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劃生育的措施
1.節育 按照節制生育要求,對有生育能力的夫婦,採取口服、注射葯物、女扎、男扎、放環、外用葯膜、避孕工具等節育措施,嚴格控制人工流產。60年代計劃生育初期以服用葯物和避孕器具為主。1963年採用葯物和器具避孕的2913人,占應避孕人數的40.99%;採用絕育手術的有男扎218人、女扎406人,放置節育環的118人。80年代初節育方法以絕育手術、口服葯物和放環為主。1980年落實節育措施的11510人,占已婚有生育條件婦女的91.1%,其中女扎4440人,男扎179人,兩者佔40.13%;口服葯物的2645人,佔22.98%,放環的2278人,佔19.79%,兩者佔42.77%;注射葯物的150人;用避孕器具的1376人;其他442人。1987年節育方法以放環為主,落實節育措施的28490人,占已婚有生育條件婦女的87 69%,其中放環的14576人,佔51.16%;男扎、女扎的大幅度下降,分別為103人和2731人,兩者僅佔9.95%;口服葯物的5378人,佔18.88%;用避孕工具的3454人,佔12.12%;注射葯物的205人;外用葯膜368人;其他1675人。
1979年起對獨生子女實施獎勵政策,凡獨生子女年滿4足歲後,可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每月由單位發給獨生子女費4元。1981年又進一步規定獨生子女年齡在16周歲以內,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日起,每月發給保健費5元,入托入園優先,保育費由單位報銷,從小學入學到高中畢業,免繳學雜費,領有獨生子女證的夫婦退休後,退休金增發原工資的5%。並對生育多子女夫婦採取繳納多子女費等經濟制裁。1981年8月起對一些有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經批准可有計劃安排生育第二胎。通過節育措施和獎勵政策的落實,1987年全區計劃生育率由1980年的97.36%上升至99.94%;獨生子女領證率由1980年的87.75%上升為99.59%;一胎率由1980年的87.3%上升至99.59%;二胎率由1980年的12.65%降為0.41%,其中經鑒定同意生育第二胎的11人,計劃外生育第二胎的2人。
2.晚婚晚育 1979年,計劃生育工作推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規定晚婚年齡男27周歲、女25周歲。1981年規定達到晚婚年齡的男女,可增加婚假一周。1987年規定晚婚年齡為男25周歲,女23周歲。女24周歲生育為晚育,對晚育的婦女給予增加產假15天的獎勵。晚婚晚育的推行對人口控制起了作用,也改變了群眾中早生兒子早得福的早婚習俗。全區1962年時女性22歲以前結婚的佔53.98%,1980年全區女性初婚466人,23周歲以上結婚的350人,晚婚率為75.11%。1987年全區女性初婚2814人,23周歲以上結婚的2430人,晚婚率86.35%。晚婚率最高的1983年達到97.51%。1980年出生909人,達到晚育年齡出生的731人,晚育為80.42%。1987年出生3142人,達到晚育年齡出生的2987人,晚育率為95.07%。
2. 計劃生育有哪些新政策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以下是計劃生育新政策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我國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應制訂人口規劃,分年度逐級下達到基層,並組織、督促實施。把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
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並足額撥付。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都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認真執行人口計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國家指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同發展經濟、幫助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結合的原則,努力改變人們舊的生育觀念,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的措施。
第六條要加強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要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所有公民必須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八條男性公民二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九條普遍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十條夫妻雙方屬城鎮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第十一條夫妻雙方屬農村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後天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屬城鎮人口,另一方屬農村人口的,按本條例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重新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沒有孩子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請,經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報本縣(含縣級市或市轄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二孩准生證》,方可生育,但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縣級國家機關副局級以上幹部符合本條例
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報地、市、州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上款中屬於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四)項的情況,還須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
第十五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從業和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證明,到從業和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計劃生育登記手續後,方可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
業後計劃外生育的,分別由公安、工商部門、雇請單位吊銷其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予以辭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機逃避計劃生育。
(二)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在從業與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門協助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收流動人口從業、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密切配合,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凡對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報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提倡優生優育。
要堅決執行《婚姻法》中禁止近親結婚等有關規定。要積極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要認真開展優生優育指導,加強圍產期和嬰幼兒保健。
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育齡夫妻一方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生育的疾病的,對患者施行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殘的痴呆育齡夫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絕育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三章節制生育
第十七條節制生育應採取以避孕為主的綜合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無禁忌症的,應放置宮內節育器;對已生育兩個孩子的育齡夫妻,提倡一方做絕育手術,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採取措施終止妊娠。
要認真做好節育技術服務與指導、避孕葯具發放與管理等項工作。
免費向育齡夫妻供應避孕葯具。
第十八條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手術條件;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施術人員要具有職業道德和高度負責精神,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診療常規,不斷提高手術質量,以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九條接受結扎、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他節育手術的,經醫生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給幹部、職工的假期,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給農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條施行結扎手術後,子女死亡或嚴重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市、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一條節育手術費,幹部、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計劃生育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第二十二條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後遺症的,施術單位應予治療。治療期間,幹部、職工工資照發;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一般社會困難戶給予照顧,符合社會救濟標準的給予社會救濟。
節育手術並發症、後遺症治療費用、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節育手術費的規定開支;因施術者主觀過錯造成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獎勵
