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合理避稅
1、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關聯交易,採取轉讓定價的形式,即關聯企業為共同獲取更多的利潤以高於或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願,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在有關聯關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B公司承擔的稅率高於A公司,有聯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潤,減少B公司利潤,使他們共同承但的稅負及他們各自所承但的稅負達到最少。在企業內部之間的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一般採取轉讓定價,將主要利潤轉向稅率低的企業進行避稅。
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採取這鍾方式。例如在我國很多合資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稅低的特點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然後把貨物壓低價格銷售給香港的子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地。
通過轉讓定價方法,一是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較高的地區,有效的沖減利潤,從而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二是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獨立核算的企業,「高價購買原材料、設備、人才、技術」、「低價賣出產品」,其結果是賬面利潤減少乃至虧損,從而有效的節約所得稅。這樣避稅應注意,轉移手法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達不到避稅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稅。
2、其他合理避稅方法
在轉讓定價避稅的同時,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設置適合避稅的企業結構。例如針對國際避稅區或低稅區,經濟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及其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企業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避稅以減輕稅負。
一是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二是虛設信託財產使委託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託人與信託財產的分離,但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稅收規定,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方式、財務的合理安排,也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例如:
1).當某一大宗交易處在兩個納稅年度交叉點時(即年末與年初),根據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原則,可適當推遲交易發生日,使之盡可能發生在下一年度,從而使部分所得稅推遲一年繳納,獲得利潤方面的好處。若推遲100萬元的納稅額一年,按年利息10%計算,可避稅10萬元左右。
2).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某些企業可以採取收購虧損企業的方式,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中,從而避開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3).針對享受「減二免三」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應盡量將其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中,盡量延續其開始獲利年度,並可以從第六個或者第七個年度開始彌補虧損。在公司經營達到經營年限的後五年中,將利潤向該企業轉移,從而達到最大程度的避稅。也可以收購此種類型的企業,已分流利潤,進行避稅。
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式。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所有有關征納活動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或者征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便找出沒有法律麻煩的方式和途徑。公司管理人員應該研究法律知識,用足稅收優惠,掌握各種方法並在實踐中參與、運用和提高。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及經營方式、結構的調整及合理的財務安排,以求達到最大程度避稅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圍內為企業謀取最大利益。
2. 合理避稅有哪些方法
1、有限公司:增值稅按地方財政所得的那部分的70%-90%給到財政獎勵;企業所得稅依然按地方財政所得的部分的70%-90%進行一個財政獎勵。
2、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這種方式可以用於一些缺乏或沒有辦法獲得進項的企業,能注冊成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再對所得稅進行一個核定徵收,會大大降低所得稅率,低至2%,增值稅方面也有獎勵,採用這樣的一個納稅籌劃方法,來解決企業的成本、個人所得稅、分紅等的問題。
3. 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有那些
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如下:
1、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採取壓低定價的策略,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而轉移,進行避稅;
2、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採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進行避稅;
3、關聯企業間通過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的方式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
4、關聯企業間勞務提供採取不計收報酬或不合常規計收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
5、關聯企業間通過有形或無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採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進行避稅;
6、通過固定資產租賃來轉讓定價,影響利潤;
7、通過費用轉讓定價來避稅;
8、連環定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4. 避稅的基本方法有那些
合法避稅可通過系統化稅務籌劃來達到合理合法節稅省稅避稅!而稅務籌劃的方式有很多,如:
1、稅額式納稅籌劃
通常,稅額式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稅額式籌劃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來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一般不需要經過太復雜的計算。但需要注意的是,運用稅額式納稅籌劃技術,必須充分了解有關的稅收減免政策規定。
2、稅基式納稅籌劃
企業想要減輕納稅負擔,一個重要的思路就是減少稅基。一般來說,由於流轉稅的稅基是銷售額或營業額,降低稅基難以操作。所以,納稅籌劃降低稅基主要表現在所得稅方面。固納稅籌劃降低稅基的主要做法,是在遵守各項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支出或費用攤銷。常見的籌劃手段和方法為:籌資方式選擇、費用攤銷、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資產租賃等等。
3、稅率式納稅籌劃
稅率式納稅籌劃一般是指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減少納稅的方法。有關於以該形式開展納稅籌劃,其籌劃手段主要包含:
(1)價格轉移納稅籌劃;
(2)選擇低稅率的行業進行投資;
(3)選擇低稅率的地區進行投資。從而使得企業實現以較低的稅率用於納稅申報。
以上為稅務籌劃三種形式的簡要說明。在現實社會經濟中,企業/個人如若有開展納稅籌劃的需求,便有必要從上述途徑出發尋求合理的納稅籌劃手段和方式,進而以確保通過專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幫助企業有效減輕稅務負擔!
企業財富安全研究院擁有19年的財稅行業經驗,經歷了大大小小的財稅案例,解決了眾多企業/公司/個人各種財稅問題,資本運作等問題。可最大程度幫助企業/個人合法合理節稅/省稅/避稅!
5. 怎樣才能做到合理避稅
企業要應該如何合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合規減輕稅負呢?
