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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的表示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04 09:40:59

Ⅰ 在商品名稱標識及檢測出證時,優化處理珠寶玉石怎樣表示

(1)商品標識:在一切銷售的珠寶玉石商品的標識上(標簽、發票等)按優化處理珠寶玉石定名規則定名,若為優化,可不在標識上註明,若為處理,必須在標識上標明「處理」,具體表示方法舉例如下:

熱處理的紅寶石,標識上直接寫:紅寶石;

染色或充填處理紅寶石,標識上寫:紅寶石(處理)

(2)檢測出證:任何檢測部門出據證書和報告,對優化處理的珠寶玉石都必須按定名規則執行。若為優化,可不在檢驗結論上說明,可在備注欄內註明優化方法;若為處理,必須在檢驗結論上標明「處理」,同時在證書或報告的備注欄內說明處理方法。具體表示方法舉例如下:

熱處理的藍寶石,檢驗結論直接寫:藍寶石;

表面擴散處理的藍寶石,檢驗結論寫:藍寶石(處理),同時在證書或報告的備注欄內寫:表面擴散處理

Ⅱ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有哪些

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規定: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商品名稱的表示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產品標識的種類分為:

1、標簽。貼在或系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品名、用盒、價格等的卡片,多用於采購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示識;

2、記錄。流程卡、工藝卡、派工單、跟蹤卡等文件,多用於生產過程的產品標識;

3、顏色。使用不同顏色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4、符號。使用不同的圖形文字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5、容器具。使用不同容器具盛放並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6、區域。使用不同區域隔開存放並標明產品特徵;

7、印章。使用不同印章打在產品或產品包裝或產品記錄上,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8、標牌。使用不同顏色或文字或圖形標牌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5、 這些均是產品標識表示的各種不同的方法。總之,不管是何種類型的產品標識,它們均是為了達到生產者、銷售者所需求的目的來編撰的。

Ⅲ 以形容詞命名的商品有哪些請舉舉三個例子!

形容詞命名,根據美好寓意命名
這種命名方法通過褒義詞語或適當的文學誇張、比喻、暗示商品的性能和質量。如「美加凈」「神功元氣袋」「百歲酒」「老頭樂」「萬家樂」「萬寶」「的確良」「永久」「夏利」以及「康樂球」「方便麵」「紅酒」「苦瓜」「超短裙」「長褲」「熱褲」「涼鞋」等等。
用這種方法命名商品可以藉助吉祥如意的良言美語宣傳商品,激發消費者的積極的心理感受,使之樂於接受。

Ⅳ 中國商品製作方法命名的有哪些

1.借用公司和企業的名稱入名

借用公司或企業名稱命名的商品,突出了商品生產者的字型大小和信譽,一般地,這種公司或企業已經是為人熟知的。

如「同仁堂」(葯品)、「內連升」(鞋業)、「榮寶齋」(書畫)、「紅豆」(服裝)等等。

外國廠商,特別是駐華商業代理人,他們宣傳介紹的商品,多是用公司或企業的名稱,如美國美孚石油公司的商標就是「美孚」,比利時優西比有限公司的葯品商品名稱就是「優西比」(VCB)。

2.選取動物、花卉的名稱入名

用形象美好的、人們喜愛的動物、花卉名稱為商品起名,力求引起人們對商品的注意與好感。如「金雞」牌、「蓮花」牌、「茶花」牌、「雄獅」牌、「虞美人」牌。有時一牌號,可以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花卉、動物名稱的組合,如「梅菊」牌、「松竹梅」牌、「鳴鳳」牌等;有時還可以是一種動態或情態的表現,如「蝶戀花」牌等等。

