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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爭議解決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16 07:52:11

如何化解土地糾紛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研究問題,分析原因,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尊重歷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據不同時間的有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按照先易後難、先調查後判斷、先個別後一般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依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土地確權後有糾紛的怎樣解決問題

法律分析:土地確權後有糾紛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內容:1、首先當事人雙方是在自願,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直接商量出解決糾紛的方法;2、可以申請由人民政府出面為雙方進行調解,做出行政裁決;3、提出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做出的裁決存有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接到處理決定書當天起的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⑶ 因為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土地糾紛的處理方式為:其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對於協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解決的;仍解決不了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⑷ 土地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土地糾紛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⑸ 土地糾紛案件有哪些處理方法

土地糾紛處理方法有: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⑹ 兄弟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按實際情況,對於兄弟之間的土地糾紛,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的,盡量協商解決,兄弟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土地糾紛處理解決方法如下:
1、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因承包土地流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⑺ 發生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後,有以下的2種處理方法:1、基層調解組織解決;2、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3、通過訴訟解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會通過:1、因地制宜。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2、標本兼治。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3、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⑻ 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四種:1、協商解決,達成協商一致意見;2、調解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3、仲裁解決,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提取訴訟。法院一般會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⑼ 個人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的解決辦法:1、雙方協商。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3、人民政府處理。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⑽ 土地糾紛有什麼分類及其解決途徑是什麼

法律分析:分為四類分別是: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行政爭議。解決途徑如下:1.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2.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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