小編建議操作方法如下:
1、企業可以選擇把主體公司的業務進行分包,剝離到總部經濟招商園區,可以在園區內成立新的有限公司,在園區內的企業稅款繳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也可以選擇成立分公司到園區內,入駐園區後申請獨立核算。這邊建議把公司的業務合理分包,進行業務分包時,切忌把全部業務分包到園區內,這樣會導致原有企業稅負急劇下降,這容易讓稅務注意到,給企業帶來麻煩。只要進行合理的業務分包後,在園區內的企業可以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享受到當地的財政獎勵扶持。
3、企業的原有服務類業務,可以分包,給個人獨資企業。在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園區內,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可以核定徵收,我們這邊個稅一般按照行業利潤率10%進行核定。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詳情:
一、有限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返還地方財政留存的70%-90%;
假如企業繳納增值稅100萬,地方政府返還35萬-45萬到企業對公賬戶上。
2.企業所得稅:返還地方財政留存的70%-90%;
假如企業100萬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返還28萬-36萬到企業對公賬戶上。
3.企業當月納稅,扶持獎勵次月到賬。納稅大戶,一事一議!
二、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所得稅0.5%-2.1%,增值稅1%,附加稅0.06%,綜合稅率算下來也僅0.5%-3.16%。
以上所講到的,都是總部經濟招商模式,企業不用實體入駐,注冊式辦公。企業只需要注冊到當地,正常經營納稅即可,就可以享受到園區的財政獎勵扶持政策。企業注冊有限公司在園區,會更加長久,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有限公司更加適合增值稅、所得稅高的企業或者是個人。
6. 求問[秋明法律論叢]如何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如何進行國際避稅)
從性質上看,逃稅行為屬於一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從形式上看,逃稅行為具有欺詐性,通常表現為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採取諸如瞞報、虛報、錯報、漏報等手段,來逃避納稅義務。所謂避稅,一般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過某種形式上並不違法的手段來減輕或規避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是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產生前,就採取表面合法的手段來規避納稅義務,因此它不具有明顯欺詐的性質,形式上也並不違法,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所謂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有意識地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來減少或逃避其就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所謂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上的差異或國際稅收協定的漏洞,採用某種形式上並不違法的手段,來減少或規避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行為相對於國內逃稅和避稅行為而言,很難加以區別。因為國內稅法上區分逃稅和避稅行為的標准只有一個,而各國區分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的標准卻大不相同。有的行為可能在一國被認為是國際逃稅行為,而在另一國卻被僅僅認作避稅行為。國際上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標准。二、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國際逃稅的主要方式比較常見的國際逃稅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這主要是指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單,或者是向稅務機關隱匿自己在國外擁有的財產或從國外獲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謊報所得。謊報所得是指納稅人為了逃稅的目的而把一種所得謊報為另一種所得。例如納稅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謊報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謊報為利息收入。③虛增成本(虛構扣除)。虛增成本是指納稅人採取以少報多,無中生有,亂列費用等方法來增加成本,減少應稅額。虛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虛增傭金、特許權使用費、交際費、多攤折舊費等。④偽造賬冊和收付憑證。這主要是指納稅人採用做假賬的方法來實現逃稅的目的。例如設立兩本賬冊,一本用來應付稅務機關的審查,另一本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2、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一般來說,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來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來避稅;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①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來避稅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由於各國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准不一致,納稅人因此往往通過移居國外或壓縮在某國的居留時間的方式來避稅。例如某位在美國紐約州擁有住所的美國人卻長期工作生活在中國,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他採用每在中國生活11個月,就回美國度假一次的做法來避稅。因為根據紐約州法律,只有在該州擁有住所且在該州連續生活6個月以上的人才被認為是該州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而根據中國法律,只有在中國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才被認為是中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這樣這位美國人就利用了兩國稅法的漏洞,既沒有在中國連續居住12個月,又沒有在紐約州連續居住6個月,因此他對中美兩國都不承擔居民納稅義務。②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避稅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通過轉移定價進行避稅;二是通過避稅港進行避稅。⑴通過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Transfer pricing)這是指跨國關聯企業之間,主要是跨國公司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不是通過獨立競爭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他們之間的交易價格,而是通過人為地故意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的方法,把關聯企業中某一企業的利潤轉移到另一企業。進行轉移定價的具體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於正常市場的價格從關聯企業進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將產成品銷售給關聯企業,這樣就造成該子公司賬面上虧損或不贏利,從面把利潤都留在了境外。跨國公司進行價格轉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進行國際避稅。因為通過價格轉移的形式可以把設立在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的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低稅國,從而在總體上減輕跨國公司的稅負。⑵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Tax Haven)避稅港指那些對所得和財產不征稅或按很低的稅率征稅的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哈馬、貝里新、紐埃等地區,對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規費,不徵收任何其他稅賦,屬於完全免稅國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馬爾他,塞普勒斯、直布羅陀等地,對本國或本地區的居民或企業只徵收來源於本國或本地區的所得,對境外所得不征稅,屬於境外所得免稅地區(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國家的稅務機關都把上述國家和地區列入了避稅港名單。