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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的顧慮和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4-20 07:12:00

『壹』 征地拆遷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2、徵用土地公告不規范,徵用土地公告是徵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徵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徵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徵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上地才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3、不告知聽證權,《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4、調查工作不細致,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5、補償、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後,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貳』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

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項目中集體土地徵收或徵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有制度下,該鎮征地中還是出現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最後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遊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裡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遊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里和村裡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採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於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徵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准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就是每畝地補償款最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徵用。

(四)補償安置標准不夠完善。由於拆遷時間、區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後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與鄉、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築、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想盡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積,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採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惠,當願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還有村民之間補償標准不統一,導致村民怨聲載道,由此對征地拆遷產生抵觸,使征地工作出現問題。

(五)合法的拆遷也導致村民上訪,村民上訪就導致工作停止。現在一些村民對基層拆遷政策不了解,亂上訪,而一經上訪,做基層工作的領導幹部就要受批評、挨處分,從而影響其政績,所以領導怕上訪,就寧願不搞項目,也不願叫上訪,這就導致基層難以開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遷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眾多、范圍廣,少數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訪,從而影響發展大局。所以該鎮的領導也很為難,本來三項征地工程項目都是利國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還是上訪、鬧事,導致上面批示,領導怕影響政績或社會穩定,就不得不暫停一些村民的征地,這樣不僅使工作難以開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設項目不得不停工。

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

(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幹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路,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佔地建房之風。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徵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於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於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遊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後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遊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後的旅遊業或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泗陽縣律師】http://www.lawtime.cn/siyang

『叄』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征地拆遷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並喪失依附土地的相關權益。同時要改變他們熟悉的生存環境,打破或影響他們原有交往的社會關系,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對城市的拆遷戶來講,雖然沒有土地問題,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買不到或買不起自己認為合適的住房,也要改變早已習慣了的生活環境。這就使得農民或居民會不自覺地產生一種抵觸情緒,發生一些矛盾與沖突,需要花力氣進行宣傳、解釋與化解。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一部分社會成員、階層、群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沒有受益或受益較少的群眾出現心理不平衡,出現了賠償、補償、漫天要價等不合理要求。當要求不能滿足時,部分群眾就採取上訪或鬧事等形式爭取其利益,存在「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法不責眾」的錯誤心態,認為聚眾鬧事是唯一可以解決問題,獲得實際利益的途徑,進而故意擴大事態,給政府部門施加壓力,達到個人目的。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從國家層面講,雖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地方政府也頒發了一些實施細則,但是,征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尚待完善,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些許困難。4、補償標准不一致。表現在三個不一樣:一是在農村,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准不一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於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補償標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農民之間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遷補償標准,同一時期同一地區不同項目可能會不一樣,因而造成區與區、街道與街道、居委會與居委會之間補償標准不同的情況。三是農村與城市的補償標准不一樣。上述三個不一樣,尤其是前二個不一樣,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作為征地拆遷對象的農民或居民,希望盡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沖突與矛盾,這是征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都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征地拆遷對象因為國家建設失去了土地與房屋,如何以人為本,保障他們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但是從目前來講,國家還未出台專門的社會保障法規,以妥善解決征地拆遷對象尤其是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子女教育和生產生活等問題。據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體辦法,但不夠統一與規范。如果,征地拆遷對象的眼前生活有著落,長遠生計有保障,則建設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就會順暢得多,也不會變成「天下第一難了」。

『肆』 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如何解決

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2.依法起訴3.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伍』 如何正確對待征地拆遷中群眾和合理訴求

拆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層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工作,問題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征地拆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關切、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達到和諧征遷,使征地拆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群眾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重大項目的深入實施,征地拆遷問題越來越突出 ,基層幹部怎樣做好拆遷工作:
一是傾力宣傳教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與否,離不開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遷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動心理,採取多種方式,多了解群眾的想法,多分析群眾的顧慮,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帶著感情上門溝通,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家一戶走訪的方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要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多為困難群眾著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吃透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科學比較新老政策規定的差異,結合本地實際,在不違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統一界定補償標准,嚴明工作紀律,劃分職責義務,杜絕一地一價、阻鬧漲價的現象發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遷的後續處理工作,要依法依規、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組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式的規范工作,防止強勢家族強勢分配的事情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真正站在群眾的立場,認真落實國家補償安置政策,讓群眾滿意。同時,要有效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利益。以保障民生為本,統籌解決群眾的安置、出路和發展問題。要優先考慮大多數群眾滿意的補償安置問題,除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外,因地制宜採取農業安置、就業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徹底消除群眾的後顧之憂。要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切實做到先建後征,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征遷安置中真正改善條件、得到實惠,從而使廣大群眾真心地擁護、支持征遷工作。
四是著力解決困難。征地拆遷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雖然事小,於理不合,但是,多年來,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種習慣,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遷了,政府來找他了,則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難事。在部分群眾眼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諧,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現實生活中,群眾對中央、省級政策關注多,對法律關注少,不滿意,就組織圍攻和阻撓施工,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對他們有利。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相信絕大部分群眾是明事理的。因此,從事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要切實發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工作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幫助群眾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組織協調好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界址不清的遺留問題。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特別是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的協調監管,避免不必要的後續矛盾和問題的出現,對蓄意串聯組織、阻撓征地拆遷行為要理直氣壯地予以打擊。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扶助,著力建立「統籌就業、政策引導、政府促進、市場調節、自主擇業」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就業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就業服務平台,為被征地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一系列的服務,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陸』 如何破解征地拆遷十大難題

要破解征地工作難題,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圍繞實現征地拆遷和社會穩定兩大目標,以強化群眾思想教育為主導,協調理順部門聯合執法為支撐,堅持分工與協作、責任與任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逐級逐部門逐層次的落實工作責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點,突破工作難題,全力保障發展用地需求。為此,提出對策和建議如下:

1、加強機制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管理的長效機制,二是嚴格征地政策標准,三是建立征地拆遷工作獎勵機制。

2、加強執法監管,一要調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擬征地塊內的執法巡查力度。由國土、規劃、城管、鄉鎮等多方聯動,強化執法,集中清理整治,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

3、規范補償資金發放,資金實行按項目列支,並嚴格監督、規范村組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備工作,一是營造良好工作氛圍,二是規劃殯葬地塊,積極落實殯葬政策,三是由鄉鎮將項目建設的遺留問題摸底,並拿出解決方案,逐步加以解決。

5、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後續發展建設。要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分類分層次地落實保障培訓責任,最好能夠與落戶企業實行對口培訓,讓失地農民感受和體會到政策的優越性。

『柒』 拆遷的問題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幹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路,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佔地建房之風。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徵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於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於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遊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後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遊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後的旅遊業或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捌』 請談談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遇到哪些障礙,你認為該如何破解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碰到的障礙主要是群眾的配合度不夠高,相關的政策宣傳不到位,拆遷的和諧度也不夠理想。
要破解這個難題,需要在拆遷過程中堅持一視同仁,嚴格按照拆遷方案進行拆遷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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