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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12 14:57:29

1. 工程變更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變更,主要包括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工程變更程序分為兩個角度提出的變更: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由業主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如果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其程序為,提出變更申請→工程變更申報表→審核(若是沒有審核通過則重新提出變更申請)→業主審批→工程變更審批意見→工程變更通知令→工程變更執行。如果由業主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其程序為,提出變更申請意向→工程變更申報表→審核(若是沒有審核通過則重新提出變更申請)→業主審批→工程變更審批意見→工程變更通知令→工程變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2. 國家領土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在現代國際法形成之前,國家領土的變更,主要是傳統國際法認為的五種方式,即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和征服。
三、領土的變更

現代國際法承認領土可以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變更,變更的方式主要有下面幾種:

(一)交換領土。為了便於邊境管理和適應當地的歷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願基礎上交換其部分領土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的。

(二)全民投票。在爭議地區進行全民投票以決定該地主權的歸屬。這是現代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變更的一種新方式。

(三)收復失地。國家為恢復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佔的領土。

3. 合同變更的方式包括哪些

合同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引起合同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同則合同變更所適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通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復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例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4. 變更問題包括哪些基本方法

項目變更管理是指項目組織為適應項目運行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各種因素的變化,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而對項目計劃進行相應的部分變更或全部變更,並按變更後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的過程。

5. 變更問題包括哪些基本方法

(一)常見的變更類型

1、按變更的起因分類:

a)發包人的變更指令,包括發包人對工程有了新的要求、發包人修改項目計劃、發包人削減預算、發包人對項目進度有了新的要求等);

b)設計錯誤,對圖紙進行修改;

c)工程環境變化;

d)新的技術和標准,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

e)法律法規或者政府對項目有新的要求等。

2、多數變更往往體現為設計變更,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其中設計變更包括:

a)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b)增減合同中的約定的工程量;

c)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d)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變更的處理方式

1、監理下發變更指示;

2、及時辦理現場簽證;

3、根據合同約定辦理索賠

6.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哪些

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

一、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追溯調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驟構成:

1、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2、編制相關項目的調整分錄;

3、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及其金額;

4、附註說明。

其中: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1、根據新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2、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3、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

應說明的是,一般來說,會計政策變更的追溯調整不會影響以前年度應交所得稅的變動,也就是說不會涉及應交所得稅的調整;但追溯調整時如果涉及暫時性差異,則應考慮遞延所得稅的調整,這種情況應考慮前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4、確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稅後差異;

5、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二、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6)變更方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常見舉例

1、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指企業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會計處理。例如發出存貨成本的計量是採用先進先出法,還是採用其他方法。

2、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採用成本法,還是採用權益法核算。

3、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所採用的會計處理。例如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是採用成本模式,還是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4、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計量。例如,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成本是以購買價款,還是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進行計量。

5、無形資產的確認,是指對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是否確認為無形資產。例如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是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是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量,是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事項中對換入資產的計量。例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還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7、收入的確認,是指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原則。例如,企業確認收入時要同時滿足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條件。

8、借款費用的處理,是指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是採用資本化,還是採用費用化。

9、合並政策,是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所採納的原則。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年度不一致的處理原則;合並范圍的確定原則等。

7. 合同的變更方式有哪三種

法律分析: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8. 可變更合同中變更的標准及方法都有哪些

可變更的合同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合同,該合同中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者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變更合同的內容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9. 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有兩種,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
一、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追溯調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驟構成:
第一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第二步,編制相關項目的調整分錄;
第三步,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及其金額;
第四步,附註說明。
其中: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二、未來適用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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