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據不足怎麼辦
證據不足的處理: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兩次。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⑵ 瑕疵證據補正規則
瑕疵證據補正規則對於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瑕疵證據資格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使瑕疵證據的採納與排除有了明確依據。通過對瑕疵證據的概念進行論述,為瑕疵證據補正規則的適用確定一個基本范圍,進而再對瑕疵證據補正規則適用中的原則以及具體方式加以分析,將有助於在司法實踐中全面適用這一規則。瑕疵證據可以合法修補。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補正證據存在的瑕疵:徵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後認可;修正錯誤;重新實施偵查行為並重新製作筆錄;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
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
(二)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復制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持拘留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被拘留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取得聯系,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因此,此種情況屬於異地拘留程序上的瑕疵。但問題是,異地拘留程序並未針對某一特定的證據,在此適用瑕疵證據補救規則便難免有擴大適用之嫌。
⑶ 行政處罰中證據遺失如何補救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滅失,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應該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有其他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⑷ 案件證據不足的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案子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為:1、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最多兩次;2、如果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⑸ 如果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如借條等不慎丟失了怎樣補救
您好,關於如何在借條掉失證明借貸關系的具體方法如下:
一、找證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司法實踐中,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錄音證明借貸事實
但是應當強調錄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錄音者必須是債務人。如果被錄音者不承認是本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例如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
4、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因此錄音時講話的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應該選擇在一些公眾場合進行;
6、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因為法院或者鑒定機構可能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
7、錄音可以公證。如果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
三、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
作為債權人如果不慎將借條遺失,先不要急著向法院起訴。因為對方如果察覺借條遺失而賴賬,你只能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這時你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訂計劃、簽協議,條件可放寬。
⑹ 交通肇事判決生效後,由於當於遺漏證據,是否還可以有補救的方法
你好!法院判決生效後,你可以提起申訴,要求撤銷原來的判決,申請法院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