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承銷的概念與方式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承銷的方式: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 債券承銷的主要方式
國債承銷主要有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證券委託 所謂證券寄售,是指承銷人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發行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寄售業務的特點如下: 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委託代理關系。寄售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歸發行人所有,承銷人僅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業務; 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不墊付資金,對未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入(手續費)也比承銷少。協助證券銷售 所謂證券銷售協助,是指承銷人按照承銷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限屆滿後,出資購買剩餘證券(余額承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金額向發行人發放貸款。從而保證發行人的融資和資金利用計劃的順利實現。
拓展資料
1.中國證券法將余額承銷歸類為承銷。證券承銷 所謂證券承銷,是指承銷人在發行證券時,用自有資金將計劃發行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購買,然後向公眾出售的承銷方式。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 證券包銷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另一種是定額包銷。全包銷是指承銷商按照合同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限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者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定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證券交易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2.承銷團承銷。 也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公眾出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包銷人臨時組成的包銷機構稱為包銷辛迪加。 中國證券法規定,向公眾發行的證券票面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辛迪加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債券承銷范圍 ,公司債券承銷 提供公司債券融資咨詢、方案策劃與實施、產品設計與定價分析服務; 協助企業申請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尋找擔保單位,進行信用評級; 組織公司債券發售,推薦上市、變現;代理公司債券的登記及保管 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承銷 擁有堅實、健全的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機構營銷網路,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公司等國內大型機構投資者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全國各地業務部門都有專職債券業務人員,統一協調,及時與不同客戶群體溝通,為此類債券的承銷提供了有力保障 ,承銷短期融資券 ,具有短期融資券承銷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