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知識科普 > 古代審判有哪些方法

古代審判有哪些方法

發布時間:2022-07-05 05:35:17

① 西周法官在審訊中採用的方法是什麼_

西周的法官在審訊方面創立了五聽的審訊方式。五聽包括有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等五種形式。 辭聽——即觀察受審者的言辭,理虧則言辭煩亂或自相矛盾; 色聽——即觀察其表情,心虛則驚惶失策; 氣聽——即觀察其呼吸,理屈則緊張喘息; 耳聽——即觀察其聽覺,心裡有鬼則往往反映遲鈍; 目聽——即觀察其眼睛,無理則目光失神。 五聽審訊方式是西周將犯罪心理學的觀點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種區別於神判的先進的審判方式

② 試比較中國古代審判疑難案件的方法

摘要 國古代的訴訟審判活動中,司法機關經常會遇到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國家法律條文沒有涉及的疑難案件。對於這類疑難案件,許多政權都採取了審慎的態度,並經過長期的探索,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解決機制。例如,在司法程序方面,對全國各地發生的疑難案件,地方司法官員通過逐級奏讞的形式,由中央最高的司法機關進行討論,作出權威性的法律解釋;通過嚴格的考試制度選拔高素質的人才擔任司法官員,利用法官的智慧來判明案件真相;如果確實因為證據不足、無法查明案情真相時,實行疑罪收贖的措施;對於那些重大疑難案件,盡可能征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然後作出判決。中國古代上述這些解決疑難案件的司法經驗,雖然距今年代久遠,但仍有認真總結和學習借鑒的必要。

③ 古代殺人犯被判處死刑,有幾種執行方法

一、古代被判處死刑的殺人犯,那要看他犯的罪有多大,輕的就選擇殺頭或者是吃葯死,重型殺人犯就會選擇五馬分屍千刀萬剮的刑罰,每個不同的國家他們處決罪犯的方法是不同的,大家只要知道觸犯了死刑的人最後都會被判處死刑,處決犯人的地方都是鬧市區,這樣要做到以儆效尤的效果,這樣就會避免更多人去觸碰法律了。



那個年代的人沒有很高的法律意識,他們很容易去觸碰法律,最後會得到法律的嚴懲,現在已經是新的社會,人們對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諧社會是需要每個人去維護的,只要人人都做到了遵紀守法,那我們國家就會有很大的進步。

④ 古代縣令怎樣審犯人

一般來說,所有案件都要從基層(縣一級)審起,由縣的長官知縣審理。除非是大案、要案,如謀反、大逆案等。如果縣里審理不了或是一方不服,可以上報或上訴到府或州(指直隸州而不是散州)一級,由知府或是知州審理,相當於現在的二審。如果府、州還未能解決,則可由按察使司接手,相當於現在的終審。

為了盡量避免冤案的發生率,朝廷定期會派遣御史作為巡按到各省巡查。如果說按察使司解決不了的案子或是民眾有不服判決的案子,可以到按院上告。當然,也可以進京擊「登聞鼓」遞交狀子,然後由大理寺或是刑部接手。

在古代,原則上不鼓勵越級上訴。即使有不服判決的地方,也要逐級上訴,否則大家都往上面一級去靠,會帶來司法程序的混亂。越級上訴的人都要先打板子,如果是越級上訴告官的話,即使贏了,也以流放。

案件如果是發生在府城裡,也不是由知府直接審。每個府的所在地都設有縣(稱「附廓縣」),即使是京城順天府的所在地,也設有宛平、大興等京縣。發生案件的話先由案發地所在縣審理。

如果案件是發生在州城裡,則可以由知州直接審理,因為州城都不設附廓縣,州城的事務由知州直接管理。

⑤ 中國法制史的「三刺制度」的內容是什麼指定的是那三刺作用是什麼

三刺是——中國古代審判官吏聽獄斷訴的一種方法。首先要說的是這是西周時代的制度。

含義是指——在審判案件時,經詢問群臣、群吏、萬民三方面意見後才能決定處罪犯死刑。

三刺的程序基本上就是——獄官審結案件後,依次徵求群臣(士以上)、群吏(府吏胥徒庶人在官者)和萬民(民間有德行不仕者,即紳士)的意見,取得贊同後正式定罪、執行刑罰。