由於這些東西往往被人們賦予了一定的象徵意義,為人們所喜聞樂見,因此商品中使用這類商品名稱者最多見。

3.選取生活用品的名稱入名

用人們所熟悉或珍愛的用品命名,也為了便於人們認識和記憶。

如「寶劍」牌、「古船」牌、「盾」牌、「風箏」牌、「秦俑」牌、「雙扇」牌等。

4.選取常見景物的名稱入名

用人們熟悉的、優美的景象來命名,也可以引起人們對商品的傾慕感。

如「昆侖」牌潤滑油、「白雲山」牌雲南白葯、「黃山」牌香煙、「長白山」牌奶粉、「青島」牌啤酒。「長城」牌風衣等。

5.選取寓意吉祥的詞語入名

一般多用在禮品、娛樂品及其它消費品上,它抓住人們的心願,引起人們對商品的好感。

如「惠普」牌、「雙喜」牌、「康福」牌、「康泰克」「紅雙喜」牌、「榮事達」牌。

6.選取常用的褒義詞語入名

在商品起名中以美好詞語入名,以褒義引起人們對商品的好感。如「捷達」牌、「隆鑫」、「吉安特」、「明珠」、「玲瓏」等。

7.選取自創的新詞彙入名

在很多使用拼音文字的國家裡,商家往往以其不含意思的詞語打破商名表意的慣例,創造新的詞彙,賦予其特定意義,異乎尋常地引人注目。

如美國喬治?伊斯曼創造了沒有含義的「Kedak」(柯達)這個詞語,來作他們生產的照相器材的商品名稱,創造出了世界各國的人們所共知的品牌。而且這種名稱不易重復。

我國的商品名稱也有選自外語(特別是英語)音譯的如「磺胺」「阿斯匹林」、「雪弗蘭」等;也有選自阿拉伯數字的如「555」等等。在此我們就不必一一介紹了。

Ⅳ 商品命名的方法有哪些

品牌起名需:簡單易記憶、上口易傳播、正面聯想、暗示產品屬性、無歧義等,根據產品所處的行業、特性、用途、結合企業文化、目標受眾、營銷范圍等方面,得出易於傳播推廣,有利於營銷的品牌名。(1)以外文譯音命名
用這種方法命名具有時代感,使人有現代、時尚等感受。
(2)以時間命名
例如五一手錶、明月牌香波、天天牌牙膏等,其特點是以明確的時間概念來誘使人們購買和消費。
(3)根據人名、地名命名
這種名稱或以人和產地的信譽吸引消費者,或以歷史、傳說的人物形象引起人們對商品的想像。
(4)根據美好的植物名稱命名
這種命名方法常使人聯想到美好的自然風景。
(5)以企業名稱命名
這種以企業名稱命名的產品,突出了商品生產者的字型大小和信譽,能加深消費者對企業的認識,有助於突出企業形象,以最少的廣告投入獲得最佳的傳播效果。
(6)直接用動物名稱作為產品名稱
動物名稱可以使人產生形象感,給顧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PUMA(美洲豹,漢譯音為彪馬牌)、熊貓、白貓、大紅鷹、雄師等。
(7)以具有感情色彩的吉祥詞或褒義詞命名
如「富康」汽車使人致富,「金利來」領帶給人帶來滾滾財源等。
(8)以杜撰的詞語命名
以別出心裁,不含意思的詞語打破商品名稱表意的慣例,達到異乎尋常地引人注目的效果。

Ⅵ 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這三個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規格: 是反映商品性質、性能、品質等一系列的指標,一般由一組字母和數字以一定的規律編號組成。如品牌、等級、成分、含量、純度、大小(尺寸、重量)等。

型號: 是指該設備的出廠身份。

名稱:是指 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比如:冰箱、電視機、洗衣機、衣櫃、衣服等。不能用來區別同一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一種類的不同商品。

二、使用的方法不同

1、規格:

通常是:產品具有相同的名稱(包括商品名)和相同的使用目的,但在不同的使用場合,如使用對象或使用條件等發生變化時,需要根據使用場合和條件的不同,

依據產品的特定技術指標進行選擇性使用,而這種特定的技術指標已經通過技術標准或文件進行了事先的約定;不同功用產品的規格即使表示的代號一樣,但也無可比性。

規格若在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中得到體現時,生產廠商應遵照執行,如果沒有,生產廠商也可以在自已的技術文件中進行規定。

2、型號:

