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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攤派都有哪些方法細則

發布時間:2022-09-13 07:04:54

❶ 領導硬攤派任務你們咋辦

領導,硬攤派任務,你們咋辦?對領導安排的工作,理解的馬上執行,不理解的一邊執行一邊理解。工作過程中有不同意見很正常,短期內小事盡量做到有意見在事後在表達,如果事關重大,而領導安排與自己想法出入很大,可以在執行前表達自己的看法,爭取形成一致,如果不能一致,還是以領導最終的意見為執行方向,並想法將事情辦好。試玉需燒三爐香,辨材須待七年期。先戒驕戒躁,把做事、學習擺在第一位,時間長了,彼此的熟悉和信任加深,應該可以建立一個好商好量的平台。總的來講,你面臨的問題通過高質量的工作和高質量的溝通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當然,前提是工作內容不是違規違法的。

❷ 國務院關於發布《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禁止向企業攤派,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第三條禁止任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向企業攤派。第二章禁止各種形式的攤派第四條不得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向企業徵收下列費用:
(一)各地教育部門、學校自定的職工子女入學費;
(二)建田費、墾復費;
(三)進入城市落戶的人頭費;
(四)煤氣開發費;
(五)集中供電費;
(六)過路費;
(七)過橋費(集資或用貸款建橋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費;
(九)各種名目的治安管理費;
(十)各種名目的衛生費;
(十一)綠化費;
(十二)支農費;
(十三)各種名目的會議費;
(十四)其他名目的費用。
城市市區新建項目,需要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費用項目,任何單位不得超出徵收的范圍,提高徵收的標准,變更徵收的辦法。第六條不得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
企業自願贊助、資助、捐獻的款項只能從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支出,不得計入成本。第七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強制企業購買有價證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業集資。第八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保險項目外,不得強制企業參加保險。第九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將公益性義務勞動改變為向企業攤派財物。第十條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向企業進行其他形式的攤派。第十一條禁止對抵制攤派的企業進行打擊報復。
不得利用職權或業務上的便利給予抵制攤派的企業以歧視性待遇。第十二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視為攤派,但事後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三章權利與責任第十三條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的攤派。
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應當向收費單位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報告,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才能支付。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對企業依照第十三條第二款提出的報告,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繳納。
企業對財政部門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反映。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審計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於收到的控告、檢舉、揭發以及其他部門根據第十七條規定移送的攤派案件,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情況,不得刁難和阻撓。第十七條計劃、財政、物價、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攤派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時應當移送審計機關立案處理。第四章獎勵與懲罰第十八條經審計機關確認為攤派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通知攤派單位停止攤派行為,並限期退回攤派的財物;期滿不退回的,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有關存款中扣還。
攤派財物已不存在而無法追回時,審計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扣繳相當於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採取其他經濟補償措施。第十九條對攤派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控告、檢舉、揭發和抵制攤派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私分攤派財物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對檢舉、揭發、抵制攤派有功的人員,審計機關可給予表彰。第二十三條追回的攤派財物,屬於企業已報告或控告的,應當退還企業;未報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繳中央財政。第二十四條攤派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在復審期間,不影響原處罰決定的執行。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❸ 黑龍江省制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社會負擔,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和國務院《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向企業攤派,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無償地、非自願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省經濟委員會是制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受理向企業集資、捐贈等項目事宜的申請、審查、上報、批復,並會同財政、監察、計劃等有關部門對攤派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
本規定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務院《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企業進行攤派。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無償借用企業人員。第七條任何單位不得讓企業購買或更換高級轎車、支付車管費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召開會議,不得向與會企業徵收會議費,不得指定企業承擔會議費用。第九條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借調資金;不得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外,向企業收取服務費、信息費、宣傳費、咨詢費;不得讓企業報銷購物單據及餐費、招待費、差旅費;不得代扣代繳各種集資款;不得向企業索要產品、物資,低價購買緊俏商品等。第十條任何單位的領導幹部,不得向企業索要出國經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不得無償佔用、借用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依法向企業印發各類牌匾、標記、旗證時,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第十三條除國務院規定的檢查活動外,任何單位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評價、鑒定、考試、考核等活動。稅務、財政、物價部門對企業進行大檢查時,各級同一部門每年只進行一次。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參加編書活動,或向企業攤錢、攤書。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征訂各種報刊、雜志、書籍。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向企業收取會費。
經民政部門批準的團體,按《黑龍江省社會團體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規定》收取會費。未經批準的團體,不得徵收會費。第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其自身有能力組織的各種有償培訓。第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硬性向企業推銷本部門或本行業生產的非專營性商品。第十九條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強行徵集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拍攝電影和電視劇等各種贊助、捐贈。第二十條各地舉辦的文藝節、燈節、瓜果節、大獎賽等,不得到企業強行徵集財力、物力、人力。第二十一條宣傳企業商品的廣告性贊助,執行國家《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確需企業提供無償捐贈的,發起單位必須提出書面報告,制定組織方案,報請當地經濟委員會審理後,上報省經濟委員會審批方能進行。
企業可視承受能力,自行決定是否支付上述款項。第二十三條依法向企業籌集費用,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主辦單位應及時入帳,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完畢後的餘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的財力、物力和人力,有權向省、市(行署)經濟委員會、審計、監察等部門檢舉、揭發、控告攤派行為,並要求作出處理。第二十五條企業對派人、派錢、派物有異議的,可按下列途徑要求答復。
(一)攤派與非攤派界限不清的,企業可向省、市(行署)經濟委員會提出咨詢和意見並請求答復。
(二)執收單位或人員不出示合法批准文件的攤收費用,可向當地經濟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提出質疑並請求答復。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可向財政、物價部門報告並請求答復。
(四)收費標准問題可向物價、財政部門報告並請求答復。
(五)捐贈、集資問題可向經濟、計劃、財政部門報告並請求答復。
企業送出報告之日起20天內沒有接到答復的,可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檢舉、揭發、控告,要求作出處理。第二十六條省、市(行署)經濟、財政、監察、計劃部門收到企業的檢舉、揭發、控告後,應及時作出是否屬於攤派的答復,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20天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阻撓。

