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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採用哪些方法

發布時間:2022-10-11 03:14:07

⑴ 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村務公開制度,規范村務公開活動,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村務公開接受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堅持村民主體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堅持全面、真實、公開、透明、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內容、程序、時間和形式,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務公開的日常檢查指導工作:
(一)督促檢查村務公開工作;
(二)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三)引導和調動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四)開展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村民委員會處理村民對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相關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監督:
(一)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及實施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標責任完成、績效考核、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范圍、標准及實施情況;
(六)政策性涉農收費的依據和標准;
(七)各項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八)村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以及收支情況;
(九)村級經濟社會事業、公共事業、公益事業投資計劃情況;
(十)村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承包經營、徵收徵用、安置標准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准、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
(十二)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十三)政府撥付、社會捐贈及幫扶援建形成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
(十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繳納和報銷情況,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發放情況;
(十六)國家惠農補貼、扶持農牧業生產及生態保護項目實施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七)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的村務公開事項指導目錄,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事項具體目錄。第八條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村務公開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3個月公開一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並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批準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村務公開櫥窗欄;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村務公開事項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布。具備條件的村,還可以通過網路、廣播、手機簡訊、微信、「明白卡」、雙聯戶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
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20日。

⑵ 寧夏回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推進村務公開工作和農村基層組織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序,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公布,並由村民參與管理、決策和實施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辦法。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村務公開工作作為考核鄉(鎮)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財政、司法、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村務公開工作。第二章村務公開的內容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情況;

(二)國家對農民的各種補貼情況;

(三)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其使用情況;

(四)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審批、收費情況;

(五)村辦公益事業的籌資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退耕還林工程和退牧還草工程的款物兌現情況;

(七)機動地和荒灘、荒山、荒地、荒坡的發包情況;

(八)國家徵收土地的方案,徵收土地各種補償費標准、數額和分配情況;

(九)救災救濟款物、扶貧款物、社會捐贈款物的數額及其發放情況;

(十)危窯危房對象的確定和款物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戶生活救助、農村醫療救助情況;

(十一)村集體資產的購置、維修、拍賣、承包、租賃、評估的情況;

(十二)農村敬老院的經費、伙食標准、生產經營情況;

(十三)國家撥入的各類項目建設款、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決策、建設周期、投資數額、資本籌措、投資回報期、預測效益及其發包、出租、轉讓方案和所得收益的收取、使用情況;

(十五)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或者職務調整審計情況;

(十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每月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村務辦公經費開支;

(二)村務聘用人員的報酬支出情況;

(三)水電等村集體統一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和收繳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村務人員的補貼、獎金及其他報酬的來源以及發放標准等;

(五)村集體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財產,銀行貸款、應收應付、單位往來等債權債務情況;

(六)其他經常性的財務收支情況。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五保供養標准和供養費發放情況;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險情況;

(三)新農村建設規劃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四)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五)當年人口出生名單,申請生育第二個或者第三個子女人員的名單;

(六)村年度財務收支、收益分配的計劃和完成情況以及審計結果;

(七)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情況和其他計劃生育優待政策的落實情況;

(八)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的實施情況。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外,村民10人以上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開。

除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村務公開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涉及財務收支的,應當公布明細賬目。第九條村民委員會作出重大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向村民公開;工作周期較長的事項,應當分階段向村民公開進展情況,並及時公布全部結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農民利益的政策性文件,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第三章村務公開的實施第十一條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⑶ 邯鄲市農村村務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務公開是指將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及與村民切身利益相關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公布於眾,接受村民監督、評議。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必須實行村務公開。與村務公開有關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綜合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主管村務公開工作。民政、人事、監察、財政、司法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配合。
鄉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第五條 村務公開的日常監督工作由村務監督小組負責。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第六條 村務公開內容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各專項基金,集資款,社會救濟,代收代繳費用,產品物資,固定資產,以及招待費、差旅費、村級管理人員報酬等其他財務事項;
(二)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農戶負擔的村提留、鄉統籌、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的數額和實際徵收、上繳、使用情況;
(三)宅基地的發放條件、標准、申請戶名單、理由及原有宅基地情況,批准建房戶名單、方位、面積及收費情況;
(四)集體的土地、荒山、荒坡、灘塗、林果、企業、生產資料及其他經濟項目的承包和經營管理情況,經營者應上繳款額、時間及兌現情況;
(五)村集體興辦新的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立項、論證及實施情況;
(六)全村用電總量、電費總額,國家規定電價和核定的對戶電價及各戶實際用電量和實交電費額;
(七)計劃生育年度人口計劃,計劃內生育名單和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二胎名單,計劃外生育名單及超生罰款徵收、使用等情況;
(八)上級下達的糧棉油定購總數,分到各戶的任務數和實際上繳數;
(九)村級主要管理人員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及實施情況;
(十)村民普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按照公開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製作清單、提出報告,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後實施公開。第八條 村務公開實行定期公開和適時公開相結合。
(一)電價電費一般應於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情況,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財務收支情況至少每季度逐筆逐項公開一次,應於本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公布;
(三)各業經營管理、村提留、鄉統籌、計劃生育、村級主要管理人員任期目標責任,每半年公開一次,上半年情況應於7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情況應於次年1月20日前公布;
(四)糧棉油定購每年在夏秋兩季收購結束後15日內各公布一次;
(五)新上經濟項目、村公益事業建設、宅基地分配和村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公開。第九條 村務公開主要採用以下形式:
(一)公開欄。村莊在便於群眾觀瞻的地方建立固定防雨的專門公開欄,按照要求及時公開有關內容。
(二)民主議政日。每年1月20日和7月30日為全市農村民主議政日。民主議政日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村民自願參加。村民委員會匯報年度工作進展情況,接受評議,並徵求、聽取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要求,答復、解釋提出的有關問題,當場答復不了的,必須在15日內予以答復或解釋。
村民委員會在實行以上兩種公開形式的同時,還可將與農戶有密切相關的事項印製成清單,發至農戶;也可以採用有線廣播、閉路電視等其他形式。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按時進行村務公開,公開內容真實、群眾滿意,成效顯著的,縣、鄉人民政府應對該村民委員會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責令公開或糾正,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

⑷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以及有關方面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業、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的監督。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務計劃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村民依法承擔的稅費、集資款;
(四)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五)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六)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標准及數額、村民義務工及農田水利建設用工情況等;
(七)救災救濟、移民安置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十)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十一)村民戶籍關系變更情況;
(十二)落實計劃生育規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
(十三)村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准以及收繳情況;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六)徵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財務開支。第八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財務監督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財務監督小組由3至7名村民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的成員。財務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第九條 向村民公布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財務監督小組、鄉鎮經管站對村財務帳目、憑證等進行審核和審計,確認是否合法、合理、准確無誤,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務公開欄向全體村民公布。
實行公開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公布。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或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印發公開信等多種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需要全體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務事項,可以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第十一條 村財務事項一個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時公布。有些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可以分階段公布進展情況,事項全部完成之後,及時向村民公布全部結果。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目、憑證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託村財務監督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 村財務監督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並予以改進。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熱情接待村民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對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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