跨國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的方式來進行國際避稅。他們把在避稅港境外的所得和財產都匯集到自己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所謂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稅港設立,而實際卻受外國股東控制的公司,這類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經營活動都發生在避稅港境外。跨國納稅人利用基地公司進行避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利用基地公司虛構中轉銷售業務;一種是以基地公司作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潤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種是以基地公司作為信託公司,把境外財產虛構為基地公司的信託財產,從而把利潤都匯集到基地公司賬戶。 ③弱化股份投資以進行國際避稅(Thin Capitalization,資本弱化)這主要是指跨國投資人有意減少他在國外關聯企業中的股份投資比例而增加貸款投資比例,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股份投資和貸款投資,在稅收待遇上至少有2點區別:⑴股份投資中,被投資公司首先要在來源地國繳納所得稅,然後才能從稅後利潤中向投資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從公司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在貸款投資中,向投資人支付的利息卻可以作為列支費用事先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⑵股份投資中,投資人從來源地國取得的股息可能還要向來源地國繳納預提所得稅;貸款投資中,投資人雖然也可能要繳納利息預提稅,但利息的預提稅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預提稅率要低。舉例說明:假設某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共同設立了一個股權式合營企業,其中美方投資500萬元,佔50%的股份。該合資公司當年應稅所得為100萬元,上交所得稅100*33%=33萬元,中美雙方各負擔50%,也就是各負擔了16.5萬元的所得稅額。中美雙方最後又各從67萬的稅後利潤中分得股息33.5萬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這500萬元投資進行拆分,其中200萬元是股權投資,占合資公司20%股權,另外300萬是貸款投資,並約定貸款利息每年30萬(利息10%),那麼該合資公司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100-30)*33%=23萬,其中美方負擔4.6萬。稅後利潤47萬,美方分得股息9.4萬,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萬,美方共從合資公司分得39.4萬,中方也分得股息37.6萬,但中國徵收的所得稅卻只有23萬。 美方50% 稅16.5, 股息 33.5 合資公司 100*33%=33萬,稅後利潤 67萬 稅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萬貸款,30(10%利息) 稅4.6 股息9.4 , 總計30+9.4=39.4合資公司 (100-30)*33%=23, 稅後70-23=47, 稅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Treaty Shopping)所謂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是指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第三國居民,為獲取該稅收協定的優惠,通過在該協定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導管公司(傳輸公司conit company)的方式,從而間接享受該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這種導管公司的設置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傳輸公司(direct conit company),一類是間接傳輸公司(stepping-stone conit company,踏腳石公司)。直接傳輸公司的設立情形是:A國與B國有稅收協定,B國與C國有稅收協定,但A與C之間沒有稅收協定。A國一公司有來自C國的收入,但直接從C國轉入A國的話要繳納高達67%的雙重稅收(A國33%,C國34%)。但A國的這家公司在B國設立了一家子公司,並由該子公司收取來自C國的收入,這樣A國這家公司在向C國繳納了34%的來源地國稅款後,把利潤匯入到B國的子公司,B國免予征稅,然後再從B國匯回A國,也同樣免予征稅。A國的這家公司總共只在C國繳納了34%的所得稅。間接導管公司的設立情形是:B國與C國有稅收優惠協定,A國與B、C兩國均沒有協定,A國的一家公司有來自於C國的收入,於是它便選擇在D國設立一家控股公司(D國可能是一個避稅港,也可能與B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然後再由D國的控股公司在B國設立一家子公司,並由這家B國的子公司收取來自於C國的收入,然後再轉給D國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轉給A國的這家公司。D國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腳石的作用。 三、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內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從實踐來看,目前各國還是普遍通過國內立法措施來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各國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措施可分為一般國內法措施和特別國內法措施兩種。1.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一般國內法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②強化稅務審查制度;③實行評估所得制度。2.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特別國內法措施①防止跨國關聯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措施目前各國普遍採用「正常交易原則」對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行為進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則在我國又被稱為獨立競爭原則,它的理論基礎是:因價格轉移而產生的國際收入與費用分配的扭曲現象只有在關聯企業之間才會發生,而處於競爭市場中彼此獨立的無關企業之間是不會發生這種扭曲現象的,因為無關聯企業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進行的。根據這一原則,關聯企業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果有人為地抬高或壓低價格的現象發生,有關國家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公平市場價格,對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進行調整。正常交易原則的核心就是將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如果有扭曲價格發生,那麼稅務機關就可以對被扭曲的內部價格進行調整。但正常交易原則在實行時會存在以下三種缺陷:⑴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間的正常價格缺乏可比性。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交易涉及無形資產的使用和特殊服務的提供,這就使各國稅務機關難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獨立企業價格;⑵審查成本太高。由於正常交易原則主要是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價格進行比較,因此稅務機關在審查時,必須對企業的所有跨國交易進行逐筆比較,這就要花費相當大的審計成本;⑶可能產生新的雙重征稅。因為轉移定價往往發生在位於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之間,如果一國稅務機關根據正常交易原則調高了位於本國境內的某一企業的應稅所得額,那麼該企業的交易對方所在國就應當相應調低後者的應稅所得額,否則就可能造成新的雙重征稅,違背稅負公平原則。鑒於正常交易原則存在的缺陷,近來美國和經合組織各國開始對本國傳統的轉移定價稅制進行改革,這種改革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⑴選擇以利潤為可比對象。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是以交易價格為可比對象,就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與獨立企業間的正常交易價格進行比較;而以利潤為比較對象的方法則避免了尋找正常價格和逐筆進行比較的煩瑣,轉而採用將關聯企業的利潤水平與同類獨立企業的利潤水平相比較的方法,來反證關聯企業間是否進行了轉移定價。美國在1994年還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則」,授權稅務機關自行決定是採取價格比較的方法,還是採取利潤比較的方法。