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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地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4-19 21:22:06

如何加強工業園區企業用地管理

(一)嚴格工業園區規劃審批,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
工業園區規劃是統籌工業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總開關。在一定區域合理設置工業園區,是工業經濟發展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業園區布點、
用地規模等審批權必須上收,至低放在省級政府。園區規劃一經審批,其效力上升為法律強制性,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紅線。工業項目建設,
無論什麼性質,無論規模大小,原則上都要進入規劃的工業園區,嚴禁亂鋪攤子;對個別佔地面積小,無污染,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不進入工業園區的項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專題論證,逐級上報審批,未經批准,不得上報用地審批材料。省級以上政府要硬化、細化規劃修改管理措施,增強修改規劃的剛性約束,杜絕
規劃跟著項目走。對採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手段騙取修改規劃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二)改進園區用地審批辦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批准用地事前審查、事後稽查,
強化審批各環節責任,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問責制度、通報制度。如果我們都恪守職責,盡責盡力,建立一個良好工業園區用地秩序應該不難。
(三)改革政績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級黨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對下級黨委、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
辦法,要提高幹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眾參與度、審計力度,要將領導的幹部行為置於群眾監督、行政監督、媒體監督之下,讓善於做表面文章、善於蒙騙上級的
幹部無隙可乘;讓真心為民,腳踏實地的幹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眾才會服氣,事業才會興旺。
(四)徹底理順土地管理體制,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
徹底解決改變「兩頭管」的現狀,實行上級行政主管
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全意義上的直管,有利於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擺脫當前執法監察的被動局面,有利於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的全面落實。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員制度,加大對大要案件查處力度
國家審計之所以力度大,震懾力強,一個重要的原因,審計署分片區建立了特派員辦,審計特派辦對一個地區、一個項目的審計,代表的是中央政府,這種辦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擾,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捍衛法律的尊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
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發文至今近兩年,這項工作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影響了土地執法工作開展和運用
土地政策加強宏觀調控。

⑵ 企業注銷廠房和土地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1、公司解散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清算。2、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應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並應在合法的期間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3、公司財產在未清償有關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二,公司違法注銷,主要是指公司清算義務人在未經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的行為。而未經合法清算程序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⑶ 如何解決企業用地,項目落地難問題

一、加快工業園區「三通一平」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問題
二、加快工業區的征地工作
三、加快工業區集中供蒸汽工程建設
四、採取聯合駐點招商與專業招商相結合的方式,做好產業轉移承接工作
五、做好招商引資項目引進的規劃工作
六、給市產業轉移和招商引資指揮部一定的授權,解決好項目落地審批手續的高效辦結和招商引資項目優惠政策的兌現問題
七、投資優惠條件的前移問題
八、將加快落地的招商引資項目列為工作目標的問題
九、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督查室組織隨時對所開展的工作進行督查。

⑷ 如何解決村級微小企業用地難

一、即要抓大,也不能放小。眾所周知,開發園區喜大厭小、抓大放小,項目越大、佔地越多,就越受園區的歡迎,而且地價更為優惠。一樣手續程序,大項目一個,可抵幾個、甚至幾十個小項目。要改變這種做法,紅花也要綠葉扶持,企業的分布亦然。各級政府,特別是經濟開發園區,要有全局的觀念,不怕繁瑣,多費心思,多做工作,同門檻、同地價,將中小企業引入園區。
二、加大收回閑置土地的力度,切實有效地扶助中小企業。我國本就人多地少,在晉江,一邊是山,一邊是海,土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但是,卻有部分企業或存在「圈地」的行為,或其他因素而沒有實現項目投產。他們占據了土地,卻三五年甚至十頭八年,久久沒有上馬建設,使土地長久閑置,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政府一定要依法辦事,對那些違規超時項目,該收回的收回,該贖買的贖買,盤活閑置的「死地」。
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特殊問題特殊處理,及時解決園區土地徵收的遺留問題。我們尚有部分工業園區,因為存在三兩戶被徵收者沒有簽協議,或已簽協議,卻賴著不履約,致使成片土地沒法及時開發建設。應切實考慮被徵收者利益,加大徵收力度,多渠道動員,或適量增加補償,拿出「拆遷干勁」,用於土地徵收,盡快解決矛盾。
四、政府適度投資,建設廉租廠房,緩解供需矛盾。有些中小企業因為資金有限,自建廠房確實比較困難。建議有條件的開發園區,由政府投資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廠房。如果鼓勵中小企業使用標准廠房,可以解決中小企業用地的實際困難。對於廉租廠房,企業可以是長久租用,也可以先租後贖,分期付款。對於新興的中小企業,國際上一般通過企業孵化器予以扶持,在企業創辦初期,提供資金、管理等多種便利,旨在對高新技術成果、科技型企業和創業企業進行孵化,使企業「做大」。
我們注意到,市委工作報告提出,未來五年,我市將實施發展空間拓展提升和優化中小企業成長計劃,堅持布局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並落實一系列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促進其發展邁上新台階。