其內容包括——(一)陪審員之選定。
方法有三。一是選任群臣充之。(充之就是指擔任這個職位)
二是選任群吏充之。
三是選任萬民充之。
(也就是——賈疏雲所說的:「群臣者士以上」、「群吏者府吏胥徒庶人在官者」、「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
(二)陪審員之召用。
情形有四。一是應科之罪難定時。
二是所范之罪不明時。
三是罪情有可憐時。
四是律條無明文時。
(三)陪審員詢問次序。先群臣,次群吏,後萬民。
(見:賈疏雲「庶民以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賤者尚刺。以上刺可知。」)
(四)陪審員陪審標准。
陪審使命在於:一是定應科之刑。
二是明所犯之罪。
三是斷定宥減赦免等。
(關於宥減赦免標准有三,宥包括了「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關於赦免包括了「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落旄,三赦曰蠢愚。」)
(五)適用陪審的案件。
司刺職曰:「以三刺。斷民訟獄之中。」
所以,三刺之法訟獄皆用。並不限於刑事,民事亦用之。
賈公彥:「但所刺不必是殺,餘四刑亦當三刺。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是以下文雲: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六)陪審員之席次。
陪審員之坐次,群士在左,群吏在右,眾庶在前。

三刺的作用——首先需要說明一下這個制度的歷史根源。我看過一些學術論文,有的學者認為西周採取的這個「三刺之法」可以說是中國陪審制度的雛形。但其實也不盡然。不可否認,「三刺之法」在古代中國西周時期的司法中確實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其發展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一、是因為當時處於奴隸制社會的西周由於成文法還沒公布,司法審判還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因而涉及重大案件不得不集體決定,才能避免冤案。二、奴隸社會生產力低下,人口很少,分封制使得全國建立起大大小小的諸侯國,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等級嚴密、世襲的政治統治關系網。親貴合一、家國一體的國家制度根本特徵決定了西周還不能形成專掌司法審判及刑獄訴訟的國家司法官員。三、西周統治者實行「明德慎罰」統治思想也為「三刺之法」制度的產生提供了思想根源。但它並非近現代所謂的陪審制度。「三刺之法」可以說只不過是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中的一種民主形式,是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產物。

以上的這些根源可以說就是這個制度在當時社會的作用,是產生這個制度的社會原因,也可以說就是所解決的社會問題。
當然,關於它的作用,除此之外還在於一些文獻裡面的評述,就向前面說的,三刺是中國古代審判官吏聽獄斷訴的一種方法。
它的作用正如——賈公彥疏:「謂上三刺、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濫入者;由用三法,故斷民得中。」
還有,《周禮 "秋官 "司刺》上面說的:「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同時,蘇軾的《三法求民情賦》也說:「用三法而下究,求輿情而上通。」

另外,古代的司法制度在之後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北魏時候,審判案件開始實行死刑復核制度。可以說,死刑復核制度具有「三刺之法」的影子,不過這僅適用在死刑上,所以說它是一種慎刑制度,三刺制度是明德慎刑思想的影響。

不知道上述是不是說的夠具體了。

⑥ 古代如何判處一個犯人死刑,流程有多復雜

古代執行死刑,其實極其復雜,流程繁瑣。都要由當地審案,然後上交上級部門審核,最後由皇帝拍板。如果皇帝都沒意見,那才能執行死刑。

我們現在在觀看古裝影視劇時,時而能看到在縣衙內斷案,官員一經判決之後,拿起一個令簽扔在地上,叫道斬首示眾。然後立馬囚犯就被帶到法場行刑,這其實是不正確的。古代死刑處理之甚重,較之現在有過之而無不及。