⑵放寬正常交易原則中的可比性要求。傳統的正常交易原則要求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與市場的正常交易嚴格相同,但放寬後的正常交易原則並不要求再者之間一定要具有嚴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異不是非常大就可以採用。⑶推行預約定價機制。預約定價機制是指關聯企業事先與稅務部門達成一份預約定價協議,規定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前,必須事先把自己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內部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報送稅務機關審查認可。納稅人以後與關聯企業間的交易都應按照預約定價協議所規定的定價方法執行。預約定價機制有兩個好處:一是降低了稅收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進了企業對交易成本的可預見性。因為企業在每一筆交易前,都能夠對自己的納稅成本做出准確的判斷。預約定價機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經有了幾年的實踐,效果不錯。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對預約定價作了原則性規定。②防止利用避稅港避稅的措施各國對這類避稅行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為三類:⑴阻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國《所得稅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英國財政部批准,任何英國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遷出英國,如果出於逃避稅的目的而把公司遷至避稅港的,不僅仍要向英國政府承擔居民納稅義務,而且還要受到刑事處罰。⑵通過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來制止基地公司的設立。例如比利時法律規定,比利時的居民公司對避稅港和低稅國的關聯企業支付的款項,如果屬於非正常的利潤轉移,則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許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如果公司未將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股東,那麼在計算股東的應稅所得額時,不應包括這些未分配給他的利潤。但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股東有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國公司),那麼即便該公司的利潤沒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股東,股東也必須把它當作已分配股息計算入自己的應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不能享受延期納稅待遇。③防止資本弱化逃避稅收的措施針對跨國投資人弱化股份資本的行為,各國一般採用兩種方法來進行管制:一是限制股東對公司提供過多的貸款;另一種是將公司支付給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規定公司不得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國聯邦稅法規定公司的債務與其凈資產之間的法定比率為1.5:1,如果公司的債務總額超過了這一比率,就將被視為資本弱化行為,超過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而且這部分利息要被視為股息而徵收股息預提稅。④防止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納稅的措施目前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措施是在簽訂稅收協定時就設置專門的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從而阻止第三國居民通過導管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有少數國家,如瑞士、美國,還在國內稅法中專門制訂了反濫用稅收協定措施。 四、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隨著國際逃稅與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認識到,單靠單方面的國內法措施,將難以有效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因此,各國普遍採取雙邊和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來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這些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利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各國稅務機關就能夠了解跨國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有利於打擊國際逃避稅行為。目前許多國家都根據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範本所規定的原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規定相互提供情報的制度。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①情報交換的對象。經合組織範本規定交換對象為實施稅收協定所必需的情報,各締約國的國內稅法情報。聯合國範本補充規定交換對象還應包括防止國際逃避稅的情報。②情報交換的范圍。各國在稅收協定中對情報交換的范圍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規定交換的情報僅限於通過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報;締約國沒有義務向對方提供企業或個人的秘密信息;沒有義務提供與本國的公共政策相違背的情報。③情報的交換方式。締約國之間情報的交換方法一般包括五種:例行的交換;經特別請求的交換;一方主動提供;雙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同時進行稅務檢查;一方允許另一方稅務人員入境進行稅務檢查。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由於濫用稅收協定的行為大多是採用設置導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國在反濫用稅收協定措施中,最關鍵的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導管公司來享受稅收優惠。目前各國在實踐中所採用的方法有:①透視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視法,締約國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取決於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第三國居民,那麼該公司不得享受協定規定的有關減免稅優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協定的優惠待遇,不適用於締約國一方某些享受低稅待遇的公司。因為第三國居民在設立導管公司時,往往對這些低稅公司特別青睞。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對付踏腳石式導管公司比較有效的方法。它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不得超過其總收的一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這樣就限制了導管公司把它所獲取的收入大量轉移到第三國。④征稅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這是指納稅人享受協定對某些種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必須以這類所得在納稅人的居住國被征稅為前提條件。例如奧地利與英國的稅收協定中就有這樣的規定:假設一奧地利公司有來自於英國的股息收入,那麼英國作為來源地國徵收的預提稅優惠稅率為5%。但英國給予該公司優惠稅率的前提條件是奧地利也必須作為該公司的居住國也必須征稅,否則英國將向該公司徵收15%的標准預提稅。採用征稅法的目的在於對付那些典型的導管公司,如那些設在避稅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締約國一方設立的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導管公司。3.在稅款徵收方面的相互協助這包括一國的稅務機關接受另一國稅務機關的委託,代為執行某些征稅行為,如代為送達納稅通知書、代為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代為追繳稅款等。由於跨國納稅人經常採取將所得和財產轉移到境外,或累積在避稅港不匯回國內,甚至本身移居國外的辦法來逃避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由有關國家提供這方面的稅務行政協助,就能有效地制止這類國際逃稅與避稅行為。
7. 請問合法避稅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如何合理避稅?