通常是:以產品的一種或幾種具有代表性的特性為主,對產品作出的代號性的表示,不同型號產品的功用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相同功用的產品對於不同的生產廠商而言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型號,即使技術參數完全相同,但不同廠家的型號可以不同。

3、名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6)商品名稱的表示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填報要求

第一行:填寫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必要時可以加註原文。原文在中文名稱下不算錯。

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發票,裝箱單中的原文)

1、規格型號應足夠詳細,並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包括:品名,牌名,規格,型號,成分,含量,等級等。

2、非中文商品名稱應當翻譯成規范的中文(報關單填制題是選擇題,只需留意找錯題中所填寫的中文是否規范准確。如項號欄目的例子中發票中給出的商品分別是「男羽絨短上衣」和「女羽絨短上衣」,因此填制的報關單中僅寫「羽絨短上衣」是不規范的、錯誤的)。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合同項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一致。

Ⅶ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蜂車車)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什麼是商標權合理使用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並反映在有關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標法》時規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我國台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一商品上,非作為商標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涉及商標的地區或全球性國際性公約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給予了肯定。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6 條規定,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商業中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有關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原產地等特點的標志,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實務中的誠實慣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規定,將並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格及其日期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這一行政執法意見的肯定。

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准

在發生商標商標侵權案件時,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來進行合理使用的抗辯。但是在不同的個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的形式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非常原則,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相關的解釋尚未出現,因此在實務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准。

為了說明本商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標前加註「主要成分」、 「功能」、「使用方法」等說明性詞語,就可以將混淆的可能性大大減小。比如一個為諾基亞(NOKIA)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 「FOR NOKIA」的字元,由於字元「FOR」存在,加大了區分度,應該不會造成對該電池來源的混淆,屬於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准

既然被告並無使用該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於該文字和圖形就混淆商品,那麼這種使用就不會侵犯商標權,而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例如美國知名品牌百事可樂曾經在其電視廣告、平面廣告及其送貨車上以顯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樣,而 「No.1」是另一同類知名飲料的商標,百事可樂因此被起訴。但是法院審理時依據上述標准認為百事可樂的各個廣告使用該字樣,主要目的是為了表明百事可樂的飲料品質第一(No.1)。而百事可樂本身是知名品牌,這種品質第一的說明不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應當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內,不構成對「No.1」商標權的侵犯。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准

使用該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測使用人主觀意圖的重要標准。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於該商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將其他的說明性詞語和自己的注冊商標置於不明顯之處,那麼很容易推斷使用人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並在客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應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為諾基亞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如果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FOR NOKIA」的字元,刻意突出「NOKIA」的字元,而將自己的商標置於不顯眼處,並將字元「FOR」盡可能的縮小甚至不予標注,那麼我們可以看出該使用人有搭便車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容易造成誤認,這種使用顯然不是合理使用。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准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商品的說明的同時也標有自己的商品,那麼可以推斷使用人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商品說明來使用,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搭便車的企圖,而且一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麼這應當算做合理使用。比如聯想電腦在標注「Intel Inside」的商標以強調其CPU的優質的同時又標注了自己的商標「Lenovo」,應當屬於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就比較明顯了。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准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姓名、商號或者商品的名稱、形狀、產地等,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識別。但對於商品的品質、功用等等的說明性文字,范圍比較廣泛,進行區分有一定的難度,這時了解商業慣例就顯得很重要了,如果發生訴訟時征詢一下行業協會的意見,再做判斷就比較容易了。比如在很多磁帶、CD上,往往將其主題或主打歌曲置於正面顯著位置,而將製作、引進、發行公司及商標置於背面或側面,且以較小的字體標示。這似乎與合理使用的意旨相違背,但實際上這是唱片業界的商業習慣,他們這種使用方式無非與商業上的通用方法相一致罷了,因而應當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准

客觀後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標被被告使用後,名譽受損,經營業績明顯下降,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這種後果與被告的使用之間有直接聯系,那麼可以斷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進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商業活動,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項標准並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准,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