第二十三條晚婚的幹部、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幹部、職工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產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晚婚的農民,免去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晚育的農民產婦,免去本人當年的集體
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四條一對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子生女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獨生子女從領證之月起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八元獨生子女保健費。保健費,獨生子女父母屬幹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開支;屬農民的,從集體提留資金或其他集體收入中開支;屬個體工商戶的,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列支,其中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
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用的,從提留費中發放;屬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夫妻雙方是幹部、職工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幹部、職工的,另一方是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民的,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獨生子女戶的住房和獨生子女的入托(園)、入學、招工、就醫、健康檢查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三)農民夫妻只有獨生女就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另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來源和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幹部、職工中,屬獨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農民和城鎮無業居民中,屬獨生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又確有困難的,酌情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從公益金或企業上交鄉(鎮)的補助社會性開支經費中列支。
(五)對已領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難照顧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視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對醫務人員做節育手術連續千例無事故的,發給適當獎金,此項獎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外生育的,應按下列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的,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從孩子出生之月起連續五年每月扣除夫妻雙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資,連續三年不得晉升,不得加工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民計劃外生育的,按所在鄉(鎮)當年農村勞動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雙方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
(三)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人員計劃外生育的,按夫妻雙方不同的年總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年總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總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總收入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的,從懷孕之月起至達到法定婚齡准予登記後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雙方計劃外生育費各十五至三十元。
計劃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機逃避計劃生育並超計劃生育的,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證》後計劃外生育的,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以及獎勵的財物,並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超計劃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幹部、職工每超生一個孩子,對其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罰款五百元,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從行政事業費中扣繳,屬企業單位的罰款從企業留利中扣繳。
第二十九條計劃外生育費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徵收。
第三十條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計劃外生育費和其他罰款只限用於計劃生育事業,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制定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妨害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侮辱威脅、報復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三)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或生女嬰的婦女,鑒定胎兒性別,遺棄、殘害嬰幼兒的;
(四)貪污、挪用、揮霍計劃生育經費,以及偽造、出賣有關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私自為育齡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以及行醫中有嚴重妨礙計劃生育行為的;
(六)應採取節育措施而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或採取其他違法行為拒不實行計劃生育情節嚴重的;
(七)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或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作出原處罰的機關以及徵收的機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和徵收的機關或復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湖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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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計劃生育新政策:第一條為了鼓勵、調動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效預防和懲治違法違紀行為,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建立健全實名舉報獎勵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內容
(一)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生子女的;
(二)施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病殘兒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全文>>
◇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情況
國家對農村符合三個條件的家庭實施獎勵:第一,兩個女兒的家庭或者只生一個孩子,第二,滿60歲;第三是農村戶口。符合此三個條件的家庭,每人一年補助600元錢,如果兩口子都過了60就補助1200。
去年試點人數30萬,今年將變成134萬,擴大到23個省市自治區和很多的地市,明年全國將全面實施...全文>>
◇有關計劃生育新政策問題的咨詢
網友提問:
我老家的妹妹第一胎是女兒.隔了2年又生了個男孩.鄉鎮府要對他們罰款.但又不開罰款的發票.國家不是可以生2胎的嗎?請問大家計劃生育新政策是什麼?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生孩子之前是要辦准生證的,有了准生證才是計劃生育范圍內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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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情況
教育的黨團員和各級幹部1.14萬餘人次。慈溪縣舉辦了以少生、優生、養好為內容的巡迴展覽,組織4.3萬多人次參觀。各縣還編排編印文藝節目和宣傳資料,大造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社會輿論。?
1980年中共中央《公開信》發表後,地區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召開了全區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各縣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革委會副主任和地...全文>>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等問題尋求法律幫助
網友提問:
曾經做出的行政處罰現在可撤銷么?有什麼可依據的文件么?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面推行;在長期實踐中,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了獎勵和處罰並舉的工作方法。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對違反政策法規生育的夫妻進行行政制約...
