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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票據法匯票抬頭的規定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21 14:44:17

① 《票據法》有哪些規定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總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票據的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仍出票人與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現實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帳,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帳,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在批准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支票分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票上未印有「現金」「轉帳」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錢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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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票據上的「抬頭」是什麼意思

抬頭發票就是寫有「購物人名稱」的發票。如自己購買,就寫自己的名字。如單位購買,報銷,就寫單位名稱。

之所以要分抬頭和不抬頭發票,是因為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即相當於上述限制性抬頭(就是寫了固定抬頭的發票)的寫法。限制性抬頭的匯票不可流通轉讓。

這種規定方法實際上表明,匯票金額只能付給特定的抬頭人,但該特定的抬頭人不能將匯票下的收款權利轉讓給他人。盡管這種匯票在各種匯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貿易中使用較少。

(2)按我國票據法匯票抬頭的規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按照《英國票據法》,票據也可做成來人抬頭(pay to holder),這種匯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稱,而只寫明付給持票人或來人。匯票的債務人對「來人」,即持有來人抬頭匯票的持票人負責,無須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就可以轉讓。如:pay to bearer、pay to A Co. or bearer。

但是《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匯票做成來人抬頭。我國票據法第22條明確規定,匯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匯票無效。《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1條也有類似規定。

③ 匯票的收款人(抬頭)的三種寫法各是什麼

三種寫法是:來人抬頭、指示性抬頭、限制性抬頭。

抬頭人,一般指票據的收款人,既票據到期有權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據的主債權人,有時又是票據的持票人。


來人抬頭票據是票據記載收款人的方式之一,來人抬頭一般「見票即付」,付款人認票不認人,誰持有票據,誰成了該票據的收款人。

指示性抬頭,是指匯票人除寫有收款人名稱外,其後還有「或其指定人」。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付給中國銀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f China or order (付給中國銀行或其指定人)。指示性抬頭的匯票經抬頭人背書後,可自由轉讓。

限制性抬頭是匯票收款人的一種填寫方法。這種抬頭的匯票只限於付款給指定的收款人。

(3)按我國票據法匯票抬頭的規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點

這種規定方法實際上表明,匯票金額只能付給特定的抬頭人,但該特定的抬頭人不能將匯票下的收款權利轉讓給他人。盡管這種匯票在各種匯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貿易中使用較少。

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

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beijing;

(2)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3)pay to the A Co.

④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方式是什麼

銀行匯票的付款方式是見票後定期付款。按付款日期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匯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種記載方式:見票即付;見票日後定期付款;出票日後定期付款;定日付款。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則視作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匯票為即期匯票。其他三種記載方式為遠期匯票。
按有無信用,匯票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
而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又可分成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企業或個人承兌後,稱為商業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銀行承兌後,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後成為該匯票的主債務人,所以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銀行信用。
拓展資料: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為兌付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匯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並由匯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匯票後此聯做銀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付後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做餘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餘款通知,並在簽發行結清後交匯款人。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簽章(匯票專用章、經辦人員名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⑤ 票據法關於商業承兌匯票的規定

票據法規商業匯票的法律規定
《票據法》
第七十二條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七十三條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七條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七十八條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第七十九條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第八十條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一條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第八十二條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第八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第八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八十五條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八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第八十七條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第八十八條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託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並及時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二)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第九十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
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第九十二條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第九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第九十四條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
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第九十五條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到期,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條存款人領購商業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並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餘空白商業匯票交回銀行注銷。

⑥ 匯票的抬頭有幾種寫法

收款人(Payee)通常稱為「抬頭」,匯票上的收款人一般有三種寫法,這些種類直接影響匯票是否可以轉讓,用什麼方式轉讓。匯票抬頭的三種寫法如下:
(1)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即只限指明的具體人或商號,不得轉讓給他人。
(2)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指示性抬頭的匯票經抬頭人背書後,可自由轉讓。(3)來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按英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還可做成來人抬頭,這種匯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稱,匯票僅憑交付即可轉讓,無須背書。但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匯票做成來人抬頭。

⑦ 銀行匯票的使用規范有哪些

銀行匯票的結算有以下規定:
1、按照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4、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⑧ 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有幾種

我國票據法中的票據有三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8)按我國票據法匯票抬頭的規定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6、流通作用。

二、票據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製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佔有證券。任何人慾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佔有票據。

9、票據是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票據。

10、票據是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在實現票據權利後,必須將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⑨ 根據中國票據法,構成匯票的必要項目有哪些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七個要項,否則匯票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⑩ 2.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對匯票必須記載事項的規定。

匯票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包括七個方面: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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