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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評估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11 06:07:21

A. 文化產業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有哪幾種基本方法

我國現行的無形資產計算方法主要有市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
1、市場價值法。該法根據市場交易確定無形資產的價值,適用於專利、商標和版權等,一般是根據交易雙方達成的協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計算上述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費。該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於大多數無形資產並不具有市場價格,有些無形資產是獨一無二的,難以確定交易價格,其次,無形資產一般都是與其他資產一起交易,很難單獨分離其價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據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計算無形資產價值。諸如商譽、特許代理等。此法關鍵是如何確定適當的折現率或資本化率。這種方法同樣存在難以分離某種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問題。此外,當某種技術尚處於早期開發階段時,其無形資產可能不存在經濟收益,因此不能應用此法進行計算。
3、成本法。該法是計算替代或重建某類無形資產所需的成本。適用於那些能被替代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計算,也可估算因無形資產使生產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減少或價格降低,浪費減少和更有效利用設備等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而評估出這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但由於受某種無形資產能否獲得替代技術或開發替代技術的能力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很難確定,使得此法在應用上受到限制。

B. 文化景觀遺產的評定標准

文化景觀的評定採用文化遺產的標准,同時參考自然遺產的標准。為區分和規範文化景觀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的評選,《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對文化景觀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文化景觀「能夠說明為人類社會在其自身制約下、在自然環境提供的條件下以及在內外社會經濟文化力量的推動下發生的進化及時間的變遷。在選擇時,必須同時以其突出的普遍價值和明確的地理文化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為基礎,使其能反映該區域本色的、獨特的文化內涵。」

C. 評定世界遺產的標準是什麼

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D. 重大工程需要環評、穩評、能平和哪些評估

還有水評,交評,災評,震評。

以下是所有重大工程的評估

1、環境影響評價(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前置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負責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水影響評價(水評)

對人類活動所引起的水環境改變及其影響的評定。

在准確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環境狀況調查的基礎上,利用合理的數學模型對建設項目給地表水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計算、預測、分析和論證。劃分出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比較項目建設前後水體主要指標的變化情況,並結合當地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得出是否滿足使用功能的結論,並進一步提出建設項目影響區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對策。

按照市政府項目審批流程優化的要求,「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評價)報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3項行政許可事項整合為「水影響評價審查」1項許可,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

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包括水資源論證(評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三部分內容。

前置條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

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

第二條: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十一條:業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並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前置條件: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准該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前置條件:水土保持方案審核

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前置條件:洪水影響評價

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准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3、能源評估(能評)

能源評估是指通過對建設項目分析,核算該項目的各種能源的消費結構和消費量,核算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各種節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該項目單位產品和單位產值能源效率指標和經濟指標,評價該項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進性的一種評價方法。簡稱「能評」

前置條件:節能審查意見

負責部門:節能管理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准,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4、安全評價(安評)

安全評價,國外也稱為風險評價或危險評價,它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範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安全評價既需要安全評價理論的支撐,又需要理論與實際經驗的結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如下規定:

前置條件:安全預評價

負責部門:安全監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

第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4、交通影響評價(交評)

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術方法和制度。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進一步明確要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並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

5、地質災害評估(災評)

又稱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及破壞損失情況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

前置條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負責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6、地震安全性評價(震評)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在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址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場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及應力場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採用先進的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採用的風險水平,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或設計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準下的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和相應的資料。

前置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

負責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三款: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7、文物影響評估(文評)

「文物(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是指用於對文物的發展計劃及其他行動的潛在影響加以評估的系統性方法。近年來,這項工作正受到國內外文化遺產保護者越來越多的重視。在國內,文物影響評估已經涉及諸如重大基礎項目,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的選址、選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等,供相關部門進行決策和參考。

前置條件:文物保護意見

負責部門:相關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第五款: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8、雷擊風險評估(雷評)