1、換成「洋」企業。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傾斜政策。。
2、注冊到「寶地」。
凡是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以及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都可享受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中小企業在選擇投資地點時,可以有目的地選擇以上特定區域從事投資和生產經營,從而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
3、進入特殊行業。比如對服務業的免稅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繳營業稅。
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繳營業稅。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繳營業稅。
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繳營業稅。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繳營業稅。
4、做管理費用文章。
企業可提高壞帳准備的提取比率,壞帳准備金是要進管理費用的,這樣就減少了當年的利潤,就可以少交所得稅。
企業可以盡量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折舊金額增加,利潤減少,所得稅少交。另外,採用的折舊方法不同,
計提的折舊額相差很大,最終也會影響到所得稅額。
5、用而不「費」。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應考慮到如何對經營中所耗水、電、燃料費等進行分攤,家人生活費用、交通費用及各類雜支是否列入產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教育基金等統籌基金,進行企業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時也能夠幫助私營業主調動員工積極性,減少稅負,降低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
7、從銷售下手。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延遲收入確認的時間。例如某汽車銷售公司,當月賣掉100台汽車,收入2000萬左右,按17%的銷項稅,要交300多萬的稅款,但該企業馬上將下月進貨稅票提至本月抵扣。由於貨幣的時間價值,延遲納稅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果。
合理避稅最關鍵的問題是財會人員的執業水平,這是避稅籌劃成功的保證,也是財會人員自身價值的體現。執業水平包括稅收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兩個方面。
一般來說,避稅籌劃的空間由以下構成:
1、 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 利用可選擇性的會計方法,
3、 從中選取對納稅最有利的方法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4、 利用稅收法規、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達到一定時期減輕稅負的目的。
可見,成功的避稅籌劃方案是「鬥智斗勇的結果」,因此財會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具有對
稅收政策深層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證避稅籌劃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業務水平是避稅籌劃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業務水平需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
踐經驗來支持。扎實的理論知識要求執業人員除了對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相當精通外,還應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求執業人員能在極短時間內掌握客戶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如涉稅環節、籌劃意圖等,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准策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針對不同的客觀情況設計有效的操作方案。
財會人員應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從而將我國稅收籌劃由淺層次引向深層次、由初級階段推向高級階段。
合法性是避稅籌劃的前提條件。但在會計實線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有的公司老總對某些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界限,往往會提出一些影響避稅籌劃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總希望將背離稅收立法宗旨的避稅行為通過籌劃方案合法化;還有的公司老總要求將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面對以上各種情況,財會人員必須態度鮮明地維護稅法的權威性,決不能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飯碗而放棄原則,遷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驅動,屈從於公司老總的壓力。 堅持合法原則,將良好的職業道德貫穿於避稅籌劃的全過程。只要有稅收,避稅的存在就不可避免,這不是一個國家才有的現象,而是常常帶有國際性質的現象。但是,作為納稅人開展避稅活動,必須以不違反稅法為前提,絕不能把避稅變成了偷稅或漏稅。只有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才能實現成功的合理避稅、合法納稅。
一、納稅人合理避稅的首要條件
⑴、納稅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了解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並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總體上保證自身的經濟活動和有關行為的合法性。
⑵、納稅人應該對稅法和政府徵收稅款的具體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曉稅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納稅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收入規模,值得為有效的避稅行為花費代價。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合理避稅應該請有關專門人員進行納稅籌劃,這是需要支付代價的。
二、納稅人合理避稅的基本條件
1、掌握和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
在進行避稅籌劃時,須要了解的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有:
①、企業的組織形式。
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稅務待遇不同,了解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避稅籌劃方案。
②、財務情況。
企業避稅籌劃是要合理和合法地節減稅收,只有全面和詳細地了解企業的真實財務情況,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業避稅計劃。
③、投資意向。
投資有時可享受稅收優惠,不同規模的投資額有時又會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投資額往往與企業的規模——注冊資本、銷售收入、利潤總額有很大關系,不同規模企業的稅收待遇和優惠政策有時往往懸殊很大,對企業避稅籌劃的影響至關重要。
