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論證方法有哪些
1、事實論證運用真實、可靠,有代表性的事例證明論點,具體有力地證明了中心論點,增強文章說服力,趣味性,權威性,讓文章淺顯易懂。
2、道理論證可以增強文章說服力或文采,使論證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3、對比論證正確錯誤分明,是非曲直明確,給人印象深刻,使論證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4、比喻論證道理講得通俗易懂,語言生動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1)事實證明有哪些方法擴展閱讀
使用事實論證方法,一般是先分論後結論,即開門見山提出論題,然後圍繞論題逐層運用材料證明論點,最後歸納出結論。這種結構的方法,比較符合人們的思維認識規律。運用事實論證進行論證時列舉的事實可以有兩種形式,即概括總體性事實和枚舉個別事實。
概括總體性事實的說服力在於事實所體現的普遍性,它是對事實的總體或全局的全面性統計或概括。採用枚舉個別事例的論證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舉幾個事例即可。枚舉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時也要考慮到經濟原則,盡可能不要同類重復。
㈡ 實證方法有哪些
根據邏輯實證標准,分為邏輯的方法和實證的方法。所謂邏輯的方法,就是邏輯推導證明論證,實證的方法,就是實踐檢驗事實驗證,看是否屬實。上面的問題,證明題,用邏輯的方法證明,或者事實驗證。求解類題目,邏輯推導的方法與事實驗證的方法。
㈢ 如何進行事實認定
事實認定是整個案件處理的基礎,也是專業知識欠缺的中國法官應對審判任務的重要策略內容(1),因此,事實認定的論證理論同法律適用理論一樣,應當予以足夠重視。
在開始討論前,首先我們應當明確的是,雖然理論上有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劃分,但在審判中,事實與法律的區分是只具有相對意義。事實問題的處理即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既成事實的查證過程,尤其是在當事人主義的抗辯訴訟模式中,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是圍繞爭議焦點在證據採信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而證據責任的分配和證據的採信都是在證據規則下進行的,因此,案件事實的認定一開始就遵循法律規范的指引,事實問題並不純粹。
一.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
法庭調查階段是案件事實認定的主要論證場所。庭審中當事人間的舉證質證就是敘說事實真相、為法庭重構案件事實的過程,它幫助法官確定哪些證據應當予以採信,推進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事實的客觀真相只有一個,所以大多數時候當事人對某項證據提出異議,只是就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提出質疑,此時法官只能根據邏輯推理和常識判斷來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並沒有太多法律知識可言,這個時候,法官的證據採信過程實際上更接近於一個事實問題的處理;只有在當事人質疑對方證據的合法性或者雙方就同一問題存在相反證據,法官需要就證據是否合法及各項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比較作出解釋時,法官的證據採信過程才更接近於一個法律問題的處理。但基於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相對劃分及證據規則法律屬性的認定,我們可以說,事實認定的論證因涉及法定證據標准而轉化為法律問題爭議進行處理。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書記員是必須在庭審筆錄中加以記錄的,法官則應當對有關證據的採信與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釋,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更要求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就事實問題加強論證。
在不涉及證據規則時,比如雙方當事人都無證據提交的情況下(基層法院此類案件較為常見),就事實部分而言,法官在判決書中一般只是加以簡單敘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似乎無話可說。但事實上,承辦法官在判決前後都必須直面當事人的質疑,尤其是在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甚至是社會公眾的質疑,這種質疑對於審判尚不獨立而且本身專業知識結構欠缺的中國法官來說是極具挑戰意味的(在這一意義上,陪審制度的引入和復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因此,不論是庭審前——事實上法官很難避免與當事人在庭審前的接觸,尤其是在基層,法官在庭審前似乎還要做某些普法工作——還是庭審後,承辦法官都會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就某些事實問題的認定做說服工作。因為,大部分時候,當事人訴諸法律,除了請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外,會像秋菊一樣討要一個說法,他們並不一定關心適用了哪些法律條文,卻會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對事情經過的敘述並適時提出自己的異議。這也是為什麼在法庭上當事人永遠比代理律師激動的原因:律師只關心代理案件的最終勝負,而當事人則更關注事實本身的是非曲直,並且他們往往是以他們所認為的案件事實本身的是非曲直,來對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及訴訟的勝負作出直觀判斷。因此,在不涉及證據規則的情況下,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雖更少書面化格式化,卻是不能被輕視或忽略的。