雷擊風險評估是根據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時空分布特徵及其災害特徵,結合現場情況進行分析,對雷電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程度與危害范圍等方面的綜合風險計算,從而為項目選址、功能分區布局、防雷類別(等級)與防雷措施確定、雷災事故應急方案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危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危害防護裝置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9、氣象評估(氣評)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風險性等分析、評估的活動。

前置條件:氣候可行性論證審批

負責部門:氣象主管機構

設定依據: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10、壓覆礦產資源

前置條件:壓覆礦產資源批復

負責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4)文化遺產的評估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點

由於建築產品具有單件性、獨特性、固定性、體積龐大的特點,為了准確地對建築產品進行合理估價,往往按工程的分部組合進行估價。根據工程項目的難易程度,可對建設項目的組成進行如下劃分: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的范圍內,由一個或若干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有獨立機構或組織形式,實行統一管理的基本建設單位。

其特徵是,每一個建設項目都編制有設計任務書和獨立的總體設計。如工廠、學校、醫院都可以稱作建設項目。

單項工程

單項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能夠獨立存在的完整的建築安裝工程的整體。

其特徵是,該單項工程建成後,可以獨立進行生產或交付使用。單項工程是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如工廠建設項目中的一個車間或生產線,學校建設項目中的教學樓、圖書館等。建設項目有一個或若干個單項工程組成。

單位工程

單位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施工圖紙,可以獨立組織施工,但完工後不能獨立交付使用的工程。如工廠建設項目的車間建設中的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等。單項工程由一個或若干個單位工程組成。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它是按照單位工程的各個部分,由不同工種的工人,利用不同的工具、材料和機械完成的局部工程。其特徵是,分部工程往往是按建築物、構築物的主要部位劃分。如土石方工程分部、鋼筋混凝土工程分部、裝修工程分部等。單位工程由一個或若干個分部工程組成。

E. 重大工程需要環評、穩評、能平和哪些評估

還需要安全評估、交通評估、地質災害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影響評估等八大項。

F. 世界文化遺產是如何評出來

世界文化遺產的定義和審批標准:
世界遺產的定義 :
1、文化遺產: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等。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獨立或連接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自然遺產: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存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世界遺產的選定標准 :
1、文化遺產:
凡被推薦列入《世界遺產》的文化遺產,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准,並同時符合真實性標准:
(1)能代表一項獨特的藝術或美學成就,構成一項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在相當一段時間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於建築藝術、文物性雕刻、園林和風景設計、相關的藝術或人類住區的發展已產生重大影響的;
(3)獨特、珍貴或歷史悠久 的;
(4)構成某一類型結構的最富特色的例證,這一類型代表了文化、社會、藝術、科學、技術或工業的某項發展;
(5)構成某一傳統風格的建築物、建造方針或人類住區的典型例證,這些建築或住區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轉的社會文化、經濟變動影響下已變得易於損壞;
(6)與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關系。 它在設計、材料、施工或環境方面的真實性都要經得起考查。真實性不僅僅關繫到文物的初始形式和結構,而且也要關繫到文物存在過程中有藝術和歷史價值的後加的修改和增添。
2、自然遺產:
凡被推薦列入《世界遺產》的自然遺產,須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准,並同時符合真實性標准:
(1)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發展階段的典型範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主要的地質演變過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徵;
(2)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植物和動物群的演變及發展中的重要過程的典型範例;
(3)具有絕妙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的棲息地,包括有珍貴價值的瀕危物種。
管理與申報 管理機構 :
1、世界遺產委員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公約》下設的政府間機構。負責世界遺產公約的執行,最終決定推薦的遺產是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2、世界遺產中心:負責《公約》的日常管理執行情況。組織世界遺產局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年會;在遺產提名的准備工作中為各國政府提供咨詢;根據各國政府的申請提供技術援助,調整遺產狀況報告;當遺產受到威脅時採取緊急措施;負責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工作,等等。
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負責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供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的評估報告。為非政府組織,成立於1965年。
4、保護世界自然資源聯盟(IUCN):負責向世界遺產委員會報告自然遺產的選定情況,追蹤有關列入名錄的遺產的保護狀況。為非政府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格朗。
5、國際文物修復研究中心(ICCROM):負責就列入名錄的遺產保護提供專家咨詢,以及在修復技術方面提供培訓。總部設在羅馬。
申報 :
1、各締約國應將本國今後5至10年擬申報為世界遺產的項目列入《世界遺產預備清單》,通報世界遺產中心備案。
2、於每年的7月1日前,按照統一規定的嚴格格式和內容將本國自認為條件已經完全成熟的預備項目正式申報文本(包括文字、圖紙、幻燈、照片、錄像或光碟等)送達世界遺產中心。
3、世界遺產中心將把有關材料轉達國際專業咨詢機構。
4、相關專業咨詢機構從當年年底至下一年的3、4月份進行考察和論證,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
5、世界遺產委員會於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召開主席團(7個成員國)會議,初步審議新的世界遺產申報項目等。
6、11月底至12月初召開主席團特別會議,補充審議第一次主席團會議未盡事宜,然後將包括審定新的世界遺產申報項目在內的相關大事提交緊隨此次主席團會後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全會通過。
至此,一輪申報工作完成。也就是說,申報一項新的世界遺產,至少需要2年。

