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易程序,法院三個月了,還沒有結案怎麼辦
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簡易程序三個月的審限肯定是不能延長的,如果法院確實無法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法院會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Ⅱ 地方法院不執行拖延怎麼辦
法律分析: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准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
2.盡量查找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准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Ⅲ 如果法院遲遲不結案該找誰
建議向更高級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Ⅳ 我申請執行款己打到法院賬戶上了,法官拖著不結案怎麼辦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Ⅳ 刑事立案後長期不結案怎麼辦
可以向相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
一、原告不撤訴的。法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不存在案件自動取消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
二、法庭開庭審理時,原告無故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Ⅵ 刑事案件不結案怎麼辦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一直不結案可以投訴,刑事案件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Ⅶ 被執行履行後法官不給結案
法律分析:履行完了法院應該給你結案的,不結案你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Ⅷ 民事訴訟六個月不結案的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事案件超過規定期限仍然沒有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投訴。一般來說,一審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是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不可以無故超期審理。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拓展資料: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