斬監候,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點,就是在執行斬首前,還要再次奏請審核。甚至在上刑場之前,還可以要求一次。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錯殺無辜。這種復查制度,最早見於漢時,但是主要針對的是高級官員。到了唐朝才發展廣泛,形成制度。

明清時,死刑制度近乎完善。清朝時發展到了秋審制度,集中復審各地上報的牽連死刑案件並在朝堂處理。可見在中國古時,死刑案件得到了極大的重視。統治階層對於個體生命愈加重視,但是相對的朝政清明,則能避免濫殺,而朝政昏聵,則會導致冤假錯案。

⑦ 中國古代訴訟形式有哪些

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之自訴。

上訴與直訴 –

(一)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 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訴案件,重審稱之為「別推」,「移推」,可申訴朝廷乃至皇帝裁決。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賂不法」,可徑赴憲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清律對上訴亦有清晰的程序規定。

(二)直訴

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主要包括: –1、「路鼓」與「肺石」

–2、設登聞鼓

–3、邀車駕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⑧ 中國古代集體審判都有什麼,比如明代的三司會審。

集體審判中所謂集體是三人以上的審判集體。即古代的合議制度
(一)西周的合議制度:「三刺之法」
中國有文字記載的合議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時期。《禮記?王制》一書就記載:「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宥),然後制刑。」 雖然嚴格地說,西周還談不上什麼真正意義上的合議制,但是合議制的雛形卻已經在很多資料中得到了體現。金文中的「訊有司」,《周禮》中的「三刺之法」,都帶有明顯的合議色彩。

(二)秦漢時期的合議制度
秦統一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秦朝又是一個十分重視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國」的方略,力圖運用法律的權威,鞏固中央集權。在漢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漢承秦制。秦漢時期實行官員會審制度。
1、雜治。雜治,即會審。 漢代的「雜治」也每常稱為「雜考」、「雜案」、「雜問」
2、廷議。秦漢時期還實行「廷議」制度,即對於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謀叛大逆之類的案件,因為事關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過大型的會議來形成判決意見,整個議罪過程顯得十分復雜,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議決奏劾,然後報請皇帝批准,可是當皇帝對議決方案不能滿意時,便提議舉行由更大范圍人員參加的議罪大會,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議多由丞相主持,邀請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審議,這就是所謂的「廷議」。
(三)唐朝的合議制度
唐朝繼承了秦漢官員會審制度的理論精神並有所發展,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內部會審和外部會審兩種審判形式。
外部會審機構由不同的司法機關分別派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審判組織行使審判權。它包括:
1、三司推事。又稱三司會審,中國古代三法司(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三司會審是漢朝之後的各個朝代都具有的合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後世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漢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為三法司。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審理。
2、都堂集議。《舊唐書?刑法志》中有載:「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夫,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今都省集議聞奏者。」都堂集議乃是唐朝的最高級集體審判組織,凡「八議」之人犯死罪時,均由其集體討論罪名和有關寬宥的情節,提出意見供皇帝裁奪。《唐律?名例律》總第8條:「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流罪以下減一等。」即將其所犯罪行及應議理由奏請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議,議定後奏上,由皇上參與「集議」最後裁決,而一般司法官吏無權過問。
(四)宋元時期的合議制度
至宋元時代,合議審判制度得以延續。據《至順鎮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記載:「……上路設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則省治中而不置,雖曰參佐,然皆環坐府上,事無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屬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專其任也。」