3.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修改,具體做出了哪些改變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深切地感受到,現在國家的很多政策也都在不斷地發生改變,而且這些也都是根據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的實際狀況來的,比如說人口生育計劃的這個事情,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惑,就是人高於計劃生育將修改具體做出了哪些改變呢?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在我的了解中,現在是國家鼓勵三孩了。而且對於家庭裡面有二孩,三孩的,每個月給予500塊錢的補助,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沒應該要更多的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對於每一個人而言,其實在不同的年代裡面,我們所面臨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而且思想觀念也會逐漸的發生變化,這些都是源於我們生活上面的變化。
4. 計劃生育法
第二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相關內容
1. 公民的生育權力。
2. 公民計劃生育義務。
3. 國家在維護婦女和女嬰合法權益方面的特殊規定。
4.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有關規定
1.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原則、方針和主要內容。
2. 國際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服務內容及縣、鄉兩級醫療機構可以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范圍。
3.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的內容。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規定。
5.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內容。
第四節 避孕節育的知情同意
1. 避孕節育知情同意選擇的基本概念。
2. 避孕節育知情同意書的內容和運用。
3. 政府在避孕節育知情同意選擇中的責任
第五節 計劃生育依法行政
1. 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形式。
2. 計劃生育行政違法的基本概念和「七個不準」的內容。
3.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行政越權行為。
第六節 與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1.我國現行婚姻制度以及最低結婚年齡和晚婚的規定。
2.收養的原則、收養手續。
3.送養人和收養人條件、解除收養關系及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
4.遺產繼承的原則。
5.法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第七節 特殊人群保護法律制度
1.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基本權利。
2.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法律責任。
2.國家保護老年人權益的主要措施。
3.老年人婚姻自主權。
4.婦女在「四期」的特殊保護制度。
5.對婦女實施性侵害和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熟悉殘疾人的基本權利和保護殘疾人權益的基本措施。
5. 簡述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特點
一、生育政策的具體內容和公民生育意願的變化
(一)現行生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國家的現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可見,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並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對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題內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少數幾個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農村實行的是第一個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二孩政策」( 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實行的是農村普遍生兩個孩子的政策)與多孩政策(極個別省份,如西藏地區沒有生育孩子數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兩個。還有江蘇等六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也可以生兩個。中國的生育政策之所以這么復雜,是由中國目前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在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的狀態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的分類指導的生育政策。
現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項內容:生育數量、生育年齡和生育間隔。但在我國對生育政策的關注多集中在生育數量的定位上,而對生育年齡與生育間隔無多大異議。
(二)公民生育意願發生了可喜的變化
實行計劃生育30多年來,人們的生育觀念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婦女總和生育率從20世紀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眾的生育意願與國家現行生育政策之間的差距大為縮小,但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的生育意願又有所不同。
1、在廣大城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越來越多的人認同並接受了現行生育政策。這體現了制度、理論、政策對社會行為的引導,是一個社會控制的自覺過程。
2、80後更傾向於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大量的生育意願調查結果表明,年輕的一代由於較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與上一代人相比更傾向於少生、優生、優育、優教。
3、農民的生育觀念也有了巨大的變化
在生育子女的數量上,「多子多福」的傳統生育觀念在當前農村居民中已經有了根本的改變,絕大部分農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數是兩個,但生育一個子女也漸漸成為主流發展趨勢,只有極少數人認為理想子女數是3個及其以上,幾乎沒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別上,多數農村居民認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對生育目的的認識上,農村居民傳統的傳宗接代的生育觀念有所減弱,而現實的老有所養的保障型生育觀念得到強化。
二、落實計劃生育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現行生育政策與公民生育意願之間仍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還有相當一部分中國人仍然沒有放棄兒女雙全的夢想,只要政策和經濟條件允許,相當一部分中國人還是希望能有2個,甚至更多孩子。兩個孩子是中國社會生育意願的底線,也是一條合理的生育文化邊界。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我們自覺不自覺地越過了這條合理的文化邊界,因而在推行特別是在農村推行生育政策過程中遇到了相當的阻力和麻煩,甚至是血的代價和教訓。
(二)新形勢下生育過程式控制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現行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對生育過程式控制制缺乏強有力的措施。在計劃生育「群眾工作八項紀律」、「禁止大月份引產」等新的規定相繼出台後,計劃生育管理所能達到的效果日益衰減,並呈現出很強的反彈勢頭。目前,鼓勵農民外出務工又成為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要求對外出務工農民取消一切障礙,大開綠燈,這為群眾以外出務工為名躲避計劃生育管理以達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且呈迅速增加趨勢。
(三)與實行計劃生育相配套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
農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養老的現狀如果遲遲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大量老齡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會不安定局面,而這些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產生的破壞作用是毀滅性的,不僅計劃生育的難度得不到絲毫的減弱,反而會強化人們保障型生育觀念的形成,導致出生人口性別比不斷提高的趨向。