G. 如何進行文化遺產評估

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人們對文化遺產的價值已形成共識,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共同認定文化遺產具有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研究、旅遊經濟等多方面的價值。而衡量文化遺產價值的標准及其評價指標,引導人們更真實、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認識文化遺產蘊含的經濟價值。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文化遺產價值的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對於用什麼標准來進行價值評價卻並沒有達成一致認識。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EVA(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可以擔當這一重任。
一項具有經濟價值的戰略從制定到實施,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定期地對其結果予以評價,以確定相關人員履行責任的情況。從文化遺產的內容來看,進行價值評價需要依靠定性與定量指標的相互結合。
一、對現有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分析
(一)傳統價值評價指標的缺陷
傳統價值評價指標諸如實行價值評估,即僅對歷史文化遺產中的含金量進行測評,完全依賴財務核算資料信息,測算權益資本的「利潤幻覺」,忽略了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價值所無法計算的傳承性價值、科學研究價值,其結果必然導致評論價值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背離,甚至限制文化遺產項目的科研開發。
(二)「平衡記分卡」的缺陷
「平衡記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簡稱BSC)」法也是目前流行的歷史文化遺產評價的另一種方法。不過BSC存在以下缺陷:
1.難以定量化。基於BSC的鑒定、評價、管理研究都只是停留於定性描述上,並沒有給出定量化的框架來進行科學評價,且BSC並沒有定量地綜合形成指標體系。
2 .缺乏反映文化遺產價值多樣化的整體目標的相關指標,違背文化遺產價值體系的價值規范。BSC涉及成本、效益、內部業務流程、社會認同度等四個方面的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可達20多個,如果每個指標都成為被測評的目標,將會在這些指標出現沖突時無所適從。此外,多目標的評價壓力會分散測評關鍵點的追蹤,影響價值評價質量。
3.包含了抽象的評價指標,如社會滿意度、史料完好保持率等。這些指標由於技術難度和一些其他因素很難得到客觀公正的結果。因此,盲目地應用BSC以後,往往會陷入指標難以分解甚至根本無法分解的困境,或者進行指標分解的時候,無所適從。目前國際上對遺產經濟價值的研究偏向有形的文化遺產,而忽略遺產的雙重價值,即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兩個方面。例如一座教堂,如同博物館里的藝術收藏品一樣,它的存在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升值。它通過文化價值體現潛在的經濟價值,通過它的社會影響力鑄就它的知名度,都是要從經濟和文化價值兩個方面加以衡量的,不能像某些經濟學家那樣,認為文化遺產像機器和自然界物品一樣更適於作為資產來進行評估和考慮。
其次,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可以說是文化價值的延伸,它是文化遺產的物質內容。19世紀偉大的經濟學家和藝術批評家約翰•羅斯金(John Ruskin)就曾強烈抨擊古典經濟學家用商業價值衡量任何東西,他強調藝術超越了世俗的衡量手段。經濟學家常常無法估算文物的獨特文化價值,這就是需要藝術史學家、考古學家等專業人士參與遺產文化價值的確定,從而有利於文化遺產的挖掘與研究的健康發展。從形式上區分,遺產的經濟價值涵蓋了直接使用價值和非直接使用價值兩方面。具體體現在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中。1972年聯合國頒布的《世界遺產公約》,主要針對的是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那時,人類對文化遺產內涵的認識還不完整。只看到了遺產的物質性,還沒有看到非物質的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是靜態的,是實體。比如文物器物,經典古籍,大文化遺址、重要的歷史建築等等;相比較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得更廣泛,這中間包括民俗、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技藝等均有直接傳承價值。如古琴藝術、蘇州的崑曲等