(五)明清時期的合議制度
在審判制度上,明清時期有較大發展。會審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1、九卿會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會審制度,它從明代的「九卿圓審」發展而來。依清朝規定,凡全國性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組成會審機構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奏請皇帝審核批准。
2、熱審。是中國古代於暑熱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制度。永樂二年開始在暑熱天減、遣輕罪,但未成定製。康熙十年,清朝將熱審定為制度,「每年小滿後十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非真犯死罪及軍流,均酌予減等,笞杖者寬免,枷號者暫行保釋,俟立秋後再行補枷」。
3、秋審。是明清時期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在《大明律》中即有此項記錄:「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委官與按察史共同審決。」每年秋審前,各省督撫預先對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區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進行審核或審訊,並提出書面意見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備閱,供秋審參考。至八月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由六部長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與小三司等會同審理。秋審被看成是「國家大典」。
4、朝審。明、清時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刑案件的制度。「始於明英宗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稱為『朝審』」朝審是復審刑部判決的案件和京師附近的斬監侯和絞監侯案件。朝審的時間略遲於秋審,於每年霜降後十日進行,冬至前結束。

⑨ 商朝的訴訟審判方式有哪些

商代早期仍然繼承了夏朝通過個人威望來進行判決的形式,但是在後期逐漸形成了審判的程式,在審判和刑罰上都呈現出「天罰」的傾向。商朝對刑獄的處置方式,屬於一種自由選擇的方式。氏族之間若有沖突、爭端,即請氏族中有威望者或調處,或仲裁。具體的審判方法,在《史記》當中沒有詳細記載,東漢人王充在《論衡是應篇》匯總記載說:遠古時期的審判人員皋陶實行治獄的方法則是藉助一隻名為搬穿的異獸來判斷曲直:「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另外,到了商代後期,重大案件要報商王才能決定,重大案件要三級三審才能決定,商朝時的疑難案件的處理,要召集官民,征詢意見,做出從寬或免除處罰。


一、商代刑罰以「天罰」作為基本理念

刑獄從階級社會建立起就已經出現,但是夏商以及西周時期都沒有充分的史料予以記載,因此,稱之為刑獄檔案的文獻也是東周(春秋戰國)以後的記載,對之前的社會歷史的了解只能通過其後的文獻資料。商周之前的刑獄記載,主要以漢代司馬遷的《史記》為參考,《史記》中記載了五帝到夏商時期的刑獄概況、刑罰起源以及刑罰的適用方法。關於五帝時期的司法起源,《史記五帝本紀》當中有這樣的記載「:獄訟者不之丹朱而之舜。」丹朱和舜都是當時社會極具威望的名人,其中舜雖然比丹朱年輕但是名氣卻在丹朱之上,當人們出現「刑獄」(即刑事和民事案件)時,都是向舜尋求解決。這一記載雖然是後人的記載,但是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對刑獄的處置方式,屬於一種自由選擇的方式。著名學者徐旭生對司馬遷的這個記載的理解也是這樣,他認為:起初,氏族之間若有沖突、爭端,即請氏族中有威望者或調處,或仲裁。因為調處、仲裁,後代就稱之為訟獄之所歸,因被請做仲裁人,使該氏族與其他氏族過往繁密,後代就稱頌他為朝靚之所歸。事實上,正是訟獄、朝靚暫時歸到那裡,他就被視為暫時的盟主。具體的審判方法,在《史記》當中沒有詳細記載,東漢人王充在《論衡是應篇》匯總記載說遠古時期的審判人員皋陶(有人認為是人名,也有人認為是審判人員的職官名,筆者認為應當為後者)實行治獄的方法則是藉助一隻名為搬穿的異獸來判斷曲直「: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這種說法在中華文化當中也能找到印證,中國古代小篆「法」字的寫法就是「灋」,做旁從水意味著公平;右上為「廌」即為王充說言之異獸;右下從去,意為去而判之。除了對那時的審判方式的記載,在《史記》當中還存在著大量的刑罰的記載,比如《史記項羽本紀》中就有關於刑罰的記載: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象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宮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夏商亦未留下關於刑獄的直接文字記載,當時的刑獄也是通過後世的文字反映,比如在《山海經》當中就有這樣一段文字:「夏後啟之臣曰孟塗,是司神於巴,人請訟於孟塗之所。」「聽其獄訟,為之神主」「,令斷之也」。從記載中可以看出,夏朝的審判方式和五帝時期相近,都是發生刑獄後,當事人自行選擇有威望者進行判決。關於商代的刑獄,在《尚書》中記載較多,如《尚書湯誓》:「外事,汝陳時泉,司師。「」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聖蔽要囚。「」汝陳時泉,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

