頭結構及附屬設施靠泊能力及要求;

(二)航道、港池等條件及要求;

(三)碼頭泊位安全裝卸要求;

(四)系靠泊要求。

通過復核的,可允許接靠上浮1個靠泊等級的減載船舶。

第九條 對因港口生產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級為15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泊位,滿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碼頭加固改造時結構等級提高不超過2級的,經復核,可允許接靠上浮2個靠泊等級的減載船舶,並從嚴控制。

第十條 經核定的減載靠泊等級及相關靠泊限定條件、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公布,並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集中公布。

第十一條 清艙移泊的碼頭靠泊等級和要求,應參照本規定中有關減載靠泊的條款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准進行論證、確定,並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對同一碼頭靠泊不超過核定允許進行減載靠泊或清艙移泊的最大船舶噸級范圍內、符合靠泊限定條件的船舶,相關管理部門不得要求進行重復論證或核定。

第三章靠泊管理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減載靠泊和清艙移泊作業,應當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前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引航機構應當執行有關靠泊管理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務。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及本規定的要求安排碼頭泊位和生產作業,確保港口生產安全,並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現場監管。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區域內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靠泊等級,是指碼頭允許接靠滿載船舶的噸級。船舶噸級的劃分按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海港平面設計規范中設計船型系列執行。

(二)減載靠泊,是指依據本規定最大載重量超過碼頭靠泊等級的船舶在未滿載(包括集裝箱船未滿箱位)情況下靠泊碼頭的活動。

(三)碼頭靠泊等級上浮1級、2級,是指減載船舶的噸級比碼頭靠泊等級按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中設計船型序列高出1個等級、2個等級。

(四)清艙移泊,是指靠泊船舶在卸載過程中從原泊位移至另一泊位進行剩餘少量貨物(不超過該船舶設計滿載情況下載貨量的10%)卸載的活動。

第十八條 按部2006年碼頭靠泊能力核查有關規定已進行靠泊能力核定的碼頭,應按交通運輸部、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等級和條件進行靠泊,不適用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按原規定執行。長江干線南京以下港口碼頭貨運船舶靠泊活動和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

船舶靠、離碼頭安全帶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在船舶靠離泊作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離泊作業安全進行,確保參與船舶靠離泊作業的人員人身安全和船舶、碼頭等設施安全,根據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規,結合我港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離泊、船舶移泊、船舶絞位(又稱絞船)作業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三條 公司調度室是公司船舶靠、離碼頭的組織、指揮主責部門。

第四條 門機隊當班門機司機在船舶靠、離碼頭作業時,必須在位,並服從指導員的統一指揮。

第五條 協力單位當班值班調度必須與單船指導員保持信息暢通,並服從指導員的統一指揮。

第三章 安全控制流程

第六條 調度室值班調度在接到聯合調度中心預靠船舶起錨通知後,提前確定該船哪一舷靠泊(在滿足作業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按船方或引航員的要求靠泊),並及時通知指導員接船。

第七條 指導員在接到值班調度接船通知後,要立即核實泊位情況,確保預靠泊位岸線長度、門機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條件,並將適應情況及時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員。然後,用旗(白天)或燈(夜間)標識預靠船舶駕駛台對應的位置,並告知船方或引航員。

第八條 指導員應使用高頻與船方保持聯系,在船舶進港池前(或者離港前)三十分鍾,確認帶攬工是否就位、人數是否充足(船長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人),並平均安排在船頭與船尾且一字排開站整齊。船舶在系解纜過程中,指導員要組織並監督帶攬工按照安全規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進行船舶系解纜作業。第四章帶攬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協作單位帶纜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離港前)半個小時內到達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員、指導員、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離碼頭時的帶纜工作。

第十條 帶纜工進入作業現場必須拿好對講機,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條 在船舶逐漸靠近碼頭時,帶纜工要時刻注意船舶位置的變化,尤其是在達到船上水手撇纜范圍內時,帶纜工務必關注撇纜水手的動態,在撇出纜繩前,提前轉移到安全位置。

第十二條 纜繩在套入纜樁之前要聽從引航員、指導員、船方(大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適的位置及時聯系指導員並調整。

第十三條 帶纜工與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時,注意文明用語,表達要清晰,聲音要洪亮。

第十四條 在船上機械絞緊纜繩時必須與上樁纜繩保持安全距離,警惕纜繩斷裂彈到身體。

第十五條 帶纜工不能站在繩環內和受力的纜繩上。

第十六條 帶纜工向船上撇纜時,要提醒船上人員遠離投纜區。

第十七條 船舶靠妥之後,帶攬工須確認引航員、指導員、船方(大副、二副)沒有其他要求後才能離開。

第十八條在解纜、絞船過程中同樣適用以上操作規程。 第五章 特殊情況下的要求

第十九條 在氣候條件惡劣的情況下,指導員要提示帶纜工注意靠、離泊帶纜作業時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條 當碼頭前沿涌浪和風力過大時,指導員要提示帶纜工注意海浪涌進的水流以及風向,確認帶纜作業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當船舶靠妥之後,指導員發現位置不合適或者影響鄰近船舶作業時,帶纜工人需要服從指導員提出的船舶移泊、絞位等要求。

