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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的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17 02:23:44

A.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有哪些

訊問策略的內容包括訊問方式、訊問內容、使用證據的方式方法、運用策略的時機、方法、手段,以及訊問人員所持的態度、言行舉止等。訊問策略應當具有針對性、靈活性、計謀性和合法性等。常見的訊問策略有:
1,思想教育、攻心為上。
2,由淺入深、迂迴漸進。
3,正面強攻、重點突破。
4,發現矛盾、利用矛盾。
5,把握時機、出示證據。

B. 公安有哪些刑訊手段

公安機關是禁止刑訊犯罪嫌疑人的。現在警察審問犯罪嫌疑人都是至少有兩名參加審訊。全程錄像,不能有刑訊逼供行為。如果你懷疑警察有刑訊逼供行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調取審訊監控錄像。
法律分析
刑訊逼供是當代司法實踐中的惡疾。明明所有人都痛恨刑訊逼供,但刑訊逼供卻總是屢禁不止,由於刑訊逼供引發的冤案錯案簡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被信訪的重要來源。刑訊逼供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對主體身份、職務便利等進行訊問:通過此處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職務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掩蓋罪行。

2、對涉嫌犯罪事實的訊問,按照犯罪構成的幾大要件,對犯罪事實進行全面的訊問,並根據涉嫌犯罪的性質的不同,分別有重點的訊問,比如對貪污罪,就要問清如何在帳目上進行處理以及如何取得贓款,對受賄罪,就要問清交接錢款的細節以及牟利的情況,最後一定要問清贓款去向,一是為挽回經濟損失,二是深挖犯罪的需要。

3、對罪輕,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訊問:既要搜集有罪證據,又要搜集無罪、罪輕證據,這樣才達到法律要求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

(3)訊問的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5、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訊問犯罪嫌疑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定程序

D. 調查取證有哪些方法

調查取證的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於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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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的原則:

一、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由此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於無用證據。

二、客觀、及時原則

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三、、合法、細致原則

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

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當明察細問,問出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作簡單、明了的記錄。

調查和提取物證時,應以原物為主。如果提取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取復製品;對有可能發生變質、毀滅的物證,應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對書證也應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給法庭時,先交復印件,法庭審判時再提交該書證的原件等。

E. 什麼是「九步審訊法」

目前美國流行的審訊法稱為「九步訊問法」:

第一步,正面指控。直接告訴被審訊人,他已被視為本案嫌疑人,然後觀察反應。

第二步,主題編制。編造一個嫌疑人犯罪的故事,觀察嫌疑人,推測為什麼他會作案、什麼理由能讓他認罪。

第三步,阻止否認。打斷嫌疑人的無罪辯解,回到第二步,使嫌疑人信心降低。

第四步,擊破反駁。在審訊者完整編制嫌疑人的犯罪故事後,嫌疑人可能提出邏輯上的反駁,這些反駁能給審訊者提供信息,反過來對付嫌疑人。

第五步,攫取注意。要努力抓住嫌疑人的注意力。

第六步,控制消極情緒。加強與嫌疑人的目光交流,克服其消極對抗情緒。

第七步,提供選擇。提出一組選擇疑問句,讓嫌疑人承認犯罪行為。

第八步,查明細節。讓嫌疑人講出某些只有作案人知道的細節。

第九步,書面供詞。讓嫌疑人講出全部犯罪事實並製作書面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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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圍繞警方審訊的許多人權問題都與一個事實有關,那就是心理審訊技巧和洗腦技巧之間有著驚人的相似。審訊者不經嫌犯同意便試圖影響嫌犯,人們認為如此使用心理戰術是不道德的。

在洗腦過程中用來使洗腦對象感到不適、混亂和不安全的技巧,都與審訊中使用的技巧類似:

1、侵入嫌犯的私人空

2、不允許嫌犯說話

3、使用恰恰相反的兩種選擇

4、把招供作為擺脫審訊的手段

F. 刑警隊詢問嫌疑犯有什麼方式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

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

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

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

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

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

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

字,應當為其翻譯。

5、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

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G. 沒有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偵查訊問人員可以使用哪些訊問方法訊問

摘要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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