(四)現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表現在:一是城鄉二元化生育政策與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矛盾,也體現不出城鄉生育權利的平等;二是漢族與少數民族在生育權利上的差距過大,難以體現公正、公平的原則;三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名人富人、黨員幹部等特殊群體超生的制約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針對性,造成大量的計劃外生育,給中國公民「不患貧窮患不均」的傳統思想造成很大的沖擊,影響現行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四是計生國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導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會老齡化加速,家庭撫養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城鄉人口流動快於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等一系列復雜難題;五是某些規定過於復雜,基層不易理解或實際操作較難。照顧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部分條款缺少周詳考慮。所有這些,都需要我們在未來的生育政策調整過程中逐步加以解決。
三、積極探索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在新形勢、新任務面前,必須把對公民生育意願的引導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探索一條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有效途徑。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組織為公共利益而採取的一系列行動或做出的承諾。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過有意識地調節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達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證和推動社會的持續健康和諧發展。公共政策是針對相應的政策環境制定的,其目的在於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當政策環境發生改變、政策所針對的問題發生改變,政策目標難以達到時,就必須對原有政策的目的、內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補充、刪減、撤換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國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計劃生育,更強調達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強調生育政策與社會經濟政策一起協調發展。
(一)對公民的生育意願進行合理引導
生育意願的轉變一般要經歷服從、同化和內化三個階段。當個體把國家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內化為自己的一種意識以後,個體的生育意願就同計劃生育要求的生育規范趨於一致,從而保證生育行為按照生育規范的要求實行。
1.充分發揮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性作用
可以說,在影響生育水平的兩大重要因素中,即計劃生育政策作用和社會經濟發展作用,後者將起著越來越大的決定性作用。人口問題的本質是發展問題,只有通過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才能最終獲得解決。但是,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基本國情決定我們不能像發達國家那樣靠經濟高度發展誘發生育率的下降。
2.通過宣傳教育贏得億萬民眾的共識和自覺參與
生育觀念指導人們的生育行為。但是生育觀一經形成,具有很強的慣性,要想在短時間內徹底改變是極其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國等西方國家雖然採取鼓勵生育的政策,但婦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趨勢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因此,應綜合運用各種宣傳方式方法,不間斷地實行長期持續的宣傳,使群眾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潛移默化中增加知識,在聽、看、想和實際利益比較中轉變婚育觀念,理性選擇。
3.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對群眾的利益導向,應把短期內的可見利益和長遠的養老保障結合起來,二者應並重,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和「源遠才能流長」都是符合常理的。國家應盡快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變「以懲罰多生為主」為「以獎勵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如果允許普遍生育兩個孩子,建議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但是對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給予重獎,直到讓生育兩個孩子的感覺不劃算;如果允許生育一個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那麼對一男戶要予以重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男戶雖然能滿足中國人傳宗接代的思想,解決勞動力問題,但畢竟一個孩子的家庭較之兩個孩子的家庭承擔的「空巢」風險更大。
出台獎勵優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相銜接,與當地實際相結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政策出台前,應充分考慮政策的可行性、連續性、嚴肅性,一旦政策出台應堅決落實到位,取信於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別出台,以免影響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決心和信心,政府失信於民是建設和諧社會、打造誠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強非政府組織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堅持行政管理與群眾工作相結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計劃生育工作道路。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精簡人員和職能的轉變,在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政府應著力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務,大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將由非政府組織如計劃生育協會來組織實施,這是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也是今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的方向。
(二)對現行生育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1.繼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我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也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由我國人口高增長量與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長期並存的現狀決定的。在人口規模方面,我國目前的總和生育率為1.8,即使維持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來的十幾年,中國每年仍有800萬到1000萬的凈增人口,這將給本來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環境帶來極大的挑戰。國家曾經作過測算,如果現在將生育政策調整為允許普遍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生育率將達到2.15,即使計劃生育率達到100%,我國總人口也將在2009年突破14億大關。回顧發達國家的人口轉變歷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後轉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現象也並不罕見。因此,穩定生育政策是調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對現行生育政策進行適當微調
(1)生育政策的調整原因