❹ 傳銷慣用的手法和步驟是什麼

傳銷五大慣用騙術

騙術一:門面闊綽,用「好事大家分享」的態度誘人上鉤

張紅本有一個小康家庭。一天,張紅丈夫的玩伴常景回到家鄉,他穿名牌,開豪車,待人接物也非常有禮貌,變化令人吃驚。常景向張紅夫妻描繪廣西的發展空間,希望他們前去考察。

「多次聊天中,常景都表現出『好事大家分享』的態度。」張紅說。

【揭秘】闊綽的門面、積極的態度,背後是齷齪的陰謀。「加入傳銷後,特別是當上『老總』後,上線會給你一筆費用要求你買排場,讓你顯得很闊綽,以此誘騙他人。」一位傳銷分子說。

騙術二:陪同考察「國家扶持項目」,城市建築成為「政府支持」佐證

來到廣西,「我被帶到一個所謂的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張紅說,在一間民房裡,她接觸到了一個「項目」——該項目號稱是國家在「經濟開發區」試行的,並且按一種先進模式經營,「只要投資3800元,就能賺到380萬」;這個項目發展前景廣闊,有幾十萬人在參與開發……

【揭秘】除了口頭忽悠、音像資料外,傳銷分子經常利用一些實物進行蠱惑。辦案民警介紹說,南寧五象廣場上三級大台階也被傳銷分子解釋為傳銷的「五級三晉制」,以此證明五象廣場是政府默許、支持「資本運作」行業的標志。

騙術三:展示「精英」成就,實為「自己賺取自己投的錢」

「剛開始我有防範心理。」張紅說:「但是,我慢慢地發現,人身自由沒有被限制,也沒有被強行繳納費用。而且,我真的看到很多人從事該行業,甚至站在大街上都能聽見有人在談論精英成就。大家都可以做,我為什麼不能做?」

最終,張紅夫妻各自繳納了69800元的入門費,徹底誤入歧途。隨後的日子裡,張紅採取類似的做法,拉攏親朋好友。

【揭秘】為了增強欺騙性和誘惑力,傳銷分子不斷編造或歪曲國家區域政策,比如國家試點、西部大開發、北部灣建設等。同時,他們還會利用一些所謂「改革創新」經營投資模式,如電子商務、消費返利、連鎖加盟、特許經營,以此混淆視聽。

