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泥處理的主要方法
污泥處理的方式有濃縮脫水、好氧堆肥、厭氧消化、干化等。污泥處理的主要目的是減少污泥量並使其穩定,便於污泥的運輸和最終處置。
污泥的化學名稱是
污泥是混合物,沒有化學式,污泥是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過程中的產物,由固體雜質、懸浮物及膠體物質的漿狀物組成,其實質就是污水中的固體部分。污泥的主要特性是含水率高,有機物含量高,容易腐化發臭,並且顆粒較細,比重較小。
工業廢水污泥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如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
指污水一級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沉澱物剩餘污泥surplussludge;excesssludge由於微生物的代謝和生物合成作用,使得曝氣池中的活性污泥生物量增加,經二次沉澱池沉澱下來的污泥一部分迴流到曝氣池供再處理污水用,多餘的排放到系統之外的部分即剩餘污泥。
『貳』 污泥怎麼處理啊
目前大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廠都採用活性污泥法去除污泥。
生物處理的原理是通過生物作用,尤其是微生物的作用,完成有機物的分解和生物體的合成,將有機污染物轉變成無害的氣體產物(CO2)、液體產物(水)以及富含有機物的固體產物(微生物群體或稱生物污泥);多餘的生物污泥在沉澱池中經沉澱池固液分離,從凈化後的污水中除去。
(2)污泥常見的處理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工藝分三級:
一級處理:物理處理,通過機械處理,如格柵、沉澱或氣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塊、砂石和脂肪、油脂等。
二級處理:生物化學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轉化為污泥。
三級處理:污水的深度處理,它包括營養物的去除和通過加氯、紫外輻射或臭氧技術對污水進行消毒。可能根據處理的目標和水質的不同,有的污水處理過程並不是包含上述所有過程。
『叄』 如何處理污泥
1、減量化:由於污泥含水量很高,體積大,且呈流動性,經減量化以後,可使污泥體積減至原來的十幾分之一,且由液態轉變成固態,便於運輸和消納。
2、穩定化:污泥中的有機污染物含量高,極易腐敗產生惡臭,經穩定消化後,易腐敗的部分有機污染物被分解轉化,不易腐敗的部分惡臭味也大大降低,方便後續處理、處置。
3、無害化:污泥中,尤其是初沉污泥中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蟲卵及病毒,易造成傳染病傳播。經過無害化處理後,如消化後,可殺死污泥中大部分的蛔蟲卵、病原菌和病毒,大大提高污泥的衛生指標。
4、資源化:污泥因含有大量有機物質,其熱值在10000~15000KJ/kg(干泥)之間,相當
『肆』 污泥處理有哪些方法
尼科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無熱干化NHD™技術,採用不加熱的方式對污泥進行脫水和干化,只需10分鍾就可將污泥的含水率從85%-80%降至55%,後經過不加熱狀態下的強制通風干化技術,將污泥中的含水率持續降至40%,而能耗只有熱干化的10%,並且處理過程不會產生臭氣。
「污泥無熱干化NHD™技術」攻克了污泥干化能耗高、產生臭氣這一世界性難題。取得的另一項驚人的成果是:干化後的泥餅具有相當高的熱值。由於採用不加熱的方式進行干化處理,避免了污泥中有機質的損失。用干化後的泥餅製成的生物質燃料,經權威部門檢測,以秦皇島撫寧區中冶污水處理廠污泥無熱干化項目的實際檢測效果為例,熱值達到4080大卡,高於褐煤,真正做到了變泥為「煤」。實現了國家倡導的循環經濟原則,真正讓污泥處理處置實現了資源再利用。
『伍』 污泥處置方法
法律分析:(1)衛生填埋這種處置方法簡單、易行、成本低,污泥又不需要高度脫水,適應性強。填埋場產生的氣體主要是甲烷,若不採取適當措施會引起爆炸和燃燒。(2)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投資少、能耗低、運行費用低、有機部分可轉化成土壤改良劑成分等優點,是較有發展潛力的一種處置方式。(3)焚燒污泥干化後進行焚燒是較為普遍的處置方法。它能使有機物全部碳化,殺死病原體,可較大限度地減少污泥體積;但是其缺點在於處理設施投資大,處理費用高,設備維護成本高,而且產生強致癌物質二惡英。(4)污泥堆肥污泥堆肥農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是利用污泥中的微生物進行發酵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四十九條:「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人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十六條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八十八條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