④、對風險的態度。
不同風格的企業領導對避稅風險的態度是不同的,開拓型領導人往往願意冒更大的風險去節減最多稅額,穩健型領導人則往往希望在最小風險的情況下節減稅額。了解不同企業對風險的態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業要求的避稅計劃。
⑤、企業納稅情況。
了解企業以前和目前的有關納稅情況,尤其是納稅申報和交納稅款,對制定企業將來的避稅計劃會有很大
幫助。
2、了解企業法人代表的情況。
在進行避稅籌劃時,須要了解的企業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主要有:
①、年齡情況, ②、婚姻狀況, ③、子女及其他贍養人員情況,
④、財務收支情況, ⑤、個人資產及其投資情況。
3、搜集和准備有關資料
無論是外部避稅籌劃人還是內部避稅籌劃人,都必須准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這些資料可以:
①、通過稅務機關獲取免費的稅收法規資料,
②、通過圖書館查詢政府機關有關政策,
③、通過電子網站搜集和查詢相關資料,
④、通過訂閱和購買相關機構發行的專業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過與中介機構、稅務機關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內部資料。
4、避稅計劃的制定
避稅籌劃人在制定避稅計劃時,必須指明避稅的具體步驟、方法、注意事項和其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在避稅計劃上一一列出,同時還必須將影響避稅的正反兩方面因素、將來可能會發生變化的因素附在避稅計劃上。
5、避稅計劃的選擇與實施
一項稅務事件的避稅方案可能不只一個,因此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後,就要對避稅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選擇節儉稅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財務利益的避稅計劃;
②、選擇避稅成本更低的避稅計劃;
③、選擇執行更便利的避稅計劃。
篩選出了最優的避稅計劃以後,就可從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要及時地注意信息反饋,以便能夠加以控制和修訂。
三、合法合理避稅
納稅人在投資時如何合法合理避稅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選擇不同2、 行業進行投資而3、 減少稅負。
稅法中對於不同行業的稅負是區別對待的,有的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條件,有的行業卻有大量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所以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就可以避重就輕,選擇稅負輕的行業來避稅。
4、 選擇不同5、 性質的企業進行投資以減少稅負。
在我國的稅法及具體執行中,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是不一致的,普通企業和股份公司的稅收負擔也一致,一般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又有所區別。通常,外商企業有著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比普通企業具有稅收減免政策。
6、 選擇不同7、 地點投資來減少稅收負擔。
在我國的稅法規定中,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的企業就比內地企業享有眾多的稅收優惠,所以其稅收負擔要輕得多。
合理避稅實操技巧及特例分析
講座簡介:納稅籌劃旨在幫助納稅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在我國加入WTO的新環境下,在新的稅收征管法的實施背景下,我國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觀念日益加強,但到目前為止,還未形成一套可供參考的理論提示。為此,博天人才市場培訓中心特邀請資深稅務專家,以實例入手,講解新形勢下的納稅籌劃實操技巧,提高企業合理避稅的能力。
案例分析:
應稅項目定價的避稅案例
● A企業向B企業出售舊設備一批,並進行專有技術轉讓,合同價2000萬元款,其中:設備1500萬元,專有技術 費500萬元
● 應納稅額=500×5%=25萬元
● 納稅籌劃:在合同中多計設備費,少計專有技術轉讓費,可節省此項營業稅
資產評估增值避稅案例
● 某房產賬面凈值500萬元,評估後增值50%,評估價值為750萬元,按10年計提折舊
● 每年可多提折舊=250÷10=25萬元
● 每年可少納所得稅=25×33%=8.25萬元
所得稅減免籌劃案例
● 某科技公司2002年7月開業,當年實現利潤應納稅5萬元,2003年預計可實現利潤200萬元
● 選擇當年為免稅期,則當年不交所得稅5萬元,第二年應交稅66萬元
● 選擇第二年為免稅期,則可節稅61萬元
外資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案例
● 再投資源共享退稅避稅案例
● 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的做法
● 二免三減的避稅籌劃
虧損彌補籌劃案例
A公司年度所得額資料為:97年-2,98年1,99年-10,2000年-5,2001年-8萬元,2002年25萬元
● 2002年應納稅所得額=25-2+1-10-5-8=1萬元
● 2002年應納稅額=1×18%=1800元
● 本年度利潤小天前5年的虧損時,繼續補虧損不納稅.如2001年23萬元,則尚有1萬元留底
● 本年度繼續虧損,則當年不納稅,和前4年的虧損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虧損3萬元
● 可留抵的虧損額=10+5+8+3=26萬元
● 97年虧損未抵扣已超過五年,不能抵扣.
內資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案例
● 資產評估增值避稅案例
● 虧損彌補籌劃案例
● 所得稅減免籌劃案例
再投資退稅避稅案例
● 某合資企業,外方將2002年投資所得的稅後利潤150萬元,於2003年8月再投資於該企業,預計經營期為助 15年,適用稅率為30%,地方稅率為3%
● 可退稅額=150÷(1-30%+3%)×30%=67.16萬元
● 如果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的企業,則可享受退稅100%的優惠
● 可退稅額=150÷(1-30%+3%)×30%=67.16萬元.
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的做法
對企業來說,判斷是否是居民納各人的標準是:總部的所在地.總機構所在地在大陸,即為居民納稅人,必須將來源於境內外的收入全額納稅
避稅做法
● 將總機構設在避稅地或稅負低的地區
● 盡可能斬斷某些收入與總機構的聯系
個人所得稅避稅籌劃案例
● 分產供銷申報避稅案例
● 工資化福利的避稅案例
● 工資化勞務報酬的避稅案例
再投資納稅籌劃方法
在設立外資企業或再投資時認定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這樣其可退所得稅稅額如下:
● 可退稅額=150÷(1-30%+3%)×30%=67.16(萬元)
●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再投資退稅後,稅務機關進行再投資退稅的管理免二減三優惠的避稅策略
● 推遲獲利年度
● 開業當年獲利的,如果實際獲利月份不超過6個,則可向稅務申請將獲利年度推遲一年
● 從獲年度開始後三年,盡可能利用會計權責發生制、推遲折舊等方法將減半稅收後三年的利潤提前到免 稅期內實現.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籌劃案例
公司8月份銷售空調1000台,不含稅銷售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40萬元;同時為客戶提供上門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勁23.4萬元.
● 不分別核算應納稅額=「250+23.4÷(1+17%)」×17%-40=5.9萬元
● 分別核算應納稅額=250×17%-40+23.4×3=2.5+0.7=3.2萬元
