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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有哪些地方法規

發布時間:2022-08-08 19:25:37

『壹』 農村法律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等類型。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它包括建築物的基地以及附屬於建築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輔助用房、庭院和歷年來不用於耕種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產場地。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應及於地下。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徵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布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

我國目前的農村住宅法律制度以及農村宅基地制度,已不太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一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二不適應農村人口消長變更之勢;三不適應以家庭為經濟單位的傳統習慣;四不適應農村產業結構改革的客觀要求;五不適應改善農民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最大的弊端是阻礙了我國城市化進程。

1、宅基地的審批劃撥權為鄉(鎮)及村幹部所操縱,越權劃撥,以權謀私的現象嚴重。

2、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秩序混亂,背離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3、一戶多宅、亂佔地建房、多佔地建房的現象盛行,「空心村」現象明顯。

4、法律規定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沖突。

5、在有一戶多宅的情況下,還有許多農民沒有宅基地一家幾代人居住在一起,這就是幾戶有一處住宅。甚至不經申請就搶佔耕地建房,當地主管機關也無可奈何。

6、舊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體規范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四、規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設之建議

《物權法》頒布後,有關農村宅基地仍存在的一些問題依然存在。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制度建設。

1、完善補充法律法規,出台新的補充規定或者對已有的阻礙正確引導,管理,著重參股理好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財產性的關系,全面反映農村宅基地的屬性。處理好國家和農民集體的關系,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改變法律對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視,發揮農民集體所有者應有的作用,處理好國家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

2、逐步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允許其依法買賣、抵押等並且要給這些行為一定的限制。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為此要遵循等價有償原者則,不得強制將其收回。

3、完善制度建設,既然城市由房管局,農村也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關,主管農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使用和轉讓和收回。現在雖然鄉鎮有土地辦,但發揮的作用不大。我們應該像對待城市市民買房一樣設立登記機關,記載該戶農民的宅基地的實際面積和大體位置,發給農民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農民轉讓宅基地必須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做到城鎮農村一體化,不應區別對待。

4、在新的制度下,應該突破一戶一宅的原則,建立以一戶一宅為原則,特出情況可以擁有兩塊以上的宅基地,並給以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現實中有不少一戶多宅的情況,對此應特別對待,使其合法化,同時應該每年對此收取一定的稅收,督促其將多餘的宅基地的轉讓給北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戶,加強自動調節功能。

5、對人均宅基地面積全省統一規定一定的范圍,再由各地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標准,報省人大備案。各地都應該按照規定執行,對於超越宅基地規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費用。收取的費用,由縣級市的主管機關保存,作為該村的基建基金,專款專用,不得隨便提取。

6、是否可以考慮允許城鎮戶口的人購買宅基地。即在實際操作中,本村外人員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以合法保護。

7、對於申請取得宅基的用戶以後要收取一定的費用,要有償使用。盡量使其購買農村的閑置宅基地,荒地等。並且要根據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適當調高擁有多處宅基地的用戶的使用費用(超過的收取),使供求關系達到一個適度的平衡。

8、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農村宅基地整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指的是村莊整理規劃,即對某一村莊宅基地的利用進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調整,騰出宅基地的利用,規劃擴大宅基地的定位等。做到編制好村莊規劃設計,嚴格規范建設行為,採取措施確保每家每戶都嚴格按照村莊規劃設計實施建設,有條件的村要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做到村莊基礎設施以及公益設施由村集體統一建設。

『貳』 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沒有專門性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

黨中央國務院頒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關的中央1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國發〔1990〕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農業農村部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實際,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構成了現行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體系。

『叄』 農村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分析: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六十八條 國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肆』 農村法律法規包括什麼內容

農村法律法規包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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