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在商代刑罰以「天罰」作為基本理念,審判方式雖然尚未定型,但是已經出現了一定的程式,並且審判中也有對商代繼承的部分。

二、從刑獄檔案看夏商周法制的特點

通過對古代刑獄檔案的梳理可以看出來,夏朝之前法制還沒有形成,司法還呈現原始氏族中通過個人威望來進行判決的形式。到了夏商時代,雖然早期仍然繼承了通過個人威望來進行判決的形式,但是在後期逐漸形成了審判的程式,在審判和刑罰上都呈現出「天罰」的傾向。西周時期國家審判制度開始形成,從中央到地方都存在著專門進行司法審判的人員,在處理程序上不同級別的審判人員都有各自的處理方式。東周時期,刑獄檔案逐漸增多,法律也以公開的形式向天下頒布,審判的案件范圍包羅萬象,審判的程序更加科學化,審判依據也逐漸公開化,中國的法制逐漸從「神罰」轉化為「人法」,從以天而定,發展到了從法而定,整個時代法制的發展是由低級向高級,從原始宗教向公布的法律發展的趨勢。最終,雖然走向了一個「禮崩樂壞」的時代,但是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個突破也是一個進步。

刑獄檔案是一個時代法制文化的反映,通過對夏商周時代的刑獄檔案的樹立和研究,可以看出在夏商周及其之前的時代,法制的發展是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同時從另外一個側面也反映了法律調整的范圍也是一個逐漸擴大的過程。從法制控制的寬嚴程度來看,盡管奴隸社會是一個階級社會,但是從夏朝到西周,法律對人們的自由的控制並非一味的嚴厲,而是在關於奴隸統治的方面十分嚴厲,除此之外的包括民事事務領域的規范則較為寬松,甚至在商周時代的審判並非全部由國家來進行,當事人具有一定的選擇自由度。而到了東周時期,雖然社會經濟、文化都在發展,但是法律對人們自由的限制反而變得更加強硬,甚至比奴隸社會時代更加強硬。同時法律的公布,也為後來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打下了社會基礎。

⑩ 談談中國古代審判方式的歷史演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諸法合一的特點註定了在訴訟中不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
漢朝出現了類似於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於自訴的「告訴」和類似於公訴的「舉劾」。
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
(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
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並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唐代則具體規定了審判迴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並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
(四) 從「明德慎罰」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
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明德慎罰」思想便被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統治者對死刑格外重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即有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須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親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閱讀全文

與古代審判有哪些方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快速收集寶箱的方法 瀏覽:300
下橫叉的正確方法男生 瀏覽:264
手機合成足球形狀的圖片方法 瀏覽:22
香梨鑒別方法 瀏覽:296
噴槍噴漆槍的使用方法 瀏覽:597
檢測水泥的含泥量的方法 瀏覽:351
餐廳排長隊的技巧和方法 瀏覽:534
節稅十種方法和技巧 瀏覽:492
土方計算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瀏覽:33
名人有哪些讀書方法 瀏覽:569
茶室泡茶的方法步驟 瀏覽:938
清洗消毒後病毒的檢測方法 瀏覽:24
緩解女性衰老有哪些方法 瀏覽:632
種植罌粟的方法 瀏覽:541
華為手機抖音全部分類操作方法 瀏覽:950
藍寶石簡單辨別方法 瀏覽:769
鍛煉身體的正確方法是用力吐氣嗎 瀏覽:169
如何提升考研成績的方法 瀏覽:256
牛疝氣圖片大全治療方法 瀏覽:138
圓形吸頂燈安裝方法有哪些 瀏覽: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