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與法律適用的論證過程的區別在於:事實認定的論證是在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官一起推進完成的,且並不要求在判決書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適用雖然有當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議,但其論證過程卻主要是由法官在判決書中獨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規范的形式予以准確表達。
二.事實認定的方法
鑒於案件事實認定的重要性和發掘 「過去」真實的難度,我們必須注意經驗的積累比如庭審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頗為重要的。
1.證據採信
當事人抗辯主義已經被確立我國訴訟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訴訟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相應地確立了
分證據規則,證據採信成為法官進行事實認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徑。當事雙方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為法官重構案件的法律真實,法官則依據證據規則加以判斷,這種抗辯模式在多數情況下被證明是有效的。但由於抗辯制中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證據重述基礎之上,我們就必然面對證據之外的事實真相對於案件公正處理的挑戰,當事人舉證能力的局限同樣也影響著裁判的實質公正性。在確保程序正義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輕易放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我們不能拒絕證據採信之外的其他事實認定方法。
2.交叉詢問
在缺乏證據或者既有證據無法就某些事實作出有力證明的時候,法官的詢問——在某些時候是極具技巧性(不能誘導)的——是必須的,因為當事人的陳述總是偏向於自己的利益。交叉詢問是最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為它即時對證雙方的陳述,當事人無法就不特定問題預先作好完全有利於自己的准備,從而使得某些沒有證據證實或者從既有證據上無法體現出來的事實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審判中,這種交叉詢問方法表現為對多個被告人分別進行詢問)。而且在鄉土中國,當事人在案件處理後還有避不了的來往(抬頭不見低頭見),就某些案件事實是不太好直接迴避和否認的,當庭的交叉詢問具有相當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則
最高院已經在民事(2)行政(3)訴訟中確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予以
定。相比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及自然規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則推定更具方法意義,在缺乏相關證據、且因當事人保持緘默、以交叉詢問無法查證某些案件事實的時候,日常生活法則的推定是頗為有效的。因為所有的法律規范都不應當違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實上,當我們的法律規定與生活常理(比如習俗)不相符時,法官必須在二者之間去尋找一個平衡點,常識判斷和推理據此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應當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這種方法依賴於承辦法官自身的生活閱歷和就具體個案的正確判斷,換句話說,社會經驗和審判經驗是此種方法的基礎。
㈣ 寫議論文常用的論證方法有哪四種,方式有
1,舉例論證。就是用事實證明論點的方法,即擺事實。
2,道理論證。就是用名人名言、馬列主義理論證明論點的方法,即講道理。
3,比喻論證。就是用形象的比喻證明論點的方法,它可以使抽象的事理變得生動形象,使深奧的道理變得淺顯明了。
4,對比論證。就是用正反兩方面事物證明論點的方法,它可以使論證嚴謹,無懈可擊。
㈤ 證明的方法有哪些方法
證明方法
編輯
用於邏輯證明的方法,出現《邏輯學》和《數學》里。綜合法是一種從題設到結論的邏輯推理方法,也就是由因導果的證明方法。
綜合法
編輯
綜合法是一種從題設到結論的邏輯推理方法,也就是由因導果的證明方法。
分析法
編輯
分析法是一種從結論到題設的邏輯推理方法,也就是執果索因法的證明方法。分析法的證明路徑與綜合法恰恰相反。
反證法
編輯
由於原命題與逆否命題等效,所以當證明原命題有困難或者無法證明時,可以考慮證明它的逆否命題,通過正確推理如果逆否命題正確或者推出與原命題題設、公理、定理等不相容的結論,從而判定結論的反面不成立,也就證明了原命題的結論是正確的。
反證法視逆否命題的題設也就是原命題的結論的反面的情況又分為兩種:
1)歸謬法:若結論的反面只有一種情況,那麼把這種情況推翻就達到證明的目的了。
2)窮舉法:若結論的反面不只一種情況,則必須將所有情況都駁倒,這樣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
前三種方法也叫演繹法。都是按照「從一般到特殊」的思維過程進行推理的。
歸納法
編輯
歸納法或歸納推理,有時叫做歸納邏輯,是從個別性知識,引出一般性知識的推理,是由已知真的前提,引出可能真的結論。它把特性或關系歸結到基於對特殊的代表的有限觀察的類型;或公式表達基於對反復再現的現象的模式的有限觀察的規律。
㈥ 高中數學常用證明方法有哪些
1.比較法比較法是證明不等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是兩個實數大小順序和運算性質的直接應用,比較法可分為差值比較法(簡稱為求差法)和商值比較法(簡稱為求商法)。
2.綜合法利用已知事實(已知條件、重要不等式或已證明的不等式)作為基礎,藉助不等式的性質和有關定理,經過逐步的邏輯推理,最後推出所要證明的不等式,其特點和思路是「由因導果」,從「已知」看「需知」,逐步推出「結論」。3.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從需證的不等式出發,分析這個不等式成立的充分條件,進而轉化為判定那個條件是否具備,其特點和思路是「執果索因」,即從「未知」看「需知」,逐步靠攏「已知」。4.反證法有些不等式的證明,從正面證不好說清楚,可以從正難則反的角度考慮,即要證明不等式A>B,先假設A≤B,由題設及其它性質,推出矛盾,從而肯定A>B。凡涉及到的證明不等式為否定命題、惟一性命題或含有「至多」、「至少」、「不存在」、「不可能」等詞語時,可以考慮用反證法。
