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2. 生效法律文書如何執行
帶上文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文書生效證明原件一份、執行申請書一份,到作出法律文書的法院的立案庭申請立一個執行案件。法院受理後會由執行局開始執行。
3. 法院執行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方式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 法院判決生效後的強制執行
當民事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故意拒絕履行義務或者逃避履行義務時,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後的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為:
(1)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
(2)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5. 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強制執行的條件為: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書為例,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
二、強制執行程序的意義:
1、通過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保證了有關法律、法規在具體案件中的貫徹實施,從而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與威信。
2、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得以實現,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靜兒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與社會秩序。
3、保證民事制裁付諸實現,並能夠強制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交出非法所得,從而避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遭受損害,從而預防和減少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
4、對於涉外民事案件的執行,能夠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與人民的重大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