● 二者相比可節稅=5.9-3.2=2.7萬元
8. 跨國公司是如何避稅的
跨國公司在激烈的國際市場上要立於不敗之地,必須要全方位地增強競爭實力,一方面從內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要盡量減輕稅收負擔。各國之間存在的稅收差異,使納稅人國際避稅的企圖成為可能
在國際避稅的實踐中,跨國納稅人的避稅方法高招百出,防不勝防,誰對有關國家的稅法研究得越細,方法也就越多,並且越來越具有隱蔽性。不論其招數百端,就其根本是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的來源是否能在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之間得到轉移為宗旨。跨國公司(跨過納稅人種的法人),按稅收管轄權不同又可確定為公民或居民,這里統稱人的要素;征稅對象也就是指資金投放,勞務付出,或貨物交換而產生的收益或所得,這里統稱為物的因素。兩者的運動將會形成避稅的方法。
一、通過人的流動來進行避稅
在分析跨國公司人的住所變化之前,首先要明了各國對於公司法人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的確定標准,再根據這一標准再分析存在的避稅可能。對於法人公民公司納稅人而言,其具有無限納稅義務;而對於法人居民公司納稅人而言,居民公司可以採用一些技術處理來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
1)一些股東不參與管理活動,其股份與影響管理的權力分離,只保留他們的財權。2)避免在高稅國注冊公司,最好選在國際避稅地或提供稅收優惠較多的國家。3)選用非居民擔任管理角色。4)不在高稅國召集股東會議或管理決策會議,並在這些國家之外做出各種會議報告。國外會議記錄必須包括在國外做出的重大營業決策和詳細資料。5)避免從高稅國發出電話或其他電訊指示。6)對臨時或緊急交易,建立一個分離的服務公司,按一定的利潤納稅,以避免全額納稅。
公司法人居所遷移避稅,在於確定公司或有關機構的居所在哪裡,主要以該公司或機構的控制管理部門設在什麼地方為准。比如一家在法國注冊的公司可以是中國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國注冊的法國公司可以是法國居民公司。由此可見,公司在別國稅收管轄權范圍內可以作為居民公司對待,同時也不應妨礙該公司母國也將其作為居民公司看待。因此,利用居所變化躲避納稅義務的一個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國或行為發生國成為控制和管理地點的所有實際特徵,實現公司居所虛無化。
例如,法國斯弗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列手段和方式避免在英國具有居所和成為英國納稅義務人:1)該公司中的英國股東不允許參加管理活動,英國股東的股份與影響和控制公司管理權力的股份分開。他們只享有收取股息、參與分紅等權力。2)選擇非英國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經理、董事會的成員等。3)不在英國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有與公司有關的會議、材料、報告等均在英國領土外進行,檔案也不放在英國國內。4)以英國電報、電訊等有關方式發布指標、命令。5)為應付緊急情況附帶發生的交易行為等特殊需要,該公司在英國境內設立一個單獨的服務性公司,並按照核定的利潤率繳納公司稅,以免引起英國政府的極端仇恨。事實表明,法國斯弗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這些做法十分正確有效。據報道,從1973年到1985年這幾年期間,該公司成功地迴避了英國應納稅款8137萬美元。
在利用公司居所變化進行避稅的過程中,還可以信箱或中間操作方式進行。信箱公司是指那些僅僅具有法定的組織形式及完成居住國法定登記手續的公司。這些公司名義上所應從事的各項活動均由在其他國家的公司或分支機構實行。這些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是設在有投資稅收優惠和獎勵的國家中的法人組織和實體,或者那些故意製造賬面虧損,希望以後年度利潤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實體。他們往往不僅在名義上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而且還有其他方法轉移收入。中間操作與信箱公司不太一樣,它是通過所得來源所在地與最終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間設置一個中心機構。該公司機構通常設在避稅港、自由港、或擁有某些稅收優惠規定的國家等地方。當該中心機構收入或利潤積累到一定程度和規模時,可用做再投資或做他用。中間操作公司的避稅作用主要體現在取得股息、利息、匯利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方面,對有稅收條約的國家來說,中間操作的方法更為重要。
二、通過人的非流動實現避稅
人的非流動是指跨國納稅人並不離開原居住國,而通過其它方式改變居民身份,規避其在高稅國的無限納稅義務,或者使所得或財產在形式上與本人分離,達到本人在居住國避免就這部分所得或財產納稅的目的。
人的非流動避稅可以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住所的虛假遷出,另一種是住所不遷出。
所謂住所的虛假遷出,是指從法律上看,跨國納稅人已遷出了高稅國,但實際上並沒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一個高稅國的跨國納稅人,哪怕他實際上是該國居民,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不是這個國家的居民,就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其國際納稅義務。
而所謂住所不遷出高稅國,是指跨國納稅人從法律上看沒有遷出高稅國,只是在其他低稅國建立信託財產或其他信託關系,以此來逃避納稅。跨國納稅人利用信託形式轉移所得或財產,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轉給受託人進行保管和經營,造成納稅人與其財產或所得的分離,從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與物之間的某種聯系因素,但又使得分離出去的財產或所得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使委託人不再須就這部分財產及其產生的所得繳納財產稅和所得稅,就可以有效地規避其在居住國的納稅義務,因為納稅義務已由委託人轉給了受託人,受託人承擔的稅賦最終仍會轉給委託人,但如果委託人選擇一個處於低稅國的受託人,則其總體稅賦必然會降低。如紐西蘭朗伊橋公司為躲避本國的所得稅,將其年度利潤的70%轉移到巴哈馬群島的某一信託公司,由於巴哈馬群島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稅港,稅率比紐西蘭低35%-50%,因此,紐西蘭朗伊橋公司每年可以有效的躲避300萬美元至470萬美元的稅款。
三、利用物的流動進行避稅
在國際避稅中,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重要性毫不亞於人的流動,在有些方面反而略勝一籌。這是因為人的流動過於明顯,容易成為高稅國採取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稅活動中,資金、貨物和勞務流動更為隱蔽,產生的效益有時比人員流動產生的效益還好。但物的流動的具體手段也相對復雜得多。
1、建立從事免稅活動的常設機構轉移貨物。一個跨國經營企業往往需要建立許多國外常設機構,其中的一些常設機構是專門從事免稅營業活動的。當有的常設機構所在國根本就沒有關於常設機構免稅的規定時,就可以把需要儲存或加工的貨物轉移到有關有免稅活動規定的常設機構去,以達到避稅目的。
2、利用常設機構轉讓財產。跨國公司總是要再考慮和權衡營業財產轉出機構與轉入機構所在國的不同稅賦和對營業財產不同的評估及計算方法,利用常設機構之間營業財產轉移,盡量減少現在的或將來的納稅義務。
3、利用常設機構虛構財產租賃。跨國公司利用與常設機構所在國的不同稅賦,通過財產的虛構租賃,人為地轉移費用,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4、利用常設機構轉移勞務。跨國公司的總部與常設機構,或常設機構之間時常會相互提供按規定不予扣除的勞務支出,如技術服務、廣告宣傳等。由於這些轉移的勞務支出不準許從被轉入機構的所得內扣除,因此,當這種勞務支出轉移時由高稅國轉向低稅國時,就可以被高稅國的轉出機構加以利用,實現避稅。