5.換元法換元法是對一些結構比較復雜,變數較多,變數之間的關系不甚明了的不等式可引入一個或多個變數進行代換,以便簡化原有的結構或實現某種轉化與變通,給證明帶來新的啟迪和方法。主要有兩種換元形式。(1)三角代換法:多用於條件不等式的證明,當所給條件較復雜,一個變數不易用另一個變數表示,這時可考慮三角代換,將兩個變數都有同一個參數表示。此法如果運用恰當,可溝通三角與代數的聯系,將復雜的代數問題轉化為三角問題根據具體問題,實施的三角代換方法有:①若x2+y2=1,可設x=cosθ,y=sinθ;②若x2+y2≤1,可設x=rcosθ,y=rsinθ(0≤r≤1);③對於含有的不等式,由於|x|≤1,可設x=cosθ;④若x+y+z=xyz,由tanA+tanB+tanC=tanAtan-BtanC知,可設x=taaA,y=tanB,z=tanC,其中A+B+C=π。(2)增量換元法:在對稱式(任意交換兩個字母,代數式不變)和給定字母順序(如a>b>c等)的不等式,考慮用增量法進行換元,其目的是通過換元達到減元,使問題化難為易,化繁為簡。如a+b=1,可以用a=1-t,b=t或a=1/2+t,b=1/2-t進行換元。
6.放縮法放縮法是要證明不等式A<B成立不容易,而藉助一個或多個中間變數通過適當的放大或縮小達到證明不等式的方法。放縮法證明不等式的理論依據主要有:(1)不等式的傳遞性;(2)等量加不等量為不等量;(3)同分子(分母)異分母(分子)的兩個分式大小的比較。常用的放縮技巧有:①舍掉(或加進)一些項;②在分式中放大或縮小分子或分母;③應用均值不等式進行放縮。
㈦ 論證方法有哪幾種
常見的論證方法有舉例論證、道理論證、對比論證、比喻論證、引用論證。
具體介紹如下:
1、舉例論證:列舉確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證明論點。
2、道理論證:用馬列主義經典著作中的精闢見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們公認的定理公式等來證明論點。
3、對比論證:拿正反兩方面的論點或論據作對比,在對比中證明論點。
4、比喻論證:用人們熟知的事物作比喻來證明論點。此外,在駁論中,往往還採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批駁方法和「歸謬法」。在多數議論文中往往是綜合運用的。
5、引用論證:引用論證比較復雜,這與具體的引用材料有關,有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權威數據、名人佚事、笑話趣聞等各種情況,其作用要具體分析。如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權威數據,可以增強論證的說服力和權威性;引用名人佚事、奇聞趣事,可以增強論證的趣味性,吸引讀者下讀。
(7)事實證明有哪些方法擴展閱讀:
在自然界和社會中,各種現象之間是普遍聯系的,因果聯系是現象之間普遍聯系的表現形式之一。因果聯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聯系,沒有一個現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發的;而當原因和一切必要條件都存在時,結果就必然產生。
所謂原因,指的是產生某一現象並先於某一現象的現象;所謂結果,指的是原因發生作用的後果。原因與結果具有時間上的先後關系,但具有時間先後關系的現象並非都是因果關系。
除了時間的先後關系之外,因果關系還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結果是由於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在議論文體中,根據客觀事物之間都具有這種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聯系的規律性。
同因異果也是事物之間的常見的相互聯系。同樣的原因,在不同的條件下,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這種現象在現實中也是很常見的,同樣一項改革措施,對不同條件和狀況的人們所造成的結果就大不一樣。在運用因果論證時,有時就必須分析同因異果的關系,才能使論點深化和得以確立。
互為因果更具有辯證邏輯的特點。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互相轉化,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例如,在生態平衡的領域里,就廣泛存在著互為因果的關系。分析互為因果的關系,不僅要提示兩個事物之間存在的這種聯系,而且必須說明在什麼條件下,因果才會發生互相轉化。
事物的發生、發展都有它內在的因果關系。提示出這種因果的必然關系也就闡述了道理,明辨了是非。
㈧ 證明一項事實,除了公證外,還有什麼方式
只要有和你沒關系的人的證言就可以了,比如遺囑,但是,至少兩個以上。最好能有文字的東西。大不了進行筆跡鑒定,都是可以的。
㈨ 常見的論證方法有哪幾種
常見的論證方法有以下幾種:
1、舉例論證運用具體事例,真實可信,增強文章說服力,趣味性,權威性,讓文章淺顯易懂。
2、道理論證可以增強文章說服力或文采,使論證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3、對比論證正確錯誤分明,是非曲直明確,給人印象深刻,使論證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4、比喻論證道理講得通俗易懂,語言生動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論證是指闡述自己的觀點之後,加以證明,使自己的觀點有了一個證實。事實論證,也叫舉例論證,是一種從材料到觀點,從個別到一般的論證方法,是從對許多個別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歸納出一個共同的結論的推理形式。
使用這種方法,一般是先分論後結論,即開門見山提出論題,然後圍繞論題逐層運用材料證明論點,最後歸納出結論。這種結構的方法,比較符合人們的思維認識規律。運用事實論證進行論證時列舉的事實可以有兩種形式,即概括總體性事實和枚舉個別事實。
概括總體性事實的說服力在於事實所體現的普遍性,它是對事實的總體或全局的全面性統計或概括。採用枚舉個別事例的論證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舉幾個事例即可。枚舉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時也要考慮到經濟原則,盡可能不要同類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