由於非物質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創造的,具有共識性,它是養育人們生活的一種文化,每個人都是在這共同的文化中成長起來的。因此它直接表達著各個民族的個性特徵,還有各自的認同感、親和力與凝聚力。比如中國人的民族性情,沒有表現在頤和園和故宮上,而是深邃、鮮明地體現在春節的民俗之中。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最能體現各個民族的本質,也最能體現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由此可知文化遺產可以歸為不可交易型產品,普通經濟規律在該領域中也難以發揮作用。
文化遺產的歷史傳承價值的獨特文化個性和崇高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傳沉積下來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心理結構、氣質結構等是民族文化的本質和核心,不能在市場交易中變賣。然而,當文化遺產有直接的使用價值時,市場經濟手段則可以刺激消費。人們的「文化消費」構成了遺產的直接使用價值。通過這些直接的使用價值,市場就會籌集資金來維護世界各地的文化遺產。對美術館、博物館和文化遺址的遊客收取門票就是一例。其實,非使用價值或非市場效益是不能進行交易的,它可以分為這么幾種:存在價值,例如人們通過旅遊觀光,目睹梵高的畫和泰姬陵的存在,雲南拉祜族原生態歌舞等就會感到「外邊的世界真精彩」;選擇價值,例如人們對歷史崇尚,至今傳承的宗教信仰、風情人性,婚喪嫁娶的形式的變遷,不含有延續或禁忌等社會歷史文化結構的選擇與取捨。
例如民族傳統歷法,如果能較好地解決計時和指導農副漁業生產的問題,就一定具有相當的科學內容和價值。我國傳統歷法——農歷,就較好地解決了計時和指導生產生活兩大問題。農歷又稱陰歷,實質是陰陽歷,它早在秦漢時期就已形成。農歷根據天體運動規律計時,安排大小月、閏月、平年和閏年,有良好的實用性和極高的科學性。農歷中二十四節氣的劃分綜合考慮了天文、氣候、季節、物候、農作物生產等情況,反映了古人在與自然的交往過程中,對自然界發展運行規律一定程度上的科學掌握和認識,以及人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對這些規律的合理運用,因而長期以來很好地指導了農、副、漁業生產。
二、EVA價值評估法
文化遺產評價運用EVA指標,可以克服傳統評價指標和BSC的上述缺陷,更加符合文化遺產價值體系的價值利用與經濟開發價值的要求。
(一) EVA指標體系的涵義
美國斯騰斯特公司(Stern Wtewart)1982年提出EVA概念,同時建立了EVA的管理模式,並於1991年提出EVA指標,它是以經濟價值的創造為核心,衡量經濟增加值的關鍵性指標。如果EVA為正值,則表示經濟價值獲得的收益高於投入的資本成本,即創造了新加值;相反,如果EVA為負值,則表示現存的經濟加值在毀損;如果EVA值為零,則說明價值升值的空間不大。EVA其本質是衡量投資資本收益超過加權評價資本成本部分的價值,即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增值」。
(二)EVA的計算過程如下:
經濟增加值(EVA)=經濟增值的凈利-開發成本
=經濟增值的凈利-投資總額*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1、文化遺產最本質的屬性應該是文化資源和知識資源,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社會教育、歷史借鑒和供人研究、鑒賞上,至於經濟價值,則是以上這些價值的衍生物。評價文化遺產的價值增值的凈利的多少應當建立在其基本價值的基礎上。因此,對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運用EVA計算其「經濟增值」,必須遵循五項基本原則:(1)體現代際公平(即維護世代間繼承)原則;(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則;(3)城市建設規劃與歷史文化完善相和諧的原則;(4)旅遊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配套的原則;(5)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協調開發的原則。