①中國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齡化、出生性別比失調等為代價的。如果這種代價過於沉重,超過了未來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那麼,政策的調整就是必須的。②這種在動態中不斷調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確。1984年初中共中央書記處在一次研究人口的會議上指出:「黨的政策不能脫離實際。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仍是一個歷史階段的政策,今後,隨著我國經濟、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還可以進一步加以完善」。 ③在我國推行「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說過,這是個「一代人」的政策。
(2)調整生育政策必須注意的五個問題
首先,調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慮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長的挑戰性,必須同時對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間予以足夠重視。人口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並不完全取決於生育政策的具體規定。如果生育政策嚴重違反人口發展的客觀規律,只能導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這是我們現在調整生育政策時應該吸取的教訓。
其次,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充分考慮群眾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並不是越嚴格越好,一個好的生育政策應當建立在群眾擁護、幹部好做工作的基礎上。因此,在調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時,應認真考慮人們生育觀的可塑性和不斷變化著的心理承受能力。上個世紀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較切合中國的實際,群眾容易接受,執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政策卻脫離了中國的實際,群眾不易接受,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廣泛吸收民眾參與生育政策的制定過程。這不但可以加深他們對生育政策意義的理解,而且會使他們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這有利於對群眾生育意願的引導,增加他們配合政策運行的自覺性。
第四,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審慎微調平穩過渡。生育政策的頻繁變動是導致中國80年代生育率波動的一個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調整如果處理不好,極可能導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與多年計劃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後,調整生育政策前必須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調整空間。中國生育政策的調整幅度是極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盡管中國目前的生育率已處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現代化基礎的條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註定了這種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徹底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二是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和巨大的人口增長慣性,決定了即使婦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國的人口增長仍要在幾十年以後才能停止下來;三是現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調整,政策生育率也將趨於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則更快。因為各地基本普遍採取了「雙方均是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照顧再生育條款。
(3)生育政策的調整辦法
①調整生育政策應堅持的原則:一是生育政策調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標為前提,適當穩妥地放開二胎生育范圍;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而定。比如,對持續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區應盡快進行調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復到略低於更替水平。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只要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就應允許生育兩個孩子;生育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無論配偶的情況如何,均應有權利至少生育一個孩子;三是農村放開的生育條件,要優先照顧群眾最同情、困難最大的一女戶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調整決策時,應十分注意前後政策的銜接,差異不能一下子拉得過大。尤其是生育數量上要採取漸變的方式。中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繼續推行適度從嚴從緊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6.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哪些變化
國務院計生委發布通告。 2016年1月1日元旦正式通行,全國開放二胎無論農業戶口與城市戶口都可通行。
7. 計劃生育的利與弊
一、計劃生育的好處:
1、有利於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於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於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適齡人口減少,減輕就業壓力從而有利於勞動就業。
3、有利於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於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佔有耕地面積、人均佔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於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增加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二、計劃生育的壞處:
1、超低生育率會導致未來嚴重的養老危機。養老的實質工作人口養活不工作人口、年輕人養活老人,養老問題根本是老年人口比重大、年輕人口不足。一胎政策所導致的421家庭結構,將給未來中國帶來沉重的養老壓力。而失獨家庭, 將因獨子死亡而老無所依,人口政策每晚變一年就會給未來增加數以萬計的失獨老人。
2、繼續獨生子女政策將給未來增添大量光棍。由於獨生子女政策與國民通過自由生育要男孩的願望嚴重矛盾,被迫導致胎兒性別鑒定,帶來 嚴重的性別比失衡。目前中國性別比失衡高達120:100左右,未來五個男性中就有一個找不到老婆。
3、繼續現行人口政策將導致未來年青人失去希望。在一個年輕人飛速減少和重老齡化的國家,養老壓力沉重,經濟社會缺乏活力,國家缺乏發展希望,因此年輕人也失去希望。
(7)不同的人計劃生育方法有哪些不同擴展閱讀
計劃生育二胎政策,以下情況能生「二胎」(各地規定可能略有出入,須參考本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夫妻雙方都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3、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5、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6、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8、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12、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 不同年齡、不同階層的人是如何看待計劃生育政策的呢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合理嗎
這要站在整個國家的層面上來說呢, 不能夠只根據你一個人的想法來說的,
9. 計劃生育的方式有哪些
常用的避孕節育措施有:套套(男用、女用)、葯、上環、結扎、皮埋。 一般已婚未育或近期不打算生育小孩建議用避孕葯,剛生育小孩未上環或結扎應用套,生育小孩42天後一孩建議上環,二孩以上建議結扎。 個人有知情選擇權,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避孕節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