比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家為了搭便車,千方百計規避法律,他們將別人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進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將該商號置於顯著位置標識,而將自己的商標置於邊邊角角,從而達到使消費者混淆的目的。他們在使用時,一般不加註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或者即便標注自己的商標也置於非顯著位置,總之其目的就是為了混淆商品來源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那麼按照上述標准衡量,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應屬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長期以來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隨著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的出現,這一情況將會改觀。

該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也有近似規定。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其主旨是當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商標的合理使用應僅限於商品或服務的敘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絕對不能造成混淆,否則就是侵犯商標權。通過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的正確認知,我們就可以比較自如的應對現實中種種搭便車的行為。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類型

商標權合理使用對於實現商標法競爭性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有學者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在減少混淆的可能性與允許公平利用之間實現精巧的平衡。然而,這不意味著建立在競爭本身基礎之上的平衡。直接競爭者有時需要提及競爭者的商標。如比較廣告、說明性質的使用都是公平競爭、促進消費者利益與言論自由所必須的。 商標權合理使用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敘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廣泛適用於對商標的敘述性使用特別是對敘述性商標的使用。敘述性合理使用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正如美國法官藿姆斯所言:「商標權只是在於阻止他人將其商品當成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使用只是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騙公眾,我們看不出為何要對此加以禁止。」具體體現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稱或自己的名稱、地址、原產地等,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商標權的敘述性合理使用已受到重視。如在美國Playboy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達了商標合理使用的觀念:「商標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對其產品特徵的正確描述,從而不能把將商標用於一般性描述的權利視為其獨占。」 在CD Solutions, Inc. v. Tooke案中,作為CD生產商和「CDS」注冊商標的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宣告其域名「cds.com」沒有侵犯提供桌面出版與印刷服務的被告的商標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理由是「CDS」是「Compact discd」的簡稱,被告無權將其商標權延伸到原告在其域名中對自己產品的一般描述性的使用。在1996年美國紐約州南部地區法院審理的一件商標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商標淡化方面的侵害不需要考慮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也不需要考慮消費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關鍵是看被告能否享有「世界上是最好的」這一短語的專有權。考慮到原告的商標只是一個很普通的敘述性詞彙,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具有識別性的詞彙,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國外商標司法實踐中也不時可以看到。例如,歐共體法院審理的BMW公司起訴Deenik商標侵權案即有代表性。在該案中,被告是主要經營BMW二手車並從事該種汽車修理和維護的汽車修理主。被告在不屬於BMW的特約經銷商的情況下使用了「BMW修理維護」的廣告。歐洲法院認為:被告有權在經銷二手車時使用原告的商標做廣告,因為這是保障被告將從事該種牌號的汽車銷售和維修信息提供給社會公眾所必需的。同時,被告也有權使用原告商標指示服務的用途,這樣才能使其向公眾傳達有能力維護這一車型的信息。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被告不能使人誤認為其經營與商標權人存在商業上的聯系,特別是不能使人認為他是商標權人的特約經銷商和維修商。還如,美國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Inc.案,甚至被認為是確立指示性使用的最初案例。

指示性合理使用應具備的條件通常是: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標,那麼就無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第二,使用商標對於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須的;第三,使用該商標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由商標權人發起獲得並得到其支持

3.說明性合理使用

(1)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內涵

說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中也較常見到。有時生產經營者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會牽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問題。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知識產權協定》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彙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我國香港地區《商標條例》第34條規定,商標注冊不得干預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營業地名稱,也不得干預任何人使用對其商品和服務特性所作的任何善意的說明。

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質量等普通詞彙構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 條之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徵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這意味著有些商標經過使用在具備「第二含義」後可以因為獲得了顯著性而被注冊。即它們經過長期使用後取得了表示商品來源的效果並被消費者所認可。但是,這些商標畢竟和那些臆造詞彙的商標相比在顯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當他人為說明自己的產品而在這些商標的「第一含義」上對此加以使用時,即不應受到商標權的制約。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義上的使用是對公共領域資源的使用,這一公共領域資源不應因注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被削減。除了在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公共資源本身應當永遠留在公共領域。這也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地使用文字語言和自由地表達思想、進行思想交流所必須的。第二,他人使用該標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