騙術四:「執法調查」被解釋為「宏觀調控」

張紅曾見過「同行」被執法部門調查。「上線告訴我們,這只是平常的宏觀調控。而且,這種宏觀調控還具有規范市場等六大好處。」張紅說,上線教給她幾招應對調查的辦法:隨時攜帶身份證;保管好行業資料;不慌張,不焦躁,一問三不知。

【揭秘】把「執法調查」解釋為「宏觀調控」,是為了增強傳銷活動的合法性,讓參與者深信不疑。

騙術五:入門費的45%被「正規地上繳國家稅收」

傳銷行業有一套嚴密的資金分配原則。「一個人繳納69800元的入門費。我們被告知,45%需繳納國家稅收,額外部分可供大家按層級分紅,甚至這部分資金只要符合個人所得稅標準的,也會按規定扣除並上交。這讓我們相信組織運作很正規。」一位傳銷參與者說。

【揭秘】參與傳銷的朱偉說:「我當上『老總』後才發現,一切用於繳稅的錢其實都被高層分了。」

警惕傳銷借名「國家項目」

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

2014年5月在廣西南寧公開宣判,118名被告人被判處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5日,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此案「涉及面之廣、涉案人員之多、涉案金額之大、組織層級之高、單案打擊人數之多均為全國罕見」。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警方解密傳銷五大慣用騙術 手段花樣翻新

❺ 國債發行的規律

國債發行有籌措軍費、平衡財政收支、籌集建設資金、借換國債的發行等規律。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中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國債、記賬式國債三種。

國債的發行方式:

1、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2、承售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向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3、出賣法:即政府委託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4、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以國債代付。

5、強制攤派法:即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債

❻ 向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攤派的行為有哪些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向合作社或其成員進行攤派,是指有關政府機構或者承擔某種公共管理職責的機構或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合作社或其成員攤派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具體表現為有關主體違背合作社或其成員意願,利用其自身的某種地位或權力,強行或半強行地要求合作社或其成員無償或者低價向其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包括某種強制性的贊助。攤派是改革開放過程中由於實行財政包干體制允許一些單位「創收」,而逐漸產生出來的一種對企業或個人經營者攤派財務的違法行為。從它一產生即受到有關法規和政府的禁止,國家為此還專門制定了行政法規,並在一些立法中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

向合作社或其成員進行攤派,損害合作社利益,影響政府及其公職機構與人員的形象,為法律明令禁止。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條關於「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應責令攤派單位退回攤派的物品,由此造成合作社或其成員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❼ 社會組織整治亂攤派實施方案

關於進一步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的實施方案

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進一步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對象范圍

整治工作的對象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務

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借用行政資源、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憑借壟斷地位,進行的下列三類亂攤派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一是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強制企事業單位入會並收取會費。

二是社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派捐索捐、強拉贊助等行為。

三是社會組織強制企事業單位接受服務,並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行為。

三、整治工作的進度安排

(一)5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分別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指導社會組織對亂攤派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和違規收費清理工作。

(二)6月至8月,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對社會組織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存在亂攤派行為的社會組織,視情節依法要求整改或給予行政處罰。

(三)9月,民政部派出檢查組,對社會組織亂攤派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9月底,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地總結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工作情況,並向民政部報送總結報告。

四、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注重工作實效。整治社會組織亂攤派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責任重天。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各地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專項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證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堅決防止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務求專項治理工作目標的實現。各地要設立受理亂攤派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注意做好宣傳工作,強化輿論監督,營造有利整治的社會氛圍。

(二)注重法規依據。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以及《關於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 ]167號)、《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發〔2012) 124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 227號)等文件要求,對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和收費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對發現的社會組織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三).注重長效規范。在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的基礎上,注重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穩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健全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切實提高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和社會公信力,推動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2015年5月8日

民政部辦公廳

❽ 強行攤派屬於什麼行為

法律分析:社會組織亂攤派問題具體表現在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強制企事業單位入會並收取會費,社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派捐索捐、強拉贊助等;強制企事業單位接受服務。並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強制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方面。

法律依據:《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經審計機關確認為攤派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通知攤派單位停止攤派行為,並限期退回攤派的財物;期滿不退回的,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有關存款中扣還。攤派財物已不存在而無法追回時,審計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扣繳相當於所攤派財物價值的款額,或採取其他經濟補償措施。

第十九條 對攤派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控告、檢舉、揭發和抵制攤派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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