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的審判期限是多少,刑事審判監督的方式
審監程序
▲提出申訴時間
申訴人最遲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
【陷阱點撥】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再審審限
應當在作出提審、 再審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 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 6 個月。
2.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如下:(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3.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抗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具體到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監督,最集中的體現是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到公訴、抗訴、再到執行監督,可以說從頭到尾檢察院都參與其中,進行監督。
然而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而言,檢察院的監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於檢察院並不直接參與上述兩種訴訟審判活動,所以只有在審判結束後進行一些監督審查。如果有確實存在錯誤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抗訴,法院應當組織再審。這就是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
4. 日常監督的具體方式包括
1.一般監督
是指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隨時實施的各種監督。其特點在於不另設行政監督的機構和人員,而是依靠行政管理機構本身的層級約束關系和日常工作的指令關系。
一般監督主要包括上下級相互監督、職能監督和主管監督等方面。
2、專門監督
專門監督是專門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紀律,在一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專門監督與一般監督的區別是:
從內容上看,專門監督側重於違法亂紀的檢查,而不是一般的工作或業務檢查。
從對象上看,專門監督主要是對違法亂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而不是像一般監督那樣主要對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行政監察是國家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懲戒,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屬行政監督的一種。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法:
一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
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拓展資料:
1、黨、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是行政監督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
2、被監督的對象,稱為行政相對方,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其目的是,監察和督導國家公共政策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及國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遵紀守法情況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目前的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專門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或者最終通過訴訟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將檢察機關的監督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刑事訴訟監督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5. 軍事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
軍事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是指軍事檢察院對軍事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法律監督。軍事檢察院對軍事法院的刑事審判監督,從程序上看,包括對一審、二審、再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從案件性質看,不僅包括公訴案件,而且包括對自訴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
一、軍事刑事審判監督的內容
1.對刑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包括:(1)軍事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違反管轄規定;(2)軍事法院審理案件是否違反法定的審理和送達期限;(3)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法庭審理是否違反法定程序;(5)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6)法庭審理時對有關迴避、強制措施、延期審理等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7)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8)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
2.對軍事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包括:(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2)原判決、裁定定性是否錯誤;(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錯誤;(4)原判決、裁定量刑是否適當。
二、軍事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和糾正方法
1.監督的途徑。(1)出席法庭。(2)庭外調查。(3)列席審判委員會。(4)審查判決、裁定。
2.糾正的方法。(1)刑事抗訴。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刑事審判監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刑事抗訴包括:第二審程序抗訴(也稱為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也稱為再審程序抗訴)。(2)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和檢察意見。(3)口頭監督。(4)追究違法者責任。對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黨政紀直至刑事責任。
6. 什麼是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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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7. 根據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和糾正方法
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出席法庭;庭外調查;列席審判委員會;審查判決、裁定。糾正的方法:口頭監督、追究違法者責任刑事抗訴、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和檢察意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8.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這一規定,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直接監督形式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出了多種相對靈活的行政訴訟監督方式,主要包括:(1)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訴,經過審查認為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檢察院直接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法院再審結束時將再審結果通知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2)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較為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請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另外,行政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的違法行為需要糾正的,檢察機關也可以適用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方式。(3)其他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對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錯誤或者應當予以改進的問題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的一種監督方式。實踐中,人民檢察院通過製作《檢察建議書》的方式指出同級人民法院應當糾正或改進的問題,這種建議一般針對某些案件的共性問題提出,不具有特別的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