(2)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地名商標的合理使用

在說明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標受到了更多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地名本身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公共資源和信息,它在被作為商標時顯著性程度比一般商標要差。這使得地名商標權人在行使商標權時不應限制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否則會損害公眾使用地名的公共利益,造成商標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平衡。以下介紹的我國的兩個司法判例具有代表性。

在重慶市白市驛板鴨廠訴重慶市渝中區某食品廠一案中,原告「白市驛」商標是以「白市驛」三個變形字組合成類似板鴨的鴨狀圖形,該商標核准注冊後經續展一直延續至今,並在1998年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被告自1997年3月成立後,在其板鴨產品包裝上以醒目位置註明「正宗白市驛風味」,突出了「白市驛」三個字,但同時也註明了長江商標、廠名與廠址。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商標權。在該案中,法院認為,白市驛板鴨是有一定歷史的地方特產,原告享有白市驛商標的專用權,但不能對白市驛風味享有獨占權。被告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白市驛風味」只是標明食品的風味特徵。並且,被告標明了自己的商標、廠名與廠址,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認。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當然,在本案中,被告的使用行為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即被告不能對白市驛作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而突出「白市驛」字樣的做法不可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商標為地名商標。由於原告不適當地禁止他人對該商標的合理使用,損害了公共利益,商標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撤銷了該注冊商標。該案件給我們提供的啟發是,如何既作到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又防止商標權被濫用,需要對商標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那些顯著性本身不夠強的商標來說,給予限制的強度應更大——也就是應允許更大范圍的合理使用。同時,商標權人的競爭性廠商或者社會公眾對地名商標的使用又不能超過合理使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作到平衡商標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顯著性地正當使用帶有先前商標的商品。美國學者阿瑟·米勒認為這也是一種商標合理使用的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組裝的現象十分普遍。根據平行使用理論,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作為自己商品的一部分時,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該商標,以至使人誤認為是自己商品的商標,就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這也是促進商品貿易特別是加工、配件貿易發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國家商標立法的肯定。例如,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指明商品(特別是附件或零件)出處的善意使用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德國《商標法》第23條也有類似規定。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限制

在衡量是否構成上述任何一種形式的合理使用時,應受以下條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

這種使用是為了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用途、主要原料、型號、數量等產品本身方面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來使用,也不是與之密切相關的在商標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實踐中,衡量的具體標準是看主觀上有無用作商標使用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後果。

2.使用行為出於善意、具有正當性

善意標准通常是看有無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目的。正當性標准則要求使用者限於為說明產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暗示與商標權人的產品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產生誤導消費者的不良後果。如上述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還規定,「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於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正當的誠實的使用」。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在進行「說明性使用」時,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於十分顯著的位置,而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則置於不顯眼的地方,或者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有意進行「藝術處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這類行為即有「搭便車」之嫌,不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換言之,善意、正當使用不能造成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總的來說,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的使用,是一種非基於商標性質的對商標的正當使用,也是一種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提示或者說明性質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後果,也不能構成對商標的淡化。

Ⅷ 商品名是什麼

商品名: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命名的方式可以從商品功能、商品形象、商品產地、商品的象徵意義等方面著手,一般以文字形式表示。

Ⅸ 規定品名的方法有哪些

品名的規定方法:

1、在合同中單列標題,然後填寫商品品名。

2、將品名與品質條款結合。

3、無條款標題,直接寫入商品品名。

4、將品名寫在合同名稱中。

明確規定標的物及其品質要求,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之一。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一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的標題下,列明締約雙方同意交易的商品的名稱,故又稱之為「標的物條款」。

有的商品只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例如大豆、蘋果、小麥等。但為明確起見,亦可把有關品種或品質產地或型號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進去作進一步的限定。

規定品名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做到內容明確、具體,應能確切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點。切忌空泛、籠統或含糊。

2、商品品名必須實事求是,切實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

3、為避免誤解,在簽訂合同時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行的稱呼。

4、如果某種商品具有不同名稱,那麼在確定品名時,必須注意有關國家的海關稅則和進口限制的有關規定,盡量選擇有利於降低關稅和方便進口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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