5、利用常設機構轉移管理費用。國外常設機構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管理活動,它應負擔多少管理費用,分享多少利潤,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有些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對此有具體的規定。有的確定了固定的分享利潤率,有的規定應根據常設機構參與管理活動的程度來確定分享利潤的比率。但是無論怎樣,都很容易被國際避稅者鑽空子。對於前者來說,要有一個合適的管理費用分配標准,對於後者來說,要找一個恰當的參與管理尺度。
6、利用常設機構虧損。跨國公司充分利用各國對待企業虧損的不同政策或規定,讓在最有利國家的常設機構在最有利的時候出現虧損,從而很好地達到避稅的目的。
此外,跨國企業還可利用常設機構之間的匯率變化進行避稅。跨國企業的國外常設機構往往是以不同的貨幣進行結算的,由於匯率經常激烈變動,常設機構盈虧的計算就會出現人為的結果,從而成為避稅的一種有效手段。
上述所介紹的跨國公司避稅的幾種常見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結合起來使用的,以實現最大程度的避稅。只要我們明白了以上方法,那麼對於他們可能以各種不同組合形式出現的手法,是不難識別的。
9. 請大家談談跨國公司是如何避稅的。
1.就稅率而言,同一種稅收有的國家實行比例稅,有的實行累進稅。累進稅又可分為超額累進和全額累進;而且免徵額、累進級距、稅率高低都干差萬別。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稅收負擔的差異,同時也為避稅者提供了避稅的客觀條件。
2.就稅基而言,各國也各不相同。例如,稅收優惠政策的差別,扣除項目的不同規定,都會導致稅基的差異,避稅人將會盡可能地尋求稅基小的國家作為所得來源國。
3.各國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異。例如,絕大多數國家採用公司所得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並舉,而我國則基本不開征財產稅和資本利得稅。即使是相同名稱的稅種,其內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異。
4.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不同。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也有不少國家行使單一的管轄權。
5.各國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不同,為國際避稅創造了機會。各國採取的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稅法。採用全額免稅法時,很容易為國際避稅創造機會。而採用綜合抵免限額的辦法,也導致跨國公司的國際避稅。
二、國際避稅的方式和方法
1.利用轉讓定價法避稅
所謂轉讓定價,是指跨國公司為了獲取企業集團的整體最大利益,在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中,採用低於或高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行為。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採用的最常見方法。跨國公司常常用這種手法來轉移高稅負國家中關聯企業的利潤,藉以減少集團的總體稅負,提高跨國企業集團的整體利益。轉移定價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通過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價格高低以影響產品成本。
二是通過關聯公司的固定資產購置與租賃,來影響其產品成本費用。
三是通過對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轉讓,控制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高低,來影響關聯公司的成本和利潤。
四是通過關聯公司之間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費用、管理費等轉移利潤。
經濟全球化使轉讓定價的運用更為普遍和隱蔽,這對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
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處於劣勢地位,為了吸引國際投資和先進科技,我們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國投資。所謂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我國近年來出現了大量外商濫用稅收優惠的現象。例如,我國稅法規定,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由於規定的減免期是從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計推遲盈利年度的到來,使企業長期處於無稅負狀態;或者在稅收減免期臨近期滿時,設法從原企業中分離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以謀求享受新的減免期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現行涉外稅率較低的情況下,出現了所謂「逆向避稅」現象。逆向避稅是指跨國企業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規避投資所在國相對較輕的稅負,而將利潤所得在居住國繳納相對較重的稅負。表面看來,納稅人承擔重稅這種情況不合情理,但真實原因是跨國公司決策層為了獨占稅後利潤。這樣做雖然稅負有所增加,但是卻避免了與投資所在國分享利潤。
3.利用資本弱化的方式避稅
資本弱化的表現一般有兩個方面:一是資本結構不合理,在公司設立時就存在出資不到位,借入資金過多,甚至虛假出資;二是公司設置後資本金實質減少,跨國公司抽取資金而不是充實資本。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資本弱化的第二個方面進行國際避稅。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對公司支付的利息,稅法一般允許作為費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則不得扣除,需計入應稅所得總額中去。這使得許多跨國納稅人在為投資經營而籌措資金時,常常刻意設計資金來源結構,千方百計表現為舉債投資,加大借入資金比例,擴大債務與產權的比率,造成「資本弱化」。在我國涉外企業中,外商自有資金一般所佔比重都較低,即使在擴大生產規模過程中,也盡量運用國內外銀行貸款作為投入資本,從而降低稅務成本,最終達到避稅目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當某些收入或費用項目變化彈性較大,可由跨國納稅人自行控制時,也極可能成為被跨國納稅人用來避稅的工具。例如,我國外匯牌價與調劑價的價差很大,而我國稅法及會計制度規章規定,涉外企業外匯調劑發生的實際價差,可作為匯兌損益計算,相應在企業應納稅所得中予以抵扣。
4.運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區域網、企業內部網進行商品和勞務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業先後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交易電子貨幣化、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徵。電子商務給跨國企業的國際避稅提供了更安全隱蔽的環境。跨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稅;利用電子商務快速的流動性,虛擬避稅地營業,逃避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利用電子商務對稅基的侵蝕性,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和勞務數量,逃避關稅。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同時也給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稅收制度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