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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助的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26 00:21:54

❶ 臨時救助需要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臨時救助需要以下條件才能申請: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❷ 臨時救助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臨時救助應以家庭為單位,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 居(村)民委員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將申請情況張榜公布5天,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法律依據:《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 審核審批。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❸ 怎麼申請臨時救助

一、怎麼申請臨時救助
1、申請臨時救助的方式如下:
(1)向所在社區或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所在的社區或者村委會進行入戶調查,村委會與申請本人並如實填寫表格,本人簽字,村委會調查人員簽字;
(3)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冊全部復印件1份和信用社存摺復印件一份,如是貧困戶復印貧困戶信息卡1份、低保戶鄉鎮出具低保證明1份;
(4)材料匯總交到街道社會事務辦審核,最後報民政局審批。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二、申請臨時救助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臨時救助的條件具體如下: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符合條件的可以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3、急難型,當發生火災、交通事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各類急難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時,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4、支出型,當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時,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如何申請臨時救助

法律分析: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❺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本市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或居民的臨時救助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未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員救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第四條臨時救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保障有困難的群眾求助有門,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各類救助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與家庭自救有機結合。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開展所需經費。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臨時救助政策,承擔本轄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工作,加強相關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
衛生計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與臨時救助工作相關的審計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相關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原因核實、收入調查、民主評議和資金發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應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申請受理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無責任賠付方;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而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發生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或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戶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
(四)因無錢就醫或其他原因暫時無錢解決基本生活的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在本市無親屬投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社會救助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第九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整合聯通救助信息,做好與救災等相關救助政策的銜接,不重復救助。第十條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由戶主或者家庭中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提出。受申請人委託,居(村)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本市戶籍居民,或者雖非本市戶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證的,由居住滿一年的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滿一年的,本市戶籍居民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由居住證辦理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❻ 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及時有效地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臨時救助是指對因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第三條臨時救助實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堅持及時、適度、公平、公開的原則。困難群眾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自主創業,積極改善生活條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第五條臨時救助對象包括:

(一)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於當地低保標准150%,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第七條因較大范圍的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審批意見並公示。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對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簡化程序,必要時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第十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在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范圍內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情況緊急的,可先救助後公示。第十一條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採取實物救助。臨時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後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第十三條臨時救助標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第十四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省、市州、縣市區根據所轄人口和省上確定的列支標准按1∶1∶1比例安排預算資金,省財政直管縣市州承租部分由省財政負責籌集;

(二)各級財政臨時投入和城鄉低保年度結余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第十五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民政部門應當追回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臨時救助政策

臨時救助政策是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引導大中型企業、慈善組織等設立公益基金,發揮好社會服務機構、志願者的積極作用。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五十條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 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❽ 如何申請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臨時救助制度指國家對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什麼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如何申請?標準是多少?申請書怎麼寫?

什麼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家庭。
3、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40%以內)。
4、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生活暫時特別困難的家庭。
5、當地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臨時救助如何申請?
1、申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村(居)委會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實情況,進行評議並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簽署意見並及時上報鎮(街道)民政辦。
3、鎮(街道)民政辦接到村(居)委上報的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相關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4、區民政部門街道鎮(街道)上報的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材料後,應在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5、對特殊情況區民政部門可以採取特事特辦的辦法,派員親臨救助對象家庭調查當場審批,及時救助,並完善補辦相關手續。

臨時救助標準是多少?
臨時救助沒有統一的標准,各個地區當以政府出台的政策為准。
以山東安丘為例:
根據《安丘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臨時救助標准如下:
1、針對申請人家庭的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困難時限等因素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實際需要,統籌考慮本年度已經獲得的其他社會救助和各種補償、賠償,合理確定每個家庭的救助標准,實行分類救助。
2、對於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臨時困難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數量給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額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標准確定,救助時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超過救助期限仍困難的,應評估其家庭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3、對於因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嚴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條件的臨時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給予一次性救助。具體救助標准:
(1)重大疾病自費部分或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失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額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標准,救助時限不超過3個月。
(2)重大疾病自費部分或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失20001-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額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標准,救助時限不超過5個月。
(3)重大疾病自費部分或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失超過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額參照我市城鄉低保標准,救助時限不超過6個月。
4、原則上同一事由在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復申請救助。
5、家庭情況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救助標准和時限原則上應當相同。
臨時救助申請書怎麼寫?
範本:
臨時困難救助申請書
政府相關領導:
我叫XXX,生於XXXX年,系XXXXXXXXXX村民。現向鎮政府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我們全家有五口人,有老人有學生,自己還是一個殘疾人。家庭為低保家庭。XXX年因為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導致本人成為智障,是重度殘疾,現有二級重度殘疾證,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享有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護理補貼。因為本人重度殘疾,被丈夫遺棄近五年不給生活撫養費。雖然家庭屬於低保戶,每人每月有120元的最低生活津貼也被丈夫領走自己得不到。現本人由女兒XX監護撫養,生活經濟十分拮據,現在又面臨嚴冬來臨,需要添加棉衣棉被及取暖急需用品,請各級領導各級政府能夠扶助救濟。
此致
申請人: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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