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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21 00:53:21

『壹』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第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1. 取消相關獎勵;

  2. 賠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 行政處分;

  4.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情形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判斷是否追究其責任:

  1. 越權執法,擅自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等行政處罰的;

  2. 擅自批准建設國家和省禁辦項目,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或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拒絕辦理審批手續的;

  3. 違法徵收費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其它義務的;

  4.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拒絕、拖延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5. 對本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

  6. 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

  1. 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

  1. 執法人員匯報事實無嚴重失誤且經上級領導同意的行政行為;

  2. 對所作出的錯誤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

  3. 其它不應追究的。

『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那些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分為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經濟懲戒是指扣發獎金、崗位津貼;行政處理包括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

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人員和受行政機關委託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過錯行為 以致造成行政權利享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紀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2)追究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地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部門長期以來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所涉及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條款,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

針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作為或不作為的違反過錯行為的立案、調查、決定、執行等幾個環節進行認真的反復的整理,對不同的違法過錯行為分別制定相應的追究責任,並制定了追究程序規范,形成適合本單位行政執法特點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叄』 責任追究方式分為哪三種

法律分析:法律責任追究主要分為刑事、行政、民事三種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 責任追究方式有哪些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第一條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後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是哪些

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有調離、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應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在職工作人員,根據其應負責任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應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二)應給予黨政紀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三)涉嫌犯罪的,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陸』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對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學校內實行通報批評制度。

2、對於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學校財產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嚴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和處分。

3、對應當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職責而未履行的部門安全責任人和事故直接責任人,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4、對於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5人以下輕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扣除%當月獎金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5、對於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到5萬元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元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

6、對於一次事故導致1人及1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元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7、對於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局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責任人給予從嚴處分。

(6)追究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學校安全事故校方責任追究:

一、學校各部門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和配班教師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對未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

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訪工作。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德育處工作人員。

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學校門衛要忠於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對於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衛學校不得錄用,保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坐班,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要時,要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柒』 追責的四種方式

法律分析:追責方式有兩種。國家賠償後進行追究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進行追償,一種是追究當事人責任。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 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辦法是《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錯案是指檢察官在行使職權、辦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或者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造成處理錯誤的案件。追究錯案責任的范圍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具體規定。

第三條 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造成錯案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

第四條 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准確認定錯案性質及責任人員。

第五條 追究錯案責任實行責任與處分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玖』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3、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9)追究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4、在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後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進行整改且成效明顯的。

2、平時注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主動報告、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減小影響的。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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