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1)違章建築拆除有哪些方法擴展閱讀: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施行,其中對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及對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未完結前,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Ⅱ 執法隊拆除違章建築需要什麼步驟
以上海市為例:
1、需要去現場調查取證;
2、確定是違章建築以後會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給出的理由不成立,拆違實施部門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4、拆違實施部門會出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
5、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執法部門會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六條區、縣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違法建築及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經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匯總後,納入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作為違法建築治理工作的依據。
第七條拆違實施部門發現違法建築、接到相關舉報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對正在搭建的,應當在兩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築,應當立即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拆違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後,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拆違實施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第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代為拆除。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拆違實施部門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2)違章建築拆除有哪些方法擴展閱讀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築,拆違實施部門應當當場責令當事人暫停施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取證後,以書面形式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自行拆除,並可以採取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立即強制拆除,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第十三條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時,拆違實施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違法建築強制拆除後,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應當在清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建築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條拆違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築查處工作中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在拆違實施部門查處違法建築過程中,承攬違法建築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配合查處。
第十七條屬於違法建築的房屋不得出租。
違法建築不得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
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Ⅲ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違章建築拆除的程序也是立案,調查,決定,最終下達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城市生活當中的違章建築歸當地的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以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管轄。在接到群眾關於違章建築的舉報之後,也要經過立案調查等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強制拆除的。
【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總而言之,就算是違章建築,國家相關單位沒有經過立案調查,沒有確切的證據之前不能直接的指派相關工作人員去強制性地拆除。國家之所以不允許違章搭建,不僅是因為這些違章建築物影響到了城市的市貌,最關鍵的是很多的違章建築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對過往的行人以及當事人自己來說都很危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Ⅳ 違章建築如何拆除具體流程是什麼
違章建築法定拆除程序是:首先由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張貼強拆公告;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Ⅳ 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是首先由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最後一次說服工作;張貼強拆公告;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Ⅵ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拆除違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願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 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6)違章建築拆除有哪些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Ⅶ 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
立案
2.調查程序
3.決定程序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