⑸ 想辦企業如何取得工業用地

如何辦理工業用地的土地證?辦理工業用地的土地證申請材料需要哪些?有什麼要求?辦理工業用地土地證的流程是怎樣的?工業用地土地證辦理收費情況?
工業用地土地證辦理流程:
步驟一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開具土地出讓金收據。
步驟二
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復文件。
步驟三
60天內繳納土地契稅。
步驟四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步驟五
辦理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和地籍調查表。
步驟六
准備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批復、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規劃定點陣圖、宗地圖、地籍調查表、土地出讓金收據、契稅收據、規劃許可證,填出讓金收據、契稅收據、規劃許可證,填寫土地證辦理申請登記表,繳納有關費用到土地局地籍科辦理土地證。
土地相關證件辦理流程:
工業用地辦理土地證收費:
說明一、國有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等)除按上述(一)、(二)、(三)分別收取規費外,尚需徵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每畝20000元(市開發區和鎮工業園區免收)。
說明二、工業用地——辦理劃撥集體建設用地手續與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相比,在土地類型相同的前提下,用途變更費改為667元/畝,出讓業務費改為管理費1000元/畝,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糧田開發資金、老年社員保養金和評估費免收。
說明三、房地產用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與工業用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相比,在土地類型相同的前提下,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市(縣)部分,糧田開發資金和老年社員保養金不予減免,出讓業務費上不封頂,按規定比例計收。
說明四、農戶佔用耕地建房收費標准為:(1)耕地開墾費6000元/畝;(2)省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2400元/畝;(3)管理費0.5元/㎡,每戶最高為60元;(4)耕地佔用稅由建房戶直接交鎮財政所。
說明五、上述收費項目中,不包括出讓土地應繳納的契稅、政府收益金和中介機構收取的評估費、勘測定界費。
案例解析:
問:我公司准備租用一塊集體工業用地建廠,請問:我們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有利,是否合法,費用大概多少?該地在鎮工業園內,現在洽談的是租金800元/畝/年,可以和村裡簽訂租地合同,聽說辦集體土地使用證還需要約35000元/畝,可這是集體土地,不存在出讓金這一說法呀?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對我們來說有什麼好處?按照正常的合法的手續,我們應該如何辦理這塊土地的租用手續?
答:
首先集體土地屬於國有土地,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者有使用繼承權,但無權對土地進行交易,既然你在鎮工業園,那麼可以認為是鄉鎮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就是說你需要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付款,如果拆遷,只對你的廠房進行賠償,租金的索要就可能要麻煩些。讓你辦集體土地使用證很有必要,如果面臨拆遷或者徵收,就涉及的不僅僅是租金費用的賠償了,還應該適當給予你安置或現金補償,當然你也可以不辦,只要沒有人來拆遷沒有當地村民來索要就可以。一般來說集體土地的擁有者應該都是當地農民,屬於鄉鎮一級的管理,國土和規劃監督和治理,具體看你打算做幾年,如果你有了土地證,那麼賠償的時候除了對你的租金以及你建築的廠房進行賠償外,還應對你拆遷中可能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或對你進行同等面積的土地安置,當然這些僅僅限於你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工商辦理營業執照時候,五證也是你領取執照的依據。

⑹ 這家國有企業的劃撥用地如何處置

1987年,一國有企業經省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某鄉鎮2500畝土地使用權,其中有耕地、林地、荒草地各若干畝。該單位因資金原因,除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年修建部分圍牆,且現已基本破損外,未進行任何設施建設。當地農民已自發對部分荒草地開發整理並進行了耕種。現國土資源局擬收回該單位土地使用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並沒有對林地、荒草地的收回作明確規定,那麼,國土資源局應該以什麼為依據收回林地和荒草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適用於本宗地?若要無償收回全部2500畝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局該怎麼做?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國土資源局 張偉
答:綜觀現有立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劃撥林地和荒草地的收回問題均未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執法實踐中遇到此類問題無法可依。鑒於此,筆者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第一方案,看1987年省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中有無「建設單位未按期動工開發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約定,若有此項約定,國土資源局可以建設用地批准書為依據,無償收回全部2500畝土地使用權(包括耕地、林地、荒草地)。
第二方案,國土資源局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中「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為依據,無償收回全部2500畝土地使用權(包括耕地、林地、荒草地)。因為「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作為兜底條款,在沒有更詳盡規定的情形下,出於高效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的考慮,作擴大解釋應包含了該單位因資金短缺等原因而暫時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而且此處的土地不僅指耕地還包括林地和荒草地等。但是,這里對「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解釋僅是一種學理解釋,且存在爭議,並無法律效力。故應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43號)的規定報請國務院對該條規定作出和上述學理解釋一致的擴大解釋。國務院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為法律依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而您所提到的問題中則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即農民將該閑置的劃撥土地自發進行了整理、耕種,土地上的農作物即是該土地上的附著物。但問題在於,該土地不是劃撥給農民使用的,因此,應該說農民沒有使用權,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無須對地上農作物進行補償。不過,在實際操作中,應當考慮農民利益,畢竟他們付出了成本(資金和勞動力等),且縮短了土地閑置的時間,與我們所提倡的充分利用土地的精神相吻合。所以應該計算農民在這塊地上的支出和收益,如果土地整理費用超出了這幾年內農民的實際收入,則應該在收回土地的同時對農民給予補償。而且要考慮到農民該季農作物的耕種情況,盡量在本季作物收獲後再收回土地,以免損害農民利益。如果急需在本季作物收獲前收回土地的,則對於本季作物應該予以補償。
第三方案,國土資源局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為依據,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耕地部分);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從操作層面來說,我個人認為對劃撥林地和荒草地部分,可由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上海政法學院 王文革

⑺ 個人侵佔企業用地該怎麼辦

個人侵佔企業用地,該怎麼辦?個人侵佔企業用地,這也是通過法律,他是要受到懲罰,所以說個人沒有權利佔用企業用地,如果實在他強行的佔用企業用的話,那麼就由法律來解決,因為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是講理的,所以說個人再用企業用地說明他是違法的,所以我們只能拿法律的武器來解決這個違法的事情

⑻ 個人侵佔企業用地該怎麼辦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受大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
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
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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