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劃分
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01.其中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0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0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0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
Ⅱ 地方法院的結案結果不被高院認可接下來會進入什麼程序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所以很多人都特別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地方法院的結案結果不被高級法院認可,那麼接下來會進入到什麼程序呢?
如果高級人民法院不認同地方法院的結案結果那麼地方,人民法院就會重新對這個案件進行審理,將相關的案件人員以及證據進行重新的梳理,而且公證人這個時候也可以提起相應的問題,以幫助這個案件進行了解,一般來說這個流程是比較簡單的,大概在三個月左右就能夠結案。
Ⅲ 最高院或者高院是如何指導監督下級法院的工作(審判業務方面)的
第一、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已結案子,發現確有錯誤的,依法定程序可以決定再審、提審或指令再審。
第二、發現錯誤的途徑主要有:1、因當事人或其他有權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人的申訴或申請。
2、因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符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3、因法院內部自查而發現,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審。
第三、上級法院對於二審的案件,必需進行全面審查。但是對於不是進入二審程序的一審就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可能每個都進行全面審查。那樣,等於重復工作,工作量太大,也不現實。
Ⅳ 最高、高級、中級、基層法院各管轄哪些第一審案件
在刑事訴訟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高院怎麼評判地方法院的案件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Ⅳ 最高人民法院審案嗎
最高人民法院審案。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Ⅵ 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省高院能督辦嗎
1、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第十二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Ⅶ 為什麼外地法院判決其他地方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在案件管轄上可以進行指定管轄或移送管轄,由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案件,所以就出現了外地法院審理和判決其他地方的案件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調整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
本文已瀏覽3871次 更新時間:2008-4-27
【頒布日期】2008.02.03 【時 效 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8.02.03 【分 類 號】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民事類其他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發(200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雲南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北京、上海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廣東、江蘇、浙江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8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轄中級人民法院,重慶所轄城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8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3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雲南轄區內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3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2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西藏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於5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實行專門管轄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准,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標准執行。
七、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適當高於本通知的標准。對於轄區內貧困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適當降低標准。
八、各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本轄區的級別管轄標准應當於2008年3月5日前報我院批准。未經批準的,不得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如有幫助,請採納!
Ⅸ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地方法院不作為
最高院關於行政不作為管轄法院的規定是通常情況下應該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已經申請過復議了的話,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話應該選擇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適用的制度基本上就是同級別審判制度。
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向該縣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如果涉嫌職務犯罪,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或者舉報;向該縣法院同級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或者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者中紀委舉報。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行政不作為是會根據不同的部門來進行投訴訴,如果行政的部門越大,那麼所投訴的部門就會越高,所以,在進行投訴的時候就要認定是哪一個部門進行亂用職權,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Ⅹ 最高院對哪些基層法院擁有涉外案件管轄權具體名單
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主要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院認 為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高級人民法 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 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最高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 程序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 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司法解釋權:對在審判過程 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死刑核准權: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2 )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審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外 的所有一審案件;庭外處理權;調節指導權。 (3)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第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 影響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 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 侵權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 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權: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 省級人民檢察分院、省轄市級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 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 院再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4)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權:在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下級 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權:監督下級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 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 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