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土地確權問題如何解決
破解農村土地確權問題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處理;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由受理機關對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B. 非農戶口的人在農村的住宅該怎樣確權要注意什麼問題
非農戶口的人是無法做土地確權的。
這種情況通常是自己家的老房子,因為家裡的老人以前都是村集體戶口,在自家宅基地上蓋的房子,不管戶口是農村集體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都可以由子女合法繼承。這類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即只要房屋存在,合法繼承人就可以永久居住,因為宅基地是集體所有,但建造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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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你怎麼處理農村土地確權糾紛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D. 非農業戶口,在村裡確權容易辦嗎
農村土地確權不僅是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確定,也是減少農地沖突的積極舉措。以前很多人搬出農村戶口,改成非農業戶口,那麼農村的土地權還能確認嗎?
原本屬於原村農村的非農業人口的住房可以得到證實。但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通過法定繼承程序取得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可以確認。
因學習、就業或服兵役正常遷移到非農業戶口的,可以確認原經法定程序批准修建的宅基地和房屋。
因為結婚和避難遷移成為非農業,原來批准建設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確認。
出於服刑等原因,如果你移民成為非農業成員,原批建房子的人可以確認權力。
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重點工程建設、地質災害、新農村建設、山區搬遷等原因異地批准建設的。
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前,可以確認原城鎮居民合法建造的農村房屋。
E. 非農業戶口家裡有地的怎麼確權土地
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農村土地,可以進行土地確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已進城落戶並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農民進城落戶後已按我省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並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F. 非農業戶口的土地怎樣確權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依法確權登記頒證,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依法確權登記頒證:承包期內,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在承包期內的農村土地,可以進行土地確權,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已進城落戶並退出承包土地的。現階段。農民進城落戶後已按我省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並領取了經濟補償的、宅基地使用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G. 非農業戶口可以辦理土地確權嗎
非農業戶口可以取得土地確權證。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且經集體出具證明、公告無異議的,可以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確權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H. 非農戶口可以土地確權嗎
非農業戶口人員確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有前提條件的,並且只限於戶口遷出後的本次承包期限內辦理該項: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
2、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應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不能確權);
3、在當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條的規定,而遷移戶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戶主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非農戶土地確權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
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I. 非農業戶口可以取得土地確權證嗎
可以: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土地確權: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國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稱為國家所有土地,簡稱國有土地,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駛。」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憲法》、《物權法》都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更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里所說的城市是指國家設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於某些法律、法規中的城市含義。建制鎮不屬於《憲法》、《土地管理法》所說的城市范疇,也不屬於其所說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范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疇,其規定如下:①城市市區的土地;②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③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⑥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