船舶停靠碼頭的方式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有首先靠,艉先靠和平行靠。

普通中小船一般採取頂風頂流首先靠,這樣一般不太需要拖輪的協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錨和車就能靠泊。

大型船舶一般採取前後拖輪協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較笨重,依靠自身設備靠泊比較困難,所以必須需要拖輪的協助。

而採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滾裝的客貨船,這用船一般是雙車加首側推,操作相對靈活,

另外,這類船都有汽車裝卸橋板,以前的船舶多數都安裝在尾部,所以為了裝卸方便,採取此種靠泊。不過現在的滾裝船首尾都有橋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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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靠船設施主要有什麼構成

1.靠泊設施(Wharf)
靠泊設施主要由碼頭岸線和碼頭岸壁組成。碼頭岸線是供來港裝卸的集裝箱船舶停靠使用,長度根據所停靠船舶的主要技術參數及有關安全規定而定;碼頭岸壁一般是指集裝箱船停靠時所需的系船設施,岸壁上設有系船柱,用於船靠碼頭時通過纜繩將船拴住,岸壁上還應設置預防碰撞裝置,通常為橡膠材料製作。
2.碼頭前沿(Frontier)
碼頭前沿是指沿碼頭岸壁到集裝箱編排場(或稱編組場)之間的碼頭面積,設有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及其運行軌道。碼頭前沿的寬度可根據岸邊集裝箱起重機的跨距和使用的其他裝卸機械種類而定,一般為40m左右。
3.集裝箱編排(組)場(Container Marshalling Yard)
集裝箱編排(組)場又稱前方堆場,是指把准備即將裝船的集裝箱排列待裝以及為即將卸下的集裝箱准備好場地和堆放的位置,通常布置在碼頭前沿與集裝箱堆場之間,主要作用是保證船舶裝卸作業快速而不間斷地進行。通常在集裝箱編排場上按集裝箱的尺寸預先在場地上用白線或黃線凰好方格即箱位,箱位上編上「箱位號」,當集裝箱裝船時,可按照船舶的配載圖找到這些待裝箱的箱位號,然後有次序地進行裝船。
4.集裝箱堆場(Container Yard,CY)
集裝箱堆場又稱後方堆場,是指進行集裝箱交接、保管重箱和安全檢查的場所,有的還包括存放底盤車的場地。堆場面積的大小必須適應集裝箱吞吐量的要求,應根據船型的裝載能力及到港的船舶密度、裝卸工藝系統,集裝箱在堆場上的排列形式等計算、分析確定。
集裝箱在堆場上的排列形式一般有「縱橫排列法」(即將集裝箱按縱向或橫向排列,此法應用較多),「人字形排列法」(即集裝箱在堆場放成「人」字形,適用於底盤車裝卸作業方式)。
5.集裝箱貨運站(Container Frei曲t Station,CFS)
有的設在碼頭之內,也有的設在碼頭之外。貨運站是拼箱貨物進行拆箱和裝箱,並對這些貨物進行貯存、防護和收發交接的作業場所,主要任務是出口拼箱貨的接收、裝箱,進口拼箱貨的拆箱、交貨等。貨運站應配備拆裝箱及場地堆碼用的小型裝卸機械及有關設備,貨運站的規模應根據拆裝箱量及不平衡性綜合確定。
6.控制塔(Contr01 Tower)
這是集裝箱碼頭作業的指揮中心。主要任務是監視和指揮船舶裝卸作業及堆場作業。控制塔應設在碼頭的最高處,以便能清楚看到碼頭所有集裝箱的箱位及全部作業情況。
7.大門(Gate)
這是集裝箱碼頭的出人口,也是劃分集裝箱碼頭與其他部門責任的地方。所有進出集裝箱碼頭的集裝箱均在門房進行檢查,辦理交接手續並製作有關單據。
8.維修車間(Maintenance Shop)
這是對集裝箱及其專用機械進行檢查、修理和保養的場所。維修車間的規模應根據集裝箱的損壞率、修理的期限、碼頭內使用的車輛和裝卸機械的種類、數量及檢修內容等確定。維修車間應配備維修設備。
9.集裝箱清洗場(Container Washing Station)
主要任務是對集裝箱污物進行清掃、沖洗,一般設在後方並配有多種清洗設施。
10.碼頭辦公樓(Terminal Building)
集裝箱碼頭辦公大樓是集裝箱碼頭行政、業務管理的大本營,目前已基本上實現了電子化管理,最終達到管理的自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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