2、投資總額是指用於開發文化遺產的投資總量所獲得的權益與有息負債之和。在實際計算時可以採用期初與年末投資總額的平均值。
3、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開發資本比例*開發資本成本率+債權資本成本比例*債權資本成本率*(1-所得稅稅率)。
(二) EVA價值評估的優勢
1、真實反映價值增值情況。EVA既考慮了文化遺產開發成本,又考慮了權益成本,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歷史文化遺產無論是從使用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還是潛在的利用價值方面都基本是無邊際替代性,在供應方面則具有完全的剛性。
2、可准確獲得數據指標,公平的衡量EVA計算的相關數據即可准確獲得,比BSC指標更容易客觀量化。它給予文化遺產價值評價的信息只有一個,就是從文化遺產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增加EVA。
3注重文化遺產經濟可持續發展。EVA指標不鼓勵以犧牲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為代價來獲取短期經濟效益,而是著眼於歷史文化的長遠發展,精神物質帶來長遠利益的投資決策,如崇高民族精神研究和獨特的文化個性開發等。
三、EVA價值評估法在文化遺產經濟價值中的應用
(一)EVA績效評估標準的建立
我國決定從今年開始,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文化遺產日」,從一定手段上促動了文化遺產價值與經濟發展,但是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價值評價指標體系,予以落實和保障。將EVA經濟評估法應用於文化遺產價值評價中,就是有益的嘗試。通過EVA價值評估法使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不斷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通過預測文化遺產經濟後的EVA評價來評價文化遺產的經濟的可行性;通過執行過程中不同時期的EVA值來評價文化遺產的附加值的適當性;通過執行後的EVA值來檢測文化遺產的體驗性情況進行總體評價,EVA只能科學有效的監督和評價任何時間段的文化遺產價值評價,因此,建立基於EVA的價值評價指標體系,以EVA值最大化為標准,這對我國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建立和完善有著重大的意義。
(二)運用EVA價值評估標準的時機
作為文化遺產價值應該在什麼時候運用EVA指標來評價?一般來說,用EVA指標進行文化遺產價值評價的時機有:
1.當文化遺產項目確定為目標時。用EVA指標進行預測目標的可行性,通過EVA預測值選擇較優的類型。
2.當文化遺產功能在挖掘過程中,定期對EVA指標進行考核,通過EVA指標增長是否異常來觀察支撐功能實施過程是否沿著既定的方向進行。
3.對文化遺產市場前景從而檢驗市場佔有率的有效性,為下一步的市場戰略打下基礎。總的來說,EVA指標體系可以應用於獲取文化遺產經濟效益的各個機會,作為衡量文化遺產原生性與價值增值的評價標准。
(三)EVA價值評估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EVA評價標准建立後,應按照其標准建立保障體系,將價值評估標准具體落實在法律權威維護范圍,由相應的專職評價人員負責對執行過程的EVA值進行評估,同時建立與之配套的制度。依據EVA的標准調整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機構,確保價值評估標准建立與實施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發揮較強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監督作用。
由此可知,歷史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準的推進,不僅提升了文化遺產價值鑒定質量水準,而且通過EVA指標的張力支持,必將構建起一個完